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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论文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第1篇

实践主导模式转向的具体图景

实践主导模式转向的具体图景很大程度上是对30年法理学研究的某个侧面的展开,换言之,是对法理学研究本身以及其背后的知识格局的一种“另眼旁观”。此处“侧面”实为研究思维的“转向”,即从理论主导模式向实践主导模式的转向。如上所述,这个转向分为两个层次。大体看来,两个层次转向具体呈现在研究内容、研究主体、研究方法等方面。

(一)研究内容

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一层次转向表现在整体从政治附庸下的法理学转向独立的法理学,也即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权的理论)转向“法学基础理论”(法的一般理论)终至“法理学”。在法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流变上,可以清晰地反映出这一点。法律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的范畴。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在新中国开国之初的50年代初正式形成[36]38。在改革开放之前,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然而,周凤举发表于《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的《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一文,开启了一场广泛而持久的关于法律本质的讨论,“这场讨论几乎贯穿了整个80年代”[36]45。法理学界的知名教授几乎都参与了这场论争。周凤举、陈守一、郭道晖、李步云、周永坤、张恒山等对法律本质在于统治阶级意志的观点进行了深入地批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证:第一,法不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第二,对《共产党宣言》中著名论断的曲解和误读才得出了法的阶级意志论;第三,法的社会性高于法的阶级性;第四,用法的本质的非阶级性反对法的统治阶级意志性;第五,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36]46-59。孙国华、刘瀚、吴大英、郭宇昭等针对上述质疑作了相应的批驳,通过修正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念指导下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以求继续延续这种理论的说服力。他们主张:第一,原始社会没有法律;第二,法只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第三,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社会性相互渗透,不能以社会性对抗阶级性;第四,法的阶级意志论与物质制约性的相结合才体现法的全面本质;第五,社会主义法依然适用法的阶级意志论[36]60-68。经过激烈的争论,多数学者认为,法的本质是多层次的、多方面的。法的初级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深层本质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除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阶级性之外,还是社会管理的手段,具有社会性。从法律本质内容上看,学界完成了从法律单一阶级意志性到阶级性与社会性统一的认识转变。同时,法律本质范畴在学术意义上实现了凸显,从阶级斗争政治视野下的法律本质认识中解脱出来,脱离了意识形态支配的政治路径,回归到了改革开放背景下的法治实践①的视野中。换言之,新时期广泛的立法、司法等领域的法治实践支配了法理学科在对法律本质进行研究时所必要的思维转向。无疑,这构成了实践主导模式第一层次转向的一个侧影。与法律本质的讨论类似,法律平等问题同样是在改革开放初始便成为争论的焦点。李步云发表在1978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上“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揭开了对1957年反右之后取消“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大讨论序幕。这场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包括立法平等;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人”主体范围是什么;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36]112-130。经过激烈争论,大多数学者接受了所有公民“适用法律平等”的观点,但是对“立法平等”仍持否定态度。这种局限与对法律本质的认识有关,彼时正处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律的阶级性仍支配着法理学的整个认识路径。因此,争论还没有结束。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新一轮的法律平等争论开始了。以江平教授等为首的一批学者结合市场经济理论论证了“立法平等”之于法理学的重要价值。由此,完整的法律平等理论才得以最终确立。在整个理论流变过程中,从“不平等”到“司法平等”、再到“立法、司法平等”,我们可以看到政治意识形态的束缚,也可以看到学界为摆脱政治束缚、贴近具体实践所作的努力。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法律平等理论在实践中接受了持续的检验,不断调整,最终形成了适合当下实践的理论。①无疑,此为实践主导模式第一层次转向的另一个侧影。几乎在同一时期,人治与法治问题、民主与法制问题、司法独立问题、法律与政策问题、法律本位论问题也在激烈地争论着。与前两个法理学具体范畴相似的是,它们都经历了从政治意识形态中摆脱的过程,都试图与改革开放背景下法治实践相贴合。无疑,它们也构成了实践主导模式第一层次转向的侧影。总的看来,在上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基本范畴流变投射出的一幅幅侧影生动地将实践主导模式第一层次转向清晰地凸现出来。政治附庸下的法理学转向了独立的法理学,法理学彻底从“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得到解脱,完成了整体上与实践剥离到契合的转向,证成了自身的独立正当性。②自此,中国法理学“站起来了”!从政治中解救出的法理学“上路”了。与此不同的是,接下来的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二层次转向则相对没有那么热闹,并没有在轰轰烈烈的大讨论中完成转向,只是“静悄悄”地完成了转身。在研究内容上,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二层次转向表现为一元宏观转向多元微观。在前述第一层次转向中,有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法理学的整体思维变迁。既然是整体,话语主题就注定是宏观和抽象的,比如法律本质、法律平等、人治与法治、民主与法制、司法独立、法律与政策、法律本位等等。可以看出,这些都是法理学研究偏重于社会或国家全局性的“大词”,其背后显现了知识生产在摆脱政治意识形态束缚所选取的惯有路径。但是,在对这些“大词”进行相对细致的论争之时,“法理学具体如何研究”成为摆在彼时学界人士面前的根本性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二层次转向拉开了它的序幕。“大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被触及。③相对而言,关涉法律本身的带有很强实践性的微观性问题被学界摆在了显要的位置。法社会学、民间法、法制现代化、法律与全球化、法律方法等等具体范畴成为了研究的热点。以法社会学论文的知识生产趋势为例④,如下图:如图所示,法律社会学的知识生产趋势是总体上升的。如果对民间法、法律方法等做知识生产的统计,我们可以大概总结出同样的趋势。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趋势说明实践性的多元微观研究已经成了法理学内的显学。与此相比的是,“大问题”的式微。一方显赫,一方式微,放在法理学的知识生产格局内,就构成了一元宏观到多元微观的转向。

(二)研究主体

在30年中国法理学研究中,实践主导模式的两个层次转向同样体现在研究主体上。在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一层次转向中,法理学学术群体逐渐实现了自身的独立,与政治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学科分离。这一点在关于学科的基本范畴的论争中有着集中的体现。这些讨论的参与主体,大多属于前完成法学教育的“老先生”。由于自身的教育背景,这些学者的文献引证就很能反映问题:双方的立论根据往往是“政治经典”———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著作以及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件或第一代领袖例如董必武、、刘少奇、彭真等人的讲话或著述[5]10。比如法律本质的争论中,针对《共产党宣言》中“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37]289的著名论断,两方围绕着翻译是否准确、论断是否是法律本质的一般概括等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由此,就产生了苏力所谓的“很吊诡”的现象,即运用高度政治意识形态意味的法律话语批判极“左”的政治话语,讨论了法律和法治的一些核心概念,成为争夺政治合法性资源的论战[5]9-10。改革开放后完成知识积累的“中青年学者”,在第一层次转向的中后期,开始崭露头角。与“老先生”的引证不同,接受过法理学正规系统训练的这些学者的引证要“学术”得多。①这些文献引证表象下的“政治”转向“学术”,事实上与研究主体的教育背景有直接的关联。教育背景的不同表征了两代学术人的代际差别[38]45,也为独立的法理学学术群体的逐渐形成作了前提性的“背书”。无疑,法理学学术共同体的形成构成了研究主体视角下的实践主导模式第一层次转向。在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二层次转向中,法理学研究主体的变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研究主体的研究旨趣变迁;第二,研究主体所在学术团体的变迁。如上文所言,在从单一宏观向多元微观的研究内容转变中,研究主体的学术旨趣必然也会呈现一种多元化的趋向。②比如苏力教授的“本土资源论”、季卫东教授的“法治建构论”、朱景文教授的“法律与全球化”、公丕祥教授的“法制现代化”、谢晖教授的“民间法”、陈金钊教授的“法律解释学”、付子堂教授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张永和教授的“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等等。另外,研究主体所在的学术团体的变迁,标志着相应微观研究团队的组建与发展,同样也证明了第二层次的转向。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研究中心等的成立。

(三)研究方法

除了研究内容、研究主体,研究方法上实践主导模式的两个层次转向也有体现。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一层次转向主要体现在阶级分析方法向实证分析、价值分析等法理学独立方法的转向。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二层次转向主要体现法理学单一方法向多元方法的转向,具体表现为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个案法理学、法律解释学等实践性方法的兴起。以法社会学的理论与实践的趋势为例。①如下图:如图所示,法社会学的实践,也即法社会学方法的运用总体处于上升趋势,并且比法社会学理论相对要广泛。此外,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个案法理学方法兴起也可以视为第二层次转向在研究方法上的体现。比如,通过对“秋菊打官司”、“山杠爷”、“赵氏孤儿”等文学作品,以及对“陕西黄碟案”、“肖志军拒签案”、“许霆案”等真实事件的个案性法理学研究。不仅如此,陈金钊教授倡导的“法律解释学转向”同样也可以视为第二层次转向在研究方法上的体现。陈教授认为“法律解释学转向”可以分为两方面:其一,法学研究向法律解释学的转向,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从立法中心向司法中心转向、研究方法向以法律方法为主的人文社会科学方法的转向。其二,法律解释学自身的研究转向,主要表现在由机关解释向法官解释的转向、由独断解释向整合解释的转向、由解析制度、规范向建构审判规范的转向[39]。总的看来,实践主导模式转向的具体图景完全可以在30年法理学的研究内容、研究主体、研究方法等方面得以充分展现。

实践主导模式转向的简要分析

在对实践主导模式转向具体图景进行描述之后,接下来值得我们追问的就是为什么会有这两个层次的实践转向?换言之,影响法理学知识生产的两个层次转向的又是什么?本文拟从科学主义、国家治理、社会变迁、人的价值四个维度进行简要分析。换言之,从知识与科学、知识与权力、知识与社会、知识与人四个维度进行。

(一)科学主义

启蒙之后的西方法理学知识生产变迁,大约经历了价值论法学、实证论法学以及怀疑论法学三个阶段。这个简要的规律性过程却可以成为法理学实践主导模式转向的一种参照。第一层次转向类似于从价值论政治学转向了价值论法学,而第二层次转向类似于从价值论法学转向了实证论法学与怀疑论法学。这种科学主义维度下的学科变迁,内化到中国法理学上便是学科独立与学科分化。首先,便是从政治附庸下解脱,确立自身独立性,这是第一层次转向。这也是启蒙以来科学主义主导下的必由之路。文艺复兴后,对所谓上帝旨意的渐次排除,人之为人的自然提升,对于人之全能的逐渐认可,成了一种全新的思想氛围。这种思想氛围有赖于伽利略、培根、笛卡尔,当然还有牛顿。自然科学的革命波及到了整个社会科学领域,人们似乎觉得,类似笛卡尔的普遍科学方法也能打开政治和社会科学之门,于是降下来的“理性”也可以在人类事务中大行其道。古典自然法一派正是分别从自然理性和技艺理性两路完成了“去神学化”的工作。接下来,科学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彻底的“祛魅”完成在分析法学、历史法学、法社会学等实证论法学。与此相称的是,人对自我的绝对自信,相伴随的也是现代性的极大发展。但是,现代性发展到一定程度,“异化”的现代性危机就体现出来,批判法学为代表的怀疑论法学就此产生。与此对照,第二层次转向与此也十分暗合。从单一宏观的“大词”转向了多元微观的具体问题。值得说明的是,对“大词”的强烈反抗导致了学界“反本质主义”的学术旨趣,这构成了本段科学主义反思的一个具体佐证。

(二)国家治理

有学者指出,学科规训乃是高度制度化的形式,表现为社会控制和轨调(regulate)方式的一部分,反映了学科建立与发展背后的权力意图。①在此,本文借用学科规训理论来分析法理学实践主导模式转向,希望凸显“国家治理”在法理学学科的知识生产过程中的支配性作用。在实践主导模式第一层次转向中,法理学从政治附庸下得以解脱,确立自身的独立性。事实上,这一转变是在“革命到改革”的政法语境下完成的。忽略了这一背景,就无法理解这一转变背后的国家意图。在改革开放初期,阶级斗争为纲的意识形态仍然主导着法理学研究,这一点在法律本质等基本范畴的讨论中有着集中的体现。然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命题的提出,从上至下地为僵化的学界思维“松了绑”,从而也为知识研究思维转变铺平了道路。彼时,“革命”的先验正确已经不适合“改革”背景下的具体法治实践了,同样也不适合富国强国的国家意图。科学独立的学科建立(复建)构成了论证宪法修改、经济体制改革、法律体系建立等等正当性和路径性的必然选择。于是,法理学独立性的证成也在这种权力意图之下得以完成。在实践主导模式第二层次转向中,法理学由一元宏观转向多元微观。这种变化同样离不开权力意图的支配性影响。在持续改革的大背景下,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和谐社会等等治理方式的论证同样离不开法理学的知识生产。只不过,此时的知识路径必须多元从而适应复杂的“建设”难题。这种情势下,法理学的带有强烈实践性的多元微观问题的显学化成为了不言自明的事实。另外,除了上述的国内治理维度,国际上的主权博弈同样为法理学转向埋下了某个层面的诱因。比如,人权理论的研究,其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国际政治压力。②

(三)社会变迁

自改革开放至今,随着政治主题的变迁,社会也在发生着社会结构等多方面变迁与转型。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法理学研究出现了实践主导模式的两个层次转向。第一层次转向,始于改革开放初,此时计划经济刚刚开始解冻,社会结构逐渐开始分化。法理学科自身需要开始回应这些政治性很强的社会变革,比如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市民社会远未建立,但是社会与国家的区分已经悄然开始。试想,如果法理学仍然是“国家与法的理论”,则很难回应此时的社会变迁。同理,法律的制度建构也同样跟不上社会变迁的步伐。第二层次转向,则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在这一时期,涂尔干所谓的“社会分工”变得愈加明显,伴随而来的是社会问题也愈加复杂。“大词”主导的理论已经不能解决这些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同样,百科全书式的法理学研究主体也越发罕见。为了应对多元的社会问题,法理学也必须从单一宏观转向多元微观。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第2篇

在利用问题情境教学法进行小学数学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注重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深入分析和研究教材的内容,将学生的实际性格特点与教学内容相结合,为学生创建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发展平台。

(一)利用故事创设问题情境,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小学生比较喜欢一些具有趣味性的事物,教师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进行高效教学。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查找或者自创一些与教学内容相关联的故事,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同时,不断加深学生对数学问题的学习和理解。例如在指导学生对《统计》这篇内容的学习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自创一个小故事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深入学习。如“小熊一家通过辛勤的努力,在秋天,收获了大量的粮食,其中水稻500kg、高粱450kg、玉米800kg,小熊一家一共收获了多少kg的粮食呢?”在故事的编造过程中,要注重结合教学内容,合理插入插入问题,可以逐渐增加问题难度的方式,使学生不断加深对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创建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使小学数学教学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创建启发性的问题情境,促进学生思维发散小学高年级数学教学的目的不仅仅是指导学生深入的掌握数学知识,灵活的运用数学知识解答生活中的问题,同时,还要指导学生通过长时间的数学学习,形成良好的思维能力,在面对问题时,能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创建一些具有启发性的问题,使学生的问题探究的过程中,不断的发散思维,形成一定的数学逻辑思维能力[3]。例如在《量的计量》这篇内容的学习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问题引导,启发学生对学习内容的深入回忆,如“我们共学习过哪些量的计量”、“长度、面积、体积的单位各是什么?”等问题。在学生进行积极发言的同时,指导学生汇总和整理各种学习过的计量单位,牢固掌握各种计量单位及单位间的进率。

(三)注重联系生活实际内容,培养学生探究思维在小学数学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结合生活实际内容,在充分调动学生对数学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同时,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探究思维能力。生活中处处都有数学问题,例如买小食品时,需要计算总金额;收取物品时,需要计算物品个数等等。在指导学生对人教版六年级下册《平面图形的认识》这篇内容的学习中,教师可以通过结合生活实际,培养学生思维能力。比如教师可以通过“同学们,从我们的教学楼走到学校门口的最短路线是怎么走的?”、“我们生活中,什么物品是等腰三角形形状的?”等问题,使学生在欢快的课堂氛围中,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巩固,并形成良好的探究性思维。

(四)创设趣味性的游戏情景,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小学生的认知能力较低,比较喜欢游戏类活动,教师可以通过结合教材内容,开展游戏类的活动项目,在充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营造一个欢快、轻松课堂氛围。例如在人教版小学五年级上册《列方程解应用题》这篇内容的学习过程中,在对行程问题的解题过程中,可以通过组织两个学生一个以每秒钟0.5米的速度从教室的门走到窗户边,另一个学生按照同样的路线和速度,从窗户边走到门前,在3分钟后两人相遇。要求学生根据已知条件列出方程式:(0.5+0.5)×3。

二、结束语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第3篇

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能够让小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数学知识,并加深小学生对所学数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进而提高了小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增强小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导学式教学法是一种帮助小学生自主进行学习的新模式,它能够让小学生接触到更多、更广的知识。在导学式教学方法的引导下,学生不再被动的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而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事来做,这样就让小学生拥有的主动权增多了。而且教师在此过程中对小学生的积极引导作用,也能给予他们一定的肯定,增加他们学习数学的自信心,久而久之,就会让小学生逐渐产生学习数学的强烈兴趣,进而更好地促进小学生进行自主学习,使得他们的学习效率大大提高。

二、导学式教学法在小学数学教学中的应用实践

1.游戏导学法的应用进行小学数学教学时,为了提升小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可以在课堂上增设游戏比赛以吸引他们的注意力。因为对于绝大多数的小学生来说,都具有非常强的好胜心,只要数学教师科学、合理的利用好这一点,就能够很好地激发小学生学习数学的趣味性。具体而言,小学数学教师可以讲班上学生分为几个小组,然后通过让小组之间进行比赛方式提高小学生的学习效率;与此同时,也能够及时找出在数学学习时他们相互之间易犯的错误并进行纠正。此外,通过这种小组比赛,还能极大地增强小学生的自信心,并且培养他们的团队意识。例如,当小学数学教师引导学生学习“四则运算”时,可以事先准备一些水果作为教学道具,然后以此来吸引小学生的注意力,并通过这些具体的水果道具进行演示,让小学生能够生动的理解四则运算的运算法则。教师讲课内容结束后,还可以组织小学生进行运算比赛,并将此前的水果道具作为奖品奖励给表现优异的学习小组组员。通过这样的游戏式到学法,一方面能够极大地提升小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更好地完成数学教师的教学目标,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2.图形结合导学法的应用在小学几何图形教学时,很多小学生由于缺乏想象力而导致学习这一部分内容时感觉相当吃力。因此,作为小学数学教师,在讲解几何知识时就应该要注重对图形结合导学法的运用,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课堂氛围的枯燥乏味性,也能增强小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而提高小学生的空间想象力,找出最佳的几何问题解题方法。例如,在几何知识的教学时,小学数学教师可以借助一些空间模型,来将抽象的几何概念转化为具体的空间结构,帮助小学生增强自身的空间立体感,培养小学生的空间意识。与此同时,数学教师还应该重视对小学生测量能力的培养,让小学生的自我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得到锻炼和增强。并依此来加深小学生对几何图形的认知与理解,增强他们的记忆力。

3.多媒体导学法的应用在教学课堂上对多媒体等网络资源的利用,不仅可以极大的拓宽小学生的知识面,使他们树立起自主学习的意识,而且还能极大地提高小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多媒体的运用可以通过影像和声音等,将抽象的数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更形象、生动的知识,让小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更容易的形成具体印象,进而降低小学生学习数学的难度,并加深他们对数学知识点的记忆能力。例如,当数学教师给小学生讲解几何知识时,便可以借助多媒体教具来更好地在课堂上展现几何图形的空间结构变化,使小学生能够更容易的进行理解和记忆,从而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三、总结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第4篇

唐太宗李世民的文治武功,自古就被人们颂扬备至,他酷爱书法文化,对王羲之的书法文化名品《兰亭序》更是爱不释手,亲自写下了《晋书•王羲之传赞》。李世民在统一天下之后,要求书法文化能够承前启后,又能服务朝纲,凸显出唐王朝的审美理想及格调。李世民所欣赏的书法文化具有平正温润、文雅清和、骨力刚劲等特点,在王羲之的书法文化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因此,深得李世民的赞赏,甚至不惜以帝王之尊来推崇,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初唐时期书法文化的美学思想的根本是经世致用,因此,这一时期以志气平和为特点的楷书特别兴盛。此外,这一时期的书法文化美学思想还融入了偏于阳刚的“中和”之美,继承了汉代书法文化所追求的“势”“力”以及魏晋书法文化所注重的“骨”,形成了此时基本的审美范畴。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主要有:

1.欧阳询。意法并重是欧阳询的书法文化理论追求,欧阳询可以说将楷书技法的难度发挥到了顶峰,他与虞世南、褚遂良、薛稷合称为“初唐四家”。欧阳询通过总结别人的书法文化,创新性地提出了书法文化的“八诀”,如,横若千里之阵云,竖如万岁之枯藤……,他的书法文化作品集中体现了统一风格———险劲。欧阳询以严谨工整、平正峭劲、气势奔放、气韵生动等书法文化特点,将楷书的书法文化推向程式化、规范化模式,由此也在书法文化史上确定了自己的重要地位。从欧阳询诸多令人瞩目的书法文化作品和书法文化理论中,可以看出他涉及最多的还是具体用笔和结字的方法。他的用笔讲求稳健流畅,用笔方整,挥洒自如,笔力刚劲;间架结构则要求四面亭匀,八边具备。在用墨方面,欧阳询提出了“墨淡则伤神,绝浓必滞笔锋”的观点,可以看出,“冲和之美”的儒家美学思想已经渗透于其审美思想之中。

2.李世民。对书法文化艺术尽善尽美的追求,从李世民对王羲之书法文化的推崇中得到深刻的体现。唐太宗李世民不仅是一位卓越的政治家、军事家,还是一位出色的书法文化家。他极力倡导王书,朝野上下对王书的学习成为一种风气,李世民的书法文化作品中不乏传世精品,其书法文化理论著作也赢得了极高的评价。李世民认为王羲之的书法文化神气冲和,不激不厉,优美无比,他对王书倍加推崇,称之“详察古今,研精篆素”。李世民认为,王书表现出了一种创新,这从某种意义上与开国之君励精图治、继往开来的精神相融合。不可否认,这也是它对王书赞赏的因素之一。李世民认为,书法文化创作如同战争,必须有指挥,就是书法文化中所指的“心”。李世民“以阵喻心”的说法,更加强调“骨力”的作用,他所追求的书法文化形态体现了筋骨劲键、笔墨温润的特点。

3.虞世南。他所追求的书法文化美是“冲和之美”,楷体风格具有内柔外刚、萧散洒落、圆润遒劲之美,在书法文化创作中,注重对书意的理解,在他看来那些模拟性的作品不能称之为书法文化,只有领悟书意的书法文化,才是书之妙道。此外,虞世南的书法文化中还美融入了儒道的“太冲“”太和”之气。

4.孙过庭。其书法文化美学思想是情动形言,强调书法文化是人本性的流露,是由情而发,是书法文化家表现自己精神世界的物质形式,不论哪种字体,哪种表现形式,都是字如其人,蕴涵了书法文化家的性情和修养。孙过庭推崇不激不厉、文质彬彬的书法文化美学思想,这一点继承了李世民的观点,把王羲之推为典范。对于书法文化的创作状态,以及书者与作品的关系,他提出了了具有重大影响的“五乖五合”之说,论述了创作中的五个方面的问题。孙过庭的《书谱》,对此时的书法文化美学作出了较为全面的总结,从中也看到了盛唐浪漫主义书风的曙光。

二、盛唐代书法文化美学思想:狂逸恣情,情怀壮美

盛唐是大唐帝国的黄金时代,“开元盛世”的局面,让社会的物质和精神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这一时期,美学思潮彰显了自由、豪放、典雅、包容等特点,表现在书法文化上非实用性的狂草,似乎饱蘸了这个时代的浪漫主义审美色彩,迅速兴起,书法文化美学上充满了对逸气纵横的壮美情怀的追求,这在张怀瓘的书法文化理论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

1.无形之象,无声之音张怀瓘之书论无论数量及哲理性都是罕有人及的,他的美学体系堪称博大精深。其美学思想体系中贯穿始终的是“意象”,他在对自己的草书进行探讨时,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就是:“探彼意象,入此规模”。意象最早起源于《易•系辞》,首次将“意”“象”共用于文论的是南北朝的南朝梁代文学理论家、文学批评家刘勰。张怀瓘所说的“意象”包括“意”和“象”两个方面,他认为书法文化美的“意”是高深玄妙的,难以用语言来表达的,非世智所能诠释。书法文化之意必须要传递才能赋予作品之中,那么,就只有以“象”为载体来表现。张怀瓘在《六体书论》中提出:“臣闻形见曰象,书者法象也。”“书者法象”指的是在书法文化创作中,要善于效法和运用自然之象,将其精神、气势等融会贯通于书法文化,凡是那些具有极高艺术造诣的书法文化作品,无不是借助“象”来表现字势与体势,达到出神入化的艺术境界。他认为,书法文化不是再现现实之象,是在创造意识和宇宙意识的启发下,获得现实之象的意味。意象之美令人回味无穷,遐思不尽。

2.风神骨气,阳刚之美张怀瓘对风神骨气的审美价值情有独钟,尤其是对“风神”倍加关注。风神是书法文化家在自己的作品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风韵、胸怀、修养、才华等。书法文化艺术的欣赏,要着眼于作品中书法文化家的学识、气质、道德、情感等精神境界。张怀瓘认为书法文化是一种满怀激情的创造,是全力以赴的投入,书法文化家的作品应该是自己的精神与字体神采、志趣的融合。他认为神采是一种生命本质的自由表现,大自然中的花鸟草虫、飞禽走兽都是各具神采的,书法文化家的艺术神采与其天性具有直接的关系,其成就首先要依靠天分,其次才是锲而不舍的练习功夫。他要求,书法文化的学习者首先要对自己的禀赋有准确的把握,然后再结合实际制定学习的目标。在张怀瓘的书法文化理论中,风神的内核是书者的个性修养。张怀瓘推崇具有阳刚之美书法文化,他认为草书表现充满着活力感、节奏感的壮美,十分欣赏王献之书法文化中所蕴含的动态美,横溢而出的逸气,喷涌奔泻的活力,具有扣人心弦的阳刚之美。这种美不露筋骨,率意、率性,自由,他书法文化理论独到、精深,形成了深远的影响,他的意象理论为宋代的“尚意”,拉响了序曲。

三、中晚代唐书法文化美学思想:崇尚法度,遍寻禅意

中晚唐时期,随着儒学的兴盛,书法文化领域的美学思想也随着发生了变化,尚法之风逐步形成,替代了曾经在盛唐风行的书法文化美学思想,自然、抒情、性灵等书法文化美学思想也寂然沉默。在此,对颜真卿、韩愈两位代表人物及晚唐五代禅境的追求,作如下分析论述。

1.颜真卿。强调法度美是颜真卿书法文化美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在中唐时期,经世致用的儒学得到了特别的重视,受之影响在书法文化领域内尚法之风也逐步形成。以韩愈、颜真卿为代表的艺术家,追求的是一种雄强豪放的精神气概,并用法度将其固定下来。颜真卿的书论中对“筋骨”与“雄媚”的联系着墨最多,他认为刚劲有力的点画为结构的字体,书品雄阔媚好,在此观点的指导下,“颜体”逐渐展示出了清新端庄、气宇不凡、丰腴秀丽之美,颜真卿的书法文化技艺理论,大多能够将自己所感悟到的书法文化意象联系起来,并寓技法于意象之中。

2.韩愈。韩愈是一位大文学家,虽然他不是书法文化家,却以特有的艺术敏感,对当年张旭的创作草书的情景,给予热情的描述,表达了自己书法文化的美学思想理论。书艺情表可以说是韩愈的书法文化美学思想。韩愈站在儒家积极入世的立场指出,书法文化蕴含和表现的是一种情感,动乎于心,发之于书。与张怀瓘所强调的书法文化表现情感的观点不同,韩愈所说的情感是一种强烈的、一触即发的情感,在其内心是一种“不平则鸣”的心态。他认为,书法文化家只有在这样的心态下,才能表达出自己的情感。韩愈所倡导的书法文化理论,在当时只能是非主流的状态,因为,当时浪漫主义难以取代对法度之美的推崇。

3.禅境的追求,晚唐五代法美学思想。晚唐时期,佛教兴盛,随着禅宗思想的发展,一大批禅僧书法文化家出现。禅宗认为,世界万物,佛我僧俗,都是我心的幻化,要达到佛我合一的境界,需要心悟。对于书法文化创作,自己的心悟也是至关重要的。在禅僧书家看来,书法文化理论不是言传身教的,需要在心悟中获得灵感,他们主张书法文化要能“通”“变”,他们在书法文化上所追求的禅境,主要表现为超尘脱俗,自然清新。另外,晚唐书法文化审美还体现出对“逸”之美的追求,“逸”作为一种超凡脱俗的生活态度和精神境界,被书僧运用到身法之中,表现出一种超脱,一种韵致。

四、结语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第5篇

在历史进程及社会发展的今天,科学发展观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调动人民群众的创造性、能动性及主体性,在工作中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完成图书馆各项工作任务。

(1)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图书馆全体员工在工作中把“人”视为最主要的资源及管理的对象,图书馆开展的各类活动应围绕馆员实行人本管理、人文关怀,图书馆领导不仅要做好监督和指挥工作,更要转换角色,关心人、激励人、凝聚人心、贴近群众,在图书馆让馆员深刻体会到大家庭中的温暖、归属感及安全感。

(2)对馆员的物质、精神等生活需求加强重视。图书馆现状是工作人员一部分是从其它岗位转行、另一部分是放弃所学专业来从事图书馆工作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在学历、知识、思想上有差距,工作能力,工作方法也有不同。因而图书馆领导对图书馆工作人员进行人文关怀显得格外重要。图书馆领导要尊重每位图书馆馆员的价值,积极为图书馆馆员搭建发挥专业知识和才能的平台,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尽可能提供各类外出学习机会,培养图书馆工作人员学习的兴趣习惯,才能让图书馆馆员得到全面发展。

(3)调动馆员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在工作中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风气。图书馆领导与图书馆馆员积极沟通,了解听取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建议及意见,加强组织凝聚力,对图书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产生意见分歧、遇到问题、要尽量减少内耗,开诚布公。让大家在和谐的氛围中共同努力工作,在图书馆领导的带领下打造优秀的馆员队伍,去适应新形式下图书馆的发展。

二、创新服务理念是科学发展观必不可少的条件

为广大读者服务是图书馆的最终目的,在图书馆“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只有提升馆员的服务水平,图书馆才能创新服务理念。

(1)在“人本”服务中“读者至上”是改变以往的“以书为主,重书轻人”的观念,把“以人为本,读者至上”的服务理念深入贯彻到图书馆各项工作中去。图书馆的服务要更加人性化,对待读者要更加耐心、关心、细心,充分尊重人的价值理念。“人本”服务理念不仅要体现在图书馆流通、阅览、咨询等“窗口”图书馆各部门的工作中,而且要反映到采访、编目、典藏及后勤部门的工作上。

(2)图书馆网络信息的不断发展,使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融入了科学发展观的观念,图书馆互联网更好地推动了传播与发展,加速了信息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运用网络电子资源,完善了图书信息数据库及文献资源的共享,为图书馆搭建了信息交流文化平台。这样不仅可以为读者提供便捷的文献图书资源,更好的为读者服务,还能节约必要的支出,达到图书馆共赢的目的。

(3)图书馆开发具有潜力的现代化信息服务。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图书馆与读者的沟通渠道更加宽泛,这样有利于根据读者的读书情况改进服务模式,深化服务体制,提高服务创新能力水平。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管理图书馆应大力开展网上信息跟踪调查服务,为此可以建立学科管理员信息交流平台,通过此平台以此了解读者的需求,及时发送文献资源与服务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问卷调查,及时解答读者疑问,提高图书馆服务水平。

(4)图书馆积极开展各类个性化创新服务。个性化创新服务是馆员和读者之间相辅相成,能及时准确发现读者的问题,通过对读者的兴趣爱好、阅读特点、阅读习惯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利用图书馆员的知识和工作经验,不断地开拓创新思维,努力钻研探索,制定合理优化的方案,促进图使馆的持久发展。做好创新服务工作,满足读者多层次需求,就要不断创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体制、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完善服务手段,打造有新意、有内涵、有内容、有特色的个性化服务,注重读者的不同需求。图书馆创建个性化服务模式,通过为不同专业的学生开展文献信息检索讲座、调查等内容;为教师读者提供科研课题研究、科研课题研究追踪、科研成果汇总结报告等创新的服务,建立学科图书馆馆员制度。通过图书馆馆员加强与各院系专业的联系,了解教师、学生的阅读需求,根据教师、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辅导和解释。这样图书馆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目的性会更加明确,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图书馆,图书馆才会可持续发展。就各地学校图书馆现状来看,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进程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许多学校的图书馆正处于建设和发展的转型阶段,面临着人力、物力、财力等诸多问题。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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