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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

——对中国宪法学的一个初步检视

四川大学法学院谢维雁

(通讯地址:成都市望江路29号四川大学法学院邮政编码:610064移动电话:13689091344)

无论是追溯古老的宪政历史,还是征诸西方宪政的当下实践,平衡问题一直是宪政制度和宪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我国传统宪法学对此几乎未给予任何注意。笔者曾就宪政的平衡性进行初浅的探索,并尝试提出建立一种可称之为“宪政平衡论”的认识方法或分析模式。本文是这一尝试的继续,望得到学界同仁的批评指正。

一、宪政平衡理论的方法论基础

(一)持守事实与价值相分离并以事实为中心的研究立场

1.从休谟到边沁:事实与价值的二元观

在哲学史上,休谟最先揭示了“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他说,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需要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这就是“休谟问题”,即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或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休谟认为,价值判断决不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这被称为“休谟法则”。事实与价值的“二歧鸿沟”对后世哲学影响深远。康德哲学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二元论基础之上的。康德哲学进一步认为,从实际上是什么中不可能得出什么是有价值的、正确的或“应当是这样的”。价值和存在这两种观点,像两个截然不同的、封闭的圆圈放在一起。关于“应当”的陈述只能来自其他“应当”的陈述,而不能来自存在事实的归纳。

在法学领域,边沁较早注意到这一区分。他说,“一部法学著作只能以下述两者之一为目的:(1)确定法律是怎样的;(2)确定法律应当怎样。”师承边沁的奥斯丁也认为法律理论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研究“应然的法律”,另一部分研究“实然的法律”。但是,边沁和奥斯丁,一开始就不是事实与价值二元论者,他们认为价值领域无法做到“科学”,因此,他们“力图从法理科学中排除对价值的考虑,并把这门科学的任务限制在分析和解剖实际的法律秩序”。奥斯丁试图从两方面确保法学的科学地位,“一方面是在法学的领地中消除规范性的维度,另一方面是将法律的根基置于经验观察之中。”在此,法学被推定为只能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从而走向了一元论,即法律实证主义。但是,法律实证主义根本无法做到它自己宣称的“价值无涉”,而且它无法逃出“恶法亦法”的困境。因为,法律实证主义“要求法学人士接受某些强力的支配,对这些强力他们只能被动地观察,而且还要承认规则就是法,哪怕是最残酷和暴虐的规则”。而20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将康德的二元哲学运用于法学领域,提出了所谓“二元方法论”,其实质在于:“价值思考和实然思考是独立的、各自在自身的范围内同时并存的”。他与休谟、边沁、康德一脉相承,宣称:“我们不可能从‘什么是’中得出,什么是富有价值的,什么是正确的,什么应该是(怎样的)。也从未有什么东西因为‘它是’或者‘它曾经是’中——或者‘它将来是’,就能说明‘它是正确的’。”由此,拉德布鲁赫得出了对实证主义、历史主义和进化论的否定,因为它们分别是从现有事实、已有事实和将来事实中得出“必然”的结论。他认为,“应然原理、价值判断、各种评判不能运用归纳的方法建立在实然论断的基础上,而是运用演绎的方法建立在同类性质的其他原理之上。”但他走的却是与边沁、奥斯丁不同的道路。他在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的基础上,将人们对价值的态度分为四种:(1)价值盲,即不问价值,一如自然科学家研究自然界所采取的态度;(2)评价,即有意识地品评的态度;(3)与价值有关的态度,即文化科学的态度;(4)克服价值的态度,即宗教。任何法律现象不可能采取价值盲的观点,因此,与前述后三种态度相对应,法学研究可分成三种:法律科学、法律哲学和法律的宗教哲学。被称为价值法学的拉德布鲁赫学说,无疑是极富启发的。须指出的是,事实上,在法学研究中事实与价值能否分离,并不是没有争论。富勒就曾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内格尔就法律中“现实”与“应当”问题开展论战。富勒的基本观点是,法律中的“现实”与“应当”是不可分的,离开法律目的(即法律应当是什么)就不可能理解法律形式,一切法律形式必然是具有价值的。

从“应然”角度对法学的研究——其典型形态是自然法学,有着悠久历史传统。西塞罗在《国家篇》中宣称“法符合自然的正确法则。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正确性”,就已表达了自然法的观念。自然法理论虽然遭到了来自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被认为不确切甚至无用,但它没有也不会就此终结。作为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想,它贯穿了整个法学的历史。在古代自然主义、中世纪神学主义、近性主义的不同时代都产生了相应的自然法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无论神学派还是世俗学派都宣称要“复兴”自然法,马里旦、达班、布伦纳是神学派“复兴”自然法学家的典型代表,而L.富勒、J.罗尔斯、R.德沃金则是世俗学派“复兴”自然法的法学大家。这些法学家——包括神学派和世俗学派——的自然法理论,在我们今天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中都打下了深深的烙印。自然法所包含的正义、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一系列价值观念,对现实始终具有批判的功能。无疑,自然法为人类的社会秩序提供了一种道德上的解释,使人类的秩序生活获得道德上的意义,它是人类走向文明的引导力量。

可见,事实与价值是两个并存的领域。法学研究必然在这两个领域同时并存,法学研究包含两部分:一是对“实然”宪法的研究,一是对“应然”宪法的研究。

2.迟到的回应:我国宪法学界对事实与价值二元观的引入

19世纪末,英国宪法学的研究中开始出现一种与以往相当不同的方法。戴雪评论说,宪法研习者们既不希望去批评、也不希望去膜拜宪法,而仅仅想要理解它;而职责在于讲授宪法的教授则必须认识到自己并不是在充当批评家、辩护者或赞颂者的角色,而仅仅是一位阐释者;它们的任务既不是抨击、也不是卫护宪法,而仅仅是解释宪法的规则。他还说,英国法学教授的职责在于阐明哪些法律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安排这些法律之间的等级秩序,解释它们的涵义,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展开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这是一种以事实为中心的研究方向,它力求描述关于宪法的“事实”。它拒绝对宪法进行评价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的宪法学则坚持一种相反的研究方向,即以价值为中心的研究方向,甚至认定像《人权宣言》、法国宪法这样的实定法都不过是人权、民主等绝对价值观念的体现。正如佐藤功所说的,法国宪法是有意识的产物。戴雪的立场遭到了后世学者的质疑:我们真的能够在不选择任何价值立场的情况下辨识和安排关于英国宪法的“事实”吗?学者们认为:不存在关于英国宪法的价值无涉的事实。其实,宪法本身就是一个高度价值化的概念,任何一部宪法都必然是某种价值观念的确认或体现。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宪法同时也必须是事实的,宪法必然是实定法。宪法学研究的英国方法与法国方法之间的论争也许永远不会有结果,但西方宪法学逐渐克服了在两个方向上所持的绝对化立场,而在事实与价值两个领域同时展开了研究,并已认识到两个领域都是必要的。如美浓部达吉将宪法学的任务限定为:“第一,在于寻求什么是现在的宪法;第二,对于所寻出的法,加以系统的说明。”前者属于宪法的事实问题,而后者则涉及宪法的价值判断。

但我国宪法学界直到近年才有学者提出了事实与价值相分离的问题。莫继宏先生注意到宪法所特有的一些价值理念如权力、权利、自由、正义、民主等价值观念都是先于宪法观念和宪法现象(即事实)的。他提出:研究宪法问题应当区分宪法事实问题与宪法价值问题,切不可以宪法价值的问题来完全取代宪法事实问题。林来梵先生则将其“规范宪法学”建立在价值命题与事实命题相分离的基础之上。他认为,作为一种价值载体,宪法规范本身可具有价值中立的特性,就好像一种单纯的容器。在此,事实与价值相对分离:宪法规范并不排斥特定的价值,或者说任何价值均可以通过竞逐注入其中,所以“载体”本身和特定的“价值”之间实际上是彼此可以分离的;当宪法规范被注入特定的价值之后,它便成为应然命题的载体,并相应的具有内在的价值取向。两位学者都把这种区分看成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割裂,更不是要将价值排斥在事实之外。

我国宪法学者提出事实与价值相分离的直接原因是,学者们认识到,我国传统宪法学不重视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常常将事实命题当作价值问题来分析,或者相反,将价值问题当作事实来接受。正如殷海光先生曾说的,中国人常把价值的考虑代替了对事实的认知,或让价值的颜色蒙蔽了事实的真相。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宪法学曾经将一切政治、历史、伦理等角度的考量统统作为“非法律的东西”而加以鄙弃。在这一倾向受到驳难之际,人们又走向另一极端,认为有必要把驳杂多样的宪法现象全部纳入宪法学的视野,以便彻底地解明这些对象的关联结构。这种所谓“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立场不仅将事实与价值混为一谈,而且它实际上主要是在价值领域进行研究,对事实领域不屑一顾。这导致了宪法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而提出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就是要克服这一倾向。学者们提出区分事实与价值的根本目的是希望籍此重构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林来梵先生的“规范宪法学”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建立起来的,是要有效地避开各种政治意识形态的复杂纠葛,致力于严肃的、“规范化”的学术营构。一句话,以事实为中心的宪法研究可以克服我国宪法学传统研究取向上的错位和研究方法的不足。

将宪法学研究分为事实与价值两域,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宪法的事实领域,是我国近年宪法学研究的新气象。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掀起的关于宪法司法化的广泛讨论,到在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先生推动下以侵犯宪法权利为由提起的一系列案件引起社会和学界的全面关注,再到近年来村、居委会乃至乡镇选举等基层民主实践成为学术与媒体的兴奋点,都体现了我国宪法学从事实与价值不分偏重价值演绎轻实践的传统向坚持事实与价值分离并以宪政实践为中心转变的趋势。

3.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宪政平衡理论

宪政的平衡理论也秉承了事实与价值分离并以事实(或宪政实践)为中心的研究路向。将宪政研究区分为事实与价值两域,其最终目的是要将可能、可行的宪政与理想的宪政区分开来,力图在尊重人类普适性价值的基础上发展出真实的、可行的宪政。宪政平衡理论认为:(1)宪政价值不能脱离宪政事实(或实践)而存在,价值必须体现于事实之中。宪政是一种价值实现制度,通过一系列商谈、辩驳、竞争与妥协等平衡机制,人权、民主等价值在其中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2)宪政实践(作为一种事实)与价值并不表现为直接的对应关系。我们所说的宪政都是指某一国家的具体的宪政,一方面,不同国家的宪政在事实(如已经建立起来的具体制度、机构等)上必然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各国赋予宪政的价值也存在差异,如英美等国家的宪政把人权价值置于首位,而大陆法国家的宪政多把民主价值放在重要位置;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法偏重自由的价值,而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更强调民主的价值。同时,不仅宪政本身是发展的,宪政的价值也是发展的。因此,虽然我们可以说宪政必定体现某些如人权、民主等价值,但这些价值的具体内涵在各国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使事实与价值的分离成为可能。而且,这种差异使宪法学走向不同的方向:普适性的价值哲学构成研究价值领域的宪法学,而寻求对宪政实践的普遍性解释理论则是宪法学在实践领域的目标。宪政的平衡理论体现了在宪政实践领域寻求普遍性解释理论的努力。(3)我提出以事实为中心的宪法学研究取向,不是要取消或完全放弃对宪法的应然的、价值的研究,而是将宪法学的研究分为事实与价值两个领域,并且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事实领域进行实证分析。这种取向是暂时的,之所以采取以事实为中心研究取向,主要是基于传统宪法学在这方面做得不够,欠账太多的缘故。

(二)方法论个体主义

法学论文范文第2篇

美国的法学在总体上是司法人才的教育,注重于对律师、检察官等司法人才的培养,因此,在整个教育和教学体制上无不致力于课堂教学和业务实践的紧密结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有效的、有机的、高度的契合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把法律实践教学纳入到法学院课程设置的强制性规范中。众所周知,闻名遐迩的美国律师协会,其旗下设有一个理事会(后称“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该理事会接受美国政府委托对全美法学院法律教育进行管理。理事会的法学院行政管理规则规定: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必须要有课外教学活动,诸如社会法律服务公益性课程和律师技能的培训课程。由上可知,法学院是否开设实践性课程已经不是校方办学理念和学术自由的问题,而是国家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学院无视实践性课程的规定,那么,该法学院的毕业生就会被美国律师协会剥夺参与州司法考试的资格。一个毕业生就读于没有律考资格的法学院在美国是无法生存的,因为就读期间绝大多数美国学生背负高额学费,高昂的就学成本,高学习压力,毕业时已负债累累,入不敷出。选择法学专业,毕业后就是为了能够找到高报酬的律师工作,还清贷款,大展事业宏图。如果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不能参加律考,就无法获得律师资格,这等同于似乎没修读过法学专业,除非该学生就读法学院原本就另谋其他出路或另有打算。

第二,美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具有完整的、系统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归结起来,美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一般可分为三个教学层次和系列:(1)课堂专业技能培训课程;(2)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3)律师业务现场培训课程。具体内容如下: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2002-2010年美国法学院课程巡查显示,课堂内专业技能培训课程主要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上诉审庭辩仲裁、事实辩定实务、面见当事人与咨询、调解、磋商谈判、争议解决谈判、诉前庭辩、交易技巧、诉前庭辩基础、诉前庭辩基础精进等课程。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有:民事权利、刑事辩护、环境法、家庭法、政府利益、青少年法、物权法、税法、交易法等课程;以事实简单的轻微的民商事真实案件作为教学基础,组织教学。律师业务现场培训课程有:刑事起诉、上诉法官、公司法务咨询、政府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诉人、公益辩护人等课程。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与现场培训课程最大的不同是:在前者,法学院主导对案件的受理和办理,严格地说,属于事务性的教学活动;而在后者,则由司法机关或实务机关主导案件的进行,是在教师监督和指导下的司法或法律活动。美国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从课堂内培训到近乎实战的诊断式教学,再到完全实战的法庭等现场实战培训,课程的设置不断接近真实,有阶段性和层次感,使学生从书本一步一步地走向真正的法律现实。

第三,为了实现课程设计的目标,美国法学院都开办了实践教学实体机构,并设立与实践教学相关的各种模拟法庭比赛和奖励制度。以美国阿尔巴尼法学院(AlbanyLawSchool)为例,该学院的实践教学开设了各种法律教学诊断室(Clin-ics),(相当于我国法学院的各个模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如:家庭暴力诊断室、民事权利和残疾人权利诊断室、医患法律诊断室、诉讼入门诊断室(introductiontolitigationclinic)、税务法律诊断室、实地训练诊断室(fieldreplacementclinic)。学生在具有律师执照的法律教授指导下进行具体案件实际操作。诊断室所承接的案子一般事实比较简单,学生容易实务操作。法学院对案件成功的学生在院内各种媒体上大肆表彰,形成了很强的崇尚实务的气氛。此外,学院还频繁地组织或参与全国地区和院内的各个部门法领域的模拟法庭比赛,并邀请在职法官一边审判一边指导学生进行比赛,教学效果非常突出。值得指出的是,美国的在庭法官对于作为当事人身份出庭的学生,往往在其职权范围内会给与非常特别的关照和理解,在法庭休庭时还会主动地与学生打招呼,进行精神鼓励和关怀,法官在法庭内也表现的很有人情味。事实上,美国法庭和法学院互动频繁,法学院的教学需要法院的支持,同时,法庭也需要更多法学院学生到法院为众多无钱请律师的穷人免费,以提高和加快法院案件的处理速度和质量。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从课堂到社会,从教科书到实际案子,从模拟比赛到现场出庭,从学生身份到律师身份,从理论到实际,从实际再回到理论,法学院的实践教育给学生提供的是高强度的,全方位的非常职业化的训练。第四,在师资安排上,美国的实践教学也配备了与实践教学相匹配的师资队伍。美国的法律实践教学的师资是一批具有实践专业素养,同时又具有法律职称和学位的人员组成。一般课堂教学的教授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未必能够胜任,需要一定时间的事务的磨练方能担当。有许多师资则直接来自实务部门。在实践教学领域,实务经验比书本知识更加重要,在法学院学生即将走出学校大门的关口,学院通过优良的师资给学生提供真正的职业化训练是学生迅速适应社会,进入职业角色的关键。由此,美国法学院专门从事实践教学的师资的人数不少,约占到整个学院用人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中美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的比较与借鉴

参照美国法学教学的实践和经验,考察中国法学教育的体制和机制,检查对照我国法学教学的现实情况,依我们看来,至少有如下几方面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和思考。

第一,从中美法学院的培养目标看法律实践教学的目标:法律“见习”和法律“实习”的启示。从根本上说,美国法学院的法律实践教学高强度和宽广度,是由于美国法学院学生的主要出路是司法从职人员,而法律实践能力不但是律考的门槛,也是职业的必备职能;而我国的法律教育体制不同,即便是多数中国法学院的学生希望毕业后成为律师、或公司法务或检察官,但是,我国法学院仍然继续沿着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不会把多数学生的愿望作为办学唯一的指导思想,而改变贸院法学院培养经济和贸易有关法律人才的办学方向,而转向纯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向。在这一点上,我国与美国法学院的市场化办学有着天壤之别。由此,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场所就不会仅仅局限于司法领域。但问题是,我们在司法领域和非司法领域的实践教育又进行的如何呢?坦率地说,我们的实践教学主要还是着眼于法律领域,在广度和深度上比较美国同行差距很大,其中美国学生在教师监督下,独当一面的真正的法律实习,就比我们多数学生仅仅是做别人助手,或在一旁观察别人办案的法律见习要优越得多。当然,我们不能照抄照搬美国的法学教育的一套模式,正确的做法是:一方面,既要汲取其合理的成分和有益的经验,为我所用。另一方面,也要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研究和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学生法律实习的机制。例如,法学院免费出租提供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作为交换,法学院学生到事务所深度介入案件或在有监督条件下的单独处理简单的民事纠纷。驻入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一年的接案量和我们学生的参与量,法学院通过办公空间的免费出租,可以实现对律师事务所的部分有效的管理控制,保证我们学生在从法律事务方面进行深度实习,收到实效,而不是仅仅浮在表面上。长期以来,我国某些高校法学院的模拟法庭或模拟律师事务所利用率不高,有时经常处于闲置状态,应该考虑如何激活和充分有效地利用起来。

第二,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的建立:如何认定我国法律学院实践教学课程的地位和作用。相比于美国同行的课程设计,我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课程还远远没有达到体系化的程度。对此问题,首先我们要自问,在我们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大前提下有无必要使其体系化?从我国法学院的实际情况上看,有效的实践课程的方式主要还是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多揉进一些实务成分,例如案例释法,聘请校外专家承担课程部分内容等。本科大四长达十周和研究生一个学期的法律实习,实际上就是借名找工作、做论文;所谓学生的实习报告也就是校外特殊经历心得而已,与有板有眼的实践教学相距甚远。美国实践教学的压力首先和主要是来自于市场的竞争,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的管理规则的硬性规定,也是由于市场对人才素质的特殊要求使然。虽然,中国法学院实践教学的压力有市场的因素,但不是全部。从全国范围看,有600多所高校有法学专业本科生,竞争压力不可为不大,结构性的过剩和结构性的短缺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法学专业毕业生过剩的部分,大多无法适应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尤其是高端的涉外应用性人才每年约50%的速度在增长,这方面的人才却往往处于短缺状态,而我国不少法学院培养的法学专业仍拘泥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和实践教学,不能适销对路,因为传统的法律服务每年仅增长10%左右。这种培养的规格难以与激烈的市场经济的需求相契合。目前,市场的竞争和压力还没有完全影响到法学院的生存;压力可能来自政府部门的要求,但政府部门对法学院的管理无法像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那样是贴身的管理,这方面国内既无法做到,也鞭长莫及;再加上市场对法学院毕业生的需求较大,我国法学院实践教学的内在推动力不足,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因此,课程体系化的问题似乎还属于非常前瞻性的问题,并没有将其摆在应有的位置。总之,我国法学院实践课程体系化的问题还没有提到急需解决的议事日程上,而参考和借鉴美国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现实需求,优化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势在必行。

法学论文范文第3篇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选择。我原来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可以选择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那么,法学院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进行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第一,选题要小。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一定要小。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例如,如果用20多万字的篇幅,整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各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所以,写作毕业论文在选题上,更是这样。一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10000字左右,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并不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设计,很难写出有深度的东西。按照一般的写作规则,学术论文通常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内容很多,质量又要好(长文章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责任研究》和《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两篇文章,前者发表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后者发表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上),否则,编辑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现在一般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可以想象的。为什么现在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知道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内容相适应。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可是,要选择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好像差点意思了。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选择毕业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八千字说得很透。即使是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篇幅较大,但是题目也不能大。题目做大了,就做不到这一点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写文章大概也是这样的道理。

第二,思路要宽。

题目小了,内容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统统都要想到。

做一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考虑到,考虑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内容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比如,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内容,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意义。写外国的东西,同样要注重研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有一名研究生写的一篇论文,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这样,就仅仅是一篇介绍性质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我提的意见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

国法律的借鉴意义,以及怎样借鉴,写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二、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三种方法。

一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择,在别人都没有选择过的空间当中选择。在现在的理论研究中,大量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可以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曾经说过,就像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非常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择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择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可以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择:“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写作《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这篇文章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发现在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其原因是,前苏联的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根本就不重视。而在大陆法系,这个问题几乎是一个常识。因为是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夹空中的问题,我就参照大陆法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写出来这篇文章,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现在,很多法院判这种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观点,做出判决。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这个侵权行为制度,这是在我的研究16年之后,变成了司法实践的现实。这是我很得意的一个研究成果。这是比较大的题目。再说小的题目。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人提到“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兹计算法”,到现在,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赔偿中,才应用这个规则。在二十年前,这两个概念还是十分陌生的,当时我问过很多人,都说不知道,甚至是大教授也不知道。我就想,既然这样,那这个问题肯定是一个夹空中的问题。我做了研究之后,写过几篇小文章,强烈要求在实践中采用。但是,这种国外的司法常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可以用这样的方法,选择专著的题目,也可以用这种方法。现在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择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择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一荣誉。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可以说是成功的。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可以装”的这个结论。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隐私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内容,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可以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一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二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可以选择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择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现在,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择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能力,就可以选择这个题目。现在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择题目的。特别是选择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远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不过是没有应用好而已。新晨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

1995年的哪一期上,可以查一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可以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所进步。超级秘书网

三是“综合法”。

我先介绍两种不适合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法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法学法治综述

过去的一年是中国法治进程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行政法学研究发展取得突出成就的一年。总体来看,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近两年产生一大批优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在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研究深度等方面继续稳健发展。本文将按照主题对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全貌进行介绍,力求点面兼顾,重点突出。

全年总况

行政法学研究领域2007年累计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文章300余篇,出版著作50余本。其中,新出版“公法与政府管制丛书”和“法治政府丛书”两套,《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和《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两套论丛继续出版,还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和2006年论文集也在去年出版。作者既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者,也有人大、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官员和法官,涉及主题广泛,研究方法多样,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欣欣景象。除了传统行政法外,在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规制(管制)理论和部门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等方面都有可喜成绩。

2007年累计出版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教材30余本,值得注意的有三个现象:一是除了新出版教材外,一些经过时间考验、受到读者喜爱的教材再版,甚至第三版第四版问世,标志着行政法学教材正在趋向成熟稳定。二是通过案例或者判例,以及运用讨论形式传授行政法学知识的教材又增添新成员,对推动行政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具有很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三是出现了面向百姓、深入浅出专门介绍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新书。行政法不仅仅是行政法学者、政府工作人员、法官的领地,更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为普通公民所知所用。此外,还出版了不少行政法案例选辑或者包含行政法案例的案例选,以及行政法律汇编和解读类书籍。

2007年行政法学会议和交流活动活跃,为推动行政法学理论和实务的交流,促进行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全国性乃至国际性会议主要有:8月5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南京举办2007年年会,会议主题为“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2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本次会议,是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全国性年会,会议收到115篇论文,分别围绕“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征收征用中的财产权保护”、“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行政救济与财产权保护”展开;1月6~7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7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与日本名古屋大学举办“中日土地征收征用与物权登记研讨会”;7月6日,“第二届东亚公法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武汉举行;7月20日,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北大一耶鲁法律与公共政策改革联合研究中心与北京大学公共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举办“中美行政立法与公共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讨会”;7月23日,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北大一耶鲁法律与公共政策改革联合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国际研讨会”;7月24~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了“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国际研讨会”;10月25日,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和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举办“市场经济中的行政法”国际研讨会;10月26~28日,山东大学法学院与日本国九州大学法学院在日本福冈共同举办第三届中日公法学学术研讨会,主题为中日两国公法学理论前沿。此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地方行政法学会举办近20次研讨会或者论坛。

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

一般理解物权法是大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过去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民法学领域。物权法草案讨论前后,行政法学界开始关注这一问题。特别是《物权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时期,产生了不少学术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对厘清物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物权法兼及公法属性等问题具有开拓性意义,对征地、拆迁、公共利益、物权登记等问题的探讨都更加全面。

物权和行政权紧密相联系,在多个方面存在交叉、冲突和融合,如何理解行政权和物权的关系,政府在保护和处理财产权中的角色和界限,乃至公法私法在这一问题上的交融,都引起大家的热烈讨论。应松年的《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主要以(物权法)文本为分析对象》采用对物权法的条文展开分析的方法,逐条逐项勾勒物权法中出现的行政权的类型和形式,归纳总结出行政权与物权的多重复杂关系,如物权排斥行政权、行政权确认物权、行政权保护物权、行政权消灭物权、行政权创设物权等,并着重探讨了其中几种关系。文章重点讨论物权的公法保护,认为保护物权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当物权人依法请求行政机关保护其物权或者行政机关发现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行政机关应该启动行政程序,切实有效的保护物权人的权利;通过登记来确认物权实际上是对物权的事先保护;私人侵犯物权可能引发行政机关对侵权人的制裁;物权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物权的法定职责不服或者对行政机关保护物权的效果不满意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物权的法定职责或者赔偿损失。江必新和梁风云的《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对七个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包括公共利益是公权力干预私人所有或使用的物的干预基础;行政机关有选择公法或者私法行政方式的情况下,尽可能以私法状态的行为为之,即公法遁人私法现象;间接国家行政,如村委会对集体财产的支配;公民在物上的权利是典型的主观公权利,用以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公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影响的公民可以诉诸行政诉讼;征收征用补偿的前提特别牺牲和唇齿条款;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公权力行为的介入,登记机构的审查密度、登记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的裁判方式都需要完善;行政公产的概念没有得到物权法的认可,但是物权法中体现了这一问题,主要在所有权关系,而对公产的使用关系(利用关系)即公产的实际管领的规定存在闪失。杨解君在《物权法不应被笼统视为私法》一文中从规范对象、法律关系、法律任务、法律渊源、法律规范、法律内容以及法律实施与配套等多个方面对物权是否只是私法或者民法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证,认为物权法是公私混合法,《物权法》作为一般物权法,主要是民法或者私法内容,融合了公法的规范及其相关内容,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物权特别法则主要属于行政法或公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兼容了私法的规则。石佑启在其专著《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宪法与行政法的视角》中采用多种分析方法,系统梳理了私有财产权的公法保护,探讨了必要性、意义、价值取向、路径和方式,对公益目的、正当程序、国家补偿、权利救济等具体制度设计论稳健发展的中国行政法学更新时间2009-5-258:30:56打印此文点击数121摘要: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2007年发展稳健,不仅在传统行政法领域有很多优秀成果,而且在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规制(管制)理论和部门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等方面也有不少高质量的学术成果。本综述以全景式铺开2007年行政法学研究“画卷”,力图全面追踪这一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同时,也对部分著作和文章重点予以介绍,深入行政法学研究“腹地”;最后,既是总结缺失,也是展望新蓝图。

关键词:行政法学法治综述

过去的一年是中国法治进程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行政法学研究发展取得突出成就的一年。总体来看,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近两年产生一大批优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在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研究深度等方面继续稳健发展。本文将按照主题对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全貌进行介绍,力求点面兼顾,重点突出。

全年总况

行政法学研究领域2007年累计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文章300余篇,出版著作50余本。其中,新出版“公法与政府管制丛书”和“法治政府丛书”两套,《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和《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两套论丛继续出版,还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和2006年论文集也在去年出版。作者既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者,也有人大、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官员和法官,涉及主题广泛,研究方法多样,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欣欣景象。除了传统行政法外,在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规制(管制)理论和部门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等方面都有可喜成绩。

2007年累计出版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教材30余本,值得注意的有三个现象:一是除了新出版教材外,一些经过时间考验、受到读者喜爱的教材再版,甚至第三版第四版问世,标志着行政法学教材正在趋向成熟稳定。二是通过案例或者判例,以及运用讨论形式传授行政法学知识的教材又增添新成员,对推动行政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具有很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三是出现了面向百姓、深入浅出专门介绍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新书。行政法不仅仅是行政法学者、政府工作人员、法官的领地,更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为普通公民所知所用。此外,还出版了不少行政法案例选辑或者包含行政法案例的案例选,以及行政法律汇编和解读类书籍。

2007年行政法学会议和交流活动活跃,为推动行政法学理论和实务的交流,促进行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全国性乃至国际性会议主要有:8月5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南京举办2007年年会,会议主题为“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2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本次会议,是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全国性年会,会议收到115篇论文,分别围绕“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征收征用中的财产权保护”、“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行政救济与财产权保护”展开;1月6~7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7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与日本名古屋大学举办“中日土地征收征用与物权登记研讨会”;7月6日,“第二届东亚公法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武汉举行;7月20日,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北大一耶鲁法律与公共政策改革联合研究中心与北京大学公共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举办“中美行政立法与公共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讨会”;7月23日,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北大一耶鲁法律与公共政策改革联合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国际研讨会”;7月24~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了“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国际研讨会”;10月25日,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和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举办“市场经济中的行政法”国际研讨会;10月26~28日,山东大学法学院与日本国九州大学法学院在日本福冈共同举办第三届中日公法学学术研讨会,主题为中日两国公法学理论前沿。此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地方行政法学会举办近20次研讨会或者论坛。

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

一般理解物权法是大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过去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民法学领域。物权法草案讨论前后,行政法学界开始关注这一问题。特别是《物权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时期,产生了不少学术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对厘清物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物权法兼及公法属性等问题具有开拓性意义,对征地、拆迁、公共利益、物权登记等问题的探讨都更加全面。

物权和行政权紧密相联系,在多个方面存在交叉、冲突和融合,如何理解行政权和物权的关系,政府在保护和处理财产权中的角色和界限,乃至公法私法在这一问题上的交融,都引起大家的热烈讨论。应松年的《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主要以(物权法)文本为分析对象》采用对物权法的条文展开分析的方法,逐条逐项勾勒物权法中出现的行政权的类型和形式,归纳总结出行政权与物权的多重复杂关系,如物权排斥行政权、行政权确认物权、行政权保护物权、行政权消灭物权、行政权创设物权等,并着重探讨了其中几种关系。文章重点讨论物权的公法保护,认为保护物权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当物权人依法请求行政机关保护其物权或者行政机关发现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行政机关应该启动行政程序,切实有效的保护物权人的权利;通过登记来确认物权实际上是对物权的事先保护;私人侵犯物权可能引发行政机关对侵权人的制裁;物权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物权的法定职责不服或者对行政机关保护物权的效果不满意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物权的法定职责或者赔偿损失。江必新和梁风云的《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对七个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包括公共利益是公权力干预私人所有或使用的物的干预基础;行政机关有选择公法或者私法行政方式的情况下,尽可能以私法状态的行为为之,即公法遁人私法现象;间接国家行政,如村委会对集体财产的支配;公民在物上的权利是典型的主观公权利,用以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公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影响的公民可以诉诸行政诉讼;征收征用补偿的前提特别牺牲和唇齿条款;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公权力行为的介入,登记机构的审查密度、登记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的裁判方式都需要完善;行政公产的概念没有得到物权法的认可,但是物权法中体现了这一问题,主要在所有权关系,而对公产的使用关系(利用关系)即公产的实际管领的规定存在闪失。杨解君在《物权法不应被笼统视为私法》一文中从规范对象、法律关系、法律任务、法律渊源、法律规范、法律内容以及法律实施与配套等多个方面对物权是否只是私法或者民法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证,认为物权法是公私混合法,《物权法》作为一般物权法,主要是民法或者私法内容,融合了公法的规范及其相关内容,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物权特别法则主要属于行政法或公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兼容了私法的规则。石佑启在其专著《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宪法与行政法的视角》中采用多种分析方法,系统梳理了私有财产权的公法保护,探讨了必要性、意义、价值取向、路径和方式,对公益目的、正当程序、国家补偿、权利救济等具体制度设计布实施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否因此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一法律是否得到很好执行,受到各方的普遍关注,从不同角度讨论《行政许可法》落实的文章增强了行政法学研究的多样化和深入化。王克稳在《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的重新梳理与规范》中认为“大量的行政审批被以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的名义从行政许可中分离出去,导致《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不断被限缩”,该文对二者分离的原因作了分析,界定了识别和判断行政许可的形式特征,认为“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是行政许可的最本质特征,凡符合这一特征和标准的行政审批就是行政许可,最后提出一系列建议,包括规范及统一对许可法的解释,明确许可法的调整范围;建立综合性法律实施保障机构;对非许可的其他审批行为进行明确界定,通过完善程序立法加强对审批行为的规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设定,从立法上明确各该审批行为的性质。余凌云则通过九江市丽景湾项目纠纷一案的层层剖析,探讨了《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漏洞和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领域,2007年文章和著作涉及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查、行政裁决等多个方面。城市规划的法制化问题正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如何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如何以法律制度保障规划的科学性以及规划的具体实现等都有新的研究成果。刘飞的《城市规划行政法》一书对提升已经制定完成的规划的拘束效力、现有城市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之间的衔接与冲突、以法律制度的完善不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以及规划实施中的行政许可制度对规划的保障和实现、城市规划救济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王克稳以行政合同和行政私法合同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作为专著讨论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在行政私法合同部分,撷取了政府采购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政府贷款合同等三个代表做了阐述。关保英撰文对内部行政合同的性质、范畴、地位和作用作了分析,认为行政事务合同、公务员劳动合同、行政协助合同、行政边界协议合同和行政执法协助合同这些内部行政合同“在行政法治中的地位是其他任何制度不可取代的”,具有多重作用。相比较而言,行政强制的讨论仍然不多,主要有一篇文章和一本著作涉及这一主题。杨解君撰文对行政执行和民事执行的冲突进行了分析,归纳了从利益关系的角度处理二者关系的做法,包括公益优先主义、私益优先主义、平等对待主义和非利益衡量主义,认为面对二者的复杂利益关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具体案件中,“宜以作为执行依据的债权为准则,具体分析该债权形成的原因、性质、重要程度、影响程度等因素,既区分公益与私益又,兼顾公益与私益,并基于各种公益与私益关系的特殊性来作出恰当的选择”,并对此做了细致具体的分析。文章还以财产执行最常见的手段查封为例,对不同执行机关对同一财产重复采取执行措施的可行性做了检讨。最后,作者指出有必要建立科学的执行协调机制,要解决好执行顺序的公示、终局处理机关的确定和执行冲突纠纷的救济等问题。余凌云的专著以警察行政强制为题,既结合警察法上的现象和问题对理论问题进行了思考,又对警察强制手段的具体形态进行个案分析和研究,重点讨论了枪支与警械的使用、行政管束、警察调查、传唤以及突发事件中的警察强制措施等。

多年来,对依法行政的研究主要是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展开的,近年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之所以产生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是因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存在裁量空间,即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对良好行政、有效行政都是必要的,但是缺乏约束的裁量却是有害的。2007年有不少文章对这一问题展开不同角度的探讨。近年,各地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对裁量范围加以细化并设以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朱新力主编的《法治社会与行政载量的基本准则研究》从我国本土问题出发,介绍分析了英国法上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英国行政裁量决定中的权重、澳大利亚行政裁量权控制研究、法国法上的行政裁量及其司法控制等,并以行政滥用职权为切入点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基本理论问题和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基准等问题展开全面研究,是近年来最为全面讨论行政裁量基准的著作。周佑勇撰文认为这“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改革与政府再造的一个重要符号,并被视为公共行政领域的科学化、民主化、公正化的重要制度创新”,并进一步从现实和理论角度对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基础进行了论证,指出裁量基准从其适用效力上讲,是一种解释性规则,可以按照行政惯例和法律原则来对待,但是并不构成行政法的渊源,不直接构成法院审判具有强制力和拘束力的依据。构架正当性的裁量基准制度,必须在制度上引入比例原则,完善行政参与和公开公布机制。在周佑勇的另外两篇文章里,对个人社会资本,包括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和朋友关系对行政裁量正义的不当影响,以及行政裁量中的和解进行了分析。还有的学者从契约的角度探讨行政裁量权问题。杨小君撰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契约不同程度改变着职权法定原则,表现为职权受制于契约权、法定权之外出现约定权、契约调整法定权的范围以及契约划分和界定了法定事项等,约定权的产生和存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实践的需要,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根据就是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的自由度决定了契约约定权的范围和限度,约定权对职权法定原则的影响需要有限制性规则。于立深从契约范畴入手,对契约论的历史脉络和主题、基础和类型、方法论及其功能进行了研究,探讨了契约理念向契约制度转化的过程,分析了中国公共问题的契约治理模式。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化进程的努力十余年未曾间断,对行政程序的讨论也更加深入细致,关于案卷评查、行政说明理由、告知承诺、听证、意见陈述、案卷排他等主题都有涉及,特别是,2007年4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关于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有若干文章和专著,研究更加深化。江必新和梁风云撰文对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的问题进行讨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和诉讼程序因不同的诉讼类型而有显著区别,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最关键问题是法院对于国家机密的审查,而是否国家机密,必须通过有权机关的确认,如果当事人因政府信息公开而遭受损失,应当可以得到国家赔偿@。周汉华则撰文对电子政务法展开论证,介绍了电子政府立法的国际浪潮,分析了制定电子政府法的重要性、必要性、立法时机、调整范围和立法原则,指出应当制定电子政务法来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发展,并提出在立法中应当注意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与问题。

公众参与问题正在受到更多关注,王锡锌的《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是首部以此为题的专著,以公众参与、行政过程和行政法治的模式变迁作为理论基础,探讨了涉及公众参与的若干重大问题,如个体、组织化利益、信息公开、行政规则的制定过程、行政决策的体制结构、行政决定过程中的参与和协商、专家咨询制度、政策绩效评估等问题。宋华琳则撰文对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政府、企业、协会、专家和消费者的角色和作用作了详细讨论,指出有必要设计出更具合理性的程序装置。

纠纷解决机制也是近一两年的法学热点问题,法理学、民法和刑法学界都从各自学科展开调查和研究,行政法学从两个角度切入这一话题,一是社会纠纷的行政解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解决民事和行政纠纷,如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二是行政纠纷的解决,从行政程序、行政协调开始,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制度,如何预防和解决行政纠纷。应松年撰文认为完善各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是当务之急,应当将调解和基层负责行政纠纷解决的专门委员会制度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第一层次,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等准司法性的制度是第二层次,行政诉讼是第三层次,信访制度作为补充发挥作用。而且,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应当成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何兵主编的《和谐社会与纠纷饵决机制》一书对我国传统纠纷解决、当代纠纷解决制度以及国外纠纷解决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并对我国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左卫民主编的《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法学与社会学的初步考察》对若干种社会纠纷展开调研,其中《派出所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一个城市派出所为例》、《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行政机制研究》、《行政复议机制研究——以政府法制办为契入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研究》等报告都涉及到行政纠纷解决问题的分析,以个案剖析和数据分析的方式“展示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存在形式及运作机理”,对我们更好地为行政纠纷机制存在的问题把脉提供了鲜活生动的直观例证。还有不少研究成果对行政复议和信访等展开分析,这些研究成果都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参考价值。还有一些研究成果探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在行政法中的运用,如陈新民从“和为贵”的角度论述了行政协调,“行政争议可以渊源于行政程序过程之中,双方产生的岐见,以至于延续到行政诉讼之中”,无论是行政过程,还是行政诉讼,都可以用协调的方式解决,前者包括行政约定、行政承诺、行政合同及行政指导,后者即行政诉讼调解,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作用很大。

我国现代行政法始于行政诉讼制度,由《行政诉讼法》之颁布实施而形成行政法治建设一波又一波的推进,行政诉讼的问题研究历来是行政法学中的重头戏,近一两年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呼声和讨论已形成高潮,2007年共有30余篇文章、两本著作涉及这一问题。杨小君的《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按照问题一分析一结论或者建议的进路,对行政诉讼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和探讨,涉及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对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和运用问题,主要针对实践中的不同认识和不同做法,从逻辑和实践联系方面分析制度规定的本义和应有之义;二是对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研究,主要针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矛盾、缺陷和不足,提出改革、完善的方向和对策建议;三是对大量行政案例、事例的分析,从实证研究方面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理论升华。宋随军和梁风云的《行政诉讼证据实证分析》选择真实案例,按照司法实践中法的适用过程,从证据的一般界定开始,结合行政诉讼的固有特点,就行政诉讼当中举证责任的事项、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要求,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特殊性,以及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行政诉讼证据中应当注意和遵循的问题与规则,有选择、有重点地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实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和分析。此外,关于公益诉讼和国家赔偿的文章和著作也不少。

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问题都引起理论界的热议,比如城管执法就是近年来的热点。2007年《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颁布,各地也在对城管执法体制进行改革和探索,实践中不少地区城管试验在处罚之前先行沟通、教育、疏导、讲解法律规定,提出了“柔性执法”问题,寻找各种办法实现更好的城管效果。目前已经有一些研究成果,但是还需要对综合执法展开深入系统研究。其实这一作法在其它领域如工商也已经出现,行政处罚不再是管理的唯一手段,朱晓燕、王怀章撰文从“首次不罚”为切入口分析了这一现象,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论研究中心则与泉州工商系统联手推行行政指导,如何在理论上理解这一实践,是行政过程论,是柔性执法,还是行政指导,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

在研究方法方面,一些文章采用统计数据和表格的方式,对研究问题进行证明和论述,如徐向华、郭清梅撰文从司法案例和立法文件着手进行实证分析,以上海市现行生效的全部113部地方性法规为对象,运用大量的统计数据,对倍率式罚款的两大要素特定基数与乘数倍率细致剖析,发现二者的大小共同决定罚款数额的幅度弹性,主张要重视两大要素的恰当选择,以保证倍率式罚款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还有的统计数据分析针对我国行政法的外国法渊源和法官处理法规冲突展开研究。一些文章采用调研方式,如对泉州工商机关采用行政指导方式执法、城管执法现状、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等问题的调研,动员团队力量,与地方实务部门合作,获得一手资料,以大量的数据、事实材料基础对我国行政实践的具体问题作出分析。在研究主题方面,一些文章聚焦于一些具体行为,如国家科技计划立项、举报答复、退学处理、行政驱逐出境等,扎实分析,以小见大。

规制(管制)理论和部门行政法研究

行政法学是否为行政实践提供了足够的理论支持,是各国行政法学研究都长久面临的问题。生生不息、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不时对看似日趋成熟的法学理论提出问题,也为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完善、更新和提升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素材和内容。行政法学研究也不例外,既有成就,也有挑战。自上世纪初始,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体系主要承袭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学说,围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方面展开,后来增加了行政程序等内容。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起,行政法学研究致力于从司法审查追溯至行政行为的规范,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静态研究,关注合法性和效力问题,以规范行政权为目标。随着行政活动方式的多样化,对“良好行政”(良政,goodgoVemance)的重视,以及服务政府的崛起,传统行政法学研究需要增添新的理论工具和内容。

从美国兴起的规制(管制)理论就是其一。从可以搜索到的第一篇以规制(管制)理论(regulation)为题的学术论文,十年来,中国期刊网提供的题目和主题为规制(管制)的文章多达上千篇。近年来对规制(管制)理论的介绍和探讨到2007年获得了新的阶段性的收获,标志是数篇重要文章和刘恒主编的《公法与政府管制丛书》。

朱新力、唐明良的《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开发性研究》长文可谓近年来对传统行政法学研究反思并对规制(管制)理论进行全面讨论的代表文章。该文首先对传统行政法以行政行为形式为中心的理论进行分析,认为这一传统行政行为形式论是在法解释学立场上展开的,主要是类型化研究,看重技术构成和逻辑推演,概念、构成要件、体系以及体系与其他体系之间相互关系已经大致成熟,具有制度化、衔接性和储藏性的功能,主要服膺于司法审查、程序控制和权利救济。其次,该文指出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在行政事务不甚冗杂的近代国家意义重大。但是随着现代行政任务的膨胀,其缺陷也愈加明显:一是行政行为方式选择自由,传统行政行为形式论无法对其予以预测和控制,二是许多非正式的行为形式难以恰当类型化,产生法律控制不足之嫌。传统行政行为形式论“对立法和行政实务所需要的实体政策面向的考虑暂付阙如”,“存在忽视管制实践面向的危险”,“对行政过程的连贯性和多面向的行政法律关系缺乏回应”。因此,该文认为必须寻找新的理论对整个行政活动方式理论进行新的提升。他们给出的答案有三,规制工具理论、行政过程论和行政法律关系论,并着重对规制工具理论做了探讨。规制工具理论侧重法政策学方面,包括已在行政法上被类型化的各种管制手段,以及协商式、诱因式(激励式)、以信息为媒介、契约式、指导式的管制手段和自我管制。接着,文章对传统行政行为理论和规制理论之间对接的重大问题,比如公法学者能否研究规制问题吗,如果研究规制问题,那么还是行政法吗,规制理论主要立足部门行政法及个案考察,对行政法总论部分的探讨意义是什么等等,并没有回避,而是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在规制工具描述的基础上“赋予其公法理论和规范框架的约束”,选择规制手段应当遵循的行政裁量一般约束、法律权限程序、平等等原则,何种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创设何种政策工具,都是公法学者义不容辞的任务。规制理论对行政法总论部分也有贡献,“从各论领域中开发出来的最先进的法技术以及从国外引进的重要行政法制度”可以在行政法总论这一“公共论坛”得以展示,反过来,行政法总论也可以为各论领域提供“弹药库”。最后,文章认为传统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并非已经或者正在走向“终结”,其“在承接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开启瑕疵和效力理论以及实现行政权控制和权利救济方面的功能是其他理论都无法取代的”,将和新的理论提升(规制工具理论、行政过程论和行政法律关系论)“以一种协作的姿态、有机的解决现代国家语境下行政活动方式的理论认识问题和实践问题”。

刘恒主编的《公法与政府管制丛书》包括:《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刘恒主编)、《典型行业政府规制研究》(刘恒主编)、《政府监管与行政法》(周汉华著)和《政府监管机构研究》(马英娟著)。其中,《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汇编了2005年中山大学主办的“政府管制与行政许可研讨会”的主要论文。《典型行业政府规制研究》一书对证券、房地产、邮政、食品、水利和煤炭等若干典型行业的规制做了分析,研究进路大体相同,包括国外典型行业规制的经验、我国行业监管的历史沿革和现状、改进的建议和意见等,大大丰富了典型行业规制(管制)的研究。周汉华的《政府监管与行政法》是作者近年发表的关于政府监管等内容的文集,既有行政许可法、政府监管制度改革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研究,也有课题研究报告,包括向相关部门提出的政策建议,如电力监管制度建设、烟草专卖制度改革等。马英娟的《政府监管机构研究》是作者的博士学位论文,从组织机构的角度,梳理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监管机构组织模式和运作情况,围绕“什么是政府监管机构”、“为什么设立政府监管机构”、“如何设置政府监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监管什么”以及“政府监管机构如何监管”这五个问题展开讨论。可以说,这一丛书是目前国内专门以公法和政府规制(管制)为主题内容的首部系列丛书,汇总了政府规制(管制)领域的前沿性研究成果。

部门行政法研究收获不少,教育、卫生、公安、环境、金融、反垄断等多个领域都有新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出现了若干专著形式的研究成果,有的也运用到规制(管制)理论,为充实行政法研究贡献了内容。教育行政是行政法领域中比较新、也很重要的领域,不仅牵涉到行政的范围和行政主体的界定,也是部门行政法中的典型。2007年有两本涉及高校的行政法专著:王敬波的《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和高家伟的《教育行政法》。反垄断领域和行政性垄断也是行政法的重要议题之一,2007年有两本著作专门讨论这一问题,朱家贤的《反垄断立法与政府管制》一书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垄断行为的特点、构成要件、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与法律责任进行分析,针对行业法与反垄断法、政府管制与反垄断规制、政府管制机构与反垄断机构的职能的重叠与冲突提出建议,并有专门涉及电力、电信和公用事业的反垄断和管制分析。郭宗杰的《行政性垄断之问题与规制》首次以系统论著的形式对行政性垄断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行政性垄断是行政主体没有法律依据而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正常市场竞争的行为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分别讨论了行政性垄断的基本概念、成因、危害、规制的理论与实践以及中国行政性垄断规制的内容、法律责任设置、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等问题。此外,陈天本的《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一书对金融规制的必要性、原则,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以及金融规制权的纠错与救济机制展开了讨论。吴平和刘善春的《卫生行政法研究》是第一本从行政法角度研究卫生法的著作,该书比较完整系统地阐述了卫生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存在背景、有关国家或地区卫生行政法现状、卫生行政法基本原则、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卫生行政法律行为、卫生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及具体食品等卫生行政法律体系。还有的文章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制@、食品安全监管、水资源管理等行业规制(管制)或者管理作了专门探讨。

外国行政法和比较行政法研究

“对于我国尚没有终结的行政法学拓荒期来说,多元化的外来学术理论都属于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原始资源,都将对建设一个富有生气和开放的我国行政法学构成一个支持因素,因此可以避免单一资源造成的学术狭隘、盲从乃至窒息”。“外国法的学说和制度构成了中国行政法学的智识渊源,也构成行政法学研究中的正当性依据。”2007年翻译的行政法国外著作有4本,文章4篇,以德国和英国为主;出版的以比较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为主题的著作5本;发表的有关域外行政法治介绍的文章多达15篇,占到全年总文章数量的近5%,不可谓不多。

杨建顺的《比较行政法——方法、规制与程序》一书以问题为轴心展开比较行政法研究,围绕着比较行政法的方法论、行政规制和行政程序,分别从方法探索、行政权能、行政程序、行政评价、纠纷解决、规制诉讼和归责赔偿等方面展开了研究。胡建淼主编的《世界行政法院制度》一书依次介绍了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瑞典、意大利、波兰、芬兰、日本、印尼、巴拿马、哥伦比亚、希腊、葡萄牙、泰国、立陶宛、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院制度,从行政法院组织系统视角对世界上的各类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全面研究。何海波的《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是作者在英国达勒姆大学访学期间的硕士学位论文(英文),后经翻译出版,该书对英国司法审查的合法性的两种理论,越权理论和普通法模式进行了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在于法律共同体的普遍共识:司法审查受到法律共同体普遍共识的支持和限制,反过来也推动共识的形成;法官可以运用既有的共识去发展法律,同时也应尽量与法律共同体的普遍共识保持一致”。赵宏的《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是作者在德国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又利用进修一年的时间补充资料完成的新著,对德国行政行为效力的最新学说进行介绍和分析,以德国法为基础对存续力这一现代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认为应当将行政行为先前的“四力理论”放在法治国的背景下,更新为“存续力”理论。

英国莱兰教授和安东尼教授的《英国行政法教科书》则是一本英国的经典行政法教科书,以传授行政法的知识和理念为宗旨,配合案例引征,勾勒和展现了英国行政法的历史变迁、各项基本制度及其运作和最新发展的图景。杨伟东将此本76万字的教科书译出,并作了更加契合国内读者的阅读习惯和研究行政法的需要的处理,对于把握英国行政法内在精神和最新发展贡献了不可多得的著作。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沃尔夫、奥托·巴霍夫和罗尔夫·施托贝尔合著的《行政法》是德国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课题广泛,内容深入翔实,前两卷已于2002年翻译出版,2007年高家伟又将第三卷译出,涉及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监督概论两编,并包括了行政学、宪法和欧洲共同体法。此外,还有德国著名法史学家米歇尔·施托莱斯的《德国公法史(1800~1914):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也被翻译为中文,让更多的中国学者得以分享经典。

何海波在《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一文中回溯了一个世纪以来中国行政法先后学习和借鉴日本行政法、苏维埃行政法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行政法学的历史过程,指出中国学者对不同国家行政法的偏重,有着地缘、语言和官方意识形态等原因,但学者群体自身在法治建构中的价值取向更有解释力。正如他在文中所说,“中国学者对外国学说和制度的重视,从根本上讲是我们作为法治后发达国家在特定阶段的产物。它也构成中国行政法学在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

结语

为2007年行政法学取得上述成绩欣喜之余,还需看到:

第一,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很多题目有待挖掘,如何通过行政法保障物权,将宪法和物权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落到实处,进而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需要行政法学做出更多更大贡献。

第二,在行政法总论方面,不少领域还缺乏原创性研究成果,部分题目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很多关于政府法治的问题,如建设服务型政府、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的完善等等,还有改革开放30年来行政法治发展的经验总结,公法和私法在行政法领域的融合、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效力、若干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公益诉讼等等题目我们都应投入更多关注。

第三,关于规制(管制)理论的研究还处于译介和初步运用阶段,如何结合中国行政实践予以深化,如何进一步找到不同行业的规制的差异和共性,丰富和提升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还有待继续努力。而且,应该说,只有规制(管制)理论尚不能完全解决中国的问题。诚然,这一理论虽出生和成长于美国,波及不少国家和地区,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新动向,但是,我国为数众多、正在成长的行政法学者以英语为研究语言,恐怕是对规制(管制)理论的介绍和研究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传统的关注司法审查、权利救济和法律程序的以法解释学为核心的行政法学之外,应当存在另一个景象万千的生长空间”,希望有更多的域外理论工具介绍到中国来,更希望有朝一日生成适合中国本土经验和发展的理论工具。

第四,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也是如此,既有成绩,也有不足。诚如何海波指出的,外国行政法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包括对外国行政法的了解还停留在译介外国教科书和法律文本的层面上,很少关注外国法律制度的社会背景、历史演变和实践状况;文章引用外国原始文献比例偏少,即使引用二手文献,绝大多数都是引证教科书型的译介著作,忽视了相当数量高质量的论文。

第五,2007年一些重大社会和法治事件发生,如重庆“钉子户”案、“华南虎”事件,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些法院和地方政府改革创新,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重庆土地新政、《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等,考虑到研究成果的完成到发表或者出版需要一定周期,专门的、有深度的、篇幅较长的研究成果见诸期刊和专著还比较少@,期望2008年个案事件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能以点带面引起大家对制度问题持续的思考和争鸣。

法学论文范文第5篇

远程开放教育法学本科集中实践环节毕业论文的写作质量逐年下滑这一不争的事实,直接影响着国家开放大学的办学声誉与质量标准。这种困扰深深值得基层一线教学工作实践者去思考。以我校为例,存在问题的原因及现状如下。

(一)现状

1.学生思想重视不够,意识不强。认为毕业论文写作从网上下载一篇即可,或是认为到时拼凑抄抄即可,论文指导期间不主动与指导教师联系沟通。

2.学生交稿的论文质量低下,抄袭、网上下载、拼凑现象严重,有的连网页格式都未更改,指导教师提出重写或修改意见后仍不能改变此种状况。

3.少数指导教师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指导学生马虎潦草,也不主动与学生联系,放之任之。

4.少数辅导员重视不够,督促学生写作不力,不能积极主动配合指导教师督促学生完成论文的写作进度,而事实上,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必须有辅导员鼎力协助督促才能完成。

(二)原因

1.学生本科阶段各门课程学习的到课率不高,专业素养未能形成

2.学生专科为非法学专业,专升本后,法学专业基础课程的补修工作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实践中也无法落到实处(因学生本科的课程到课率都很低,补修的课程就更不能保证了),这样使得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整体基础薄弱;再加之原专科阶段的学生来自各类院校各个专业,其写作基本功的培养有着很大的差距或欠缺,故造成论文写作的困难。

3.学生现有知识水平、工作阅历尚浅,对写论文存在畏难情绪,无论是学校组织的论文指导讲座或是指导教师进行的辅导,相当一部分学生抱着敷衍心态,甚至到写作时仍一头雾水,无法真正掌握论文指导的相关知识要领,继而产生“网上下载”行为,交稿了事。

(三)问题

1.论文选题

(1)选题不当。不少学生选题角度缺乏学术性,即不是从立法、司法等角度写作论文。选题亦或流于管理学、社会学、工作总结等方面。

(2)选题陈旧。

(3)选题范围太大,雷同。

2.论文结构这主要体现在结构松散、拼凑,成为教科书的体例、翻版。拼凑的论文没有主题,三、四篇文章杂糅,甚至网上原文下载,指导教师无法指导,答辩教师也无法答辩。

3.参考文献与论文注释分辨不清。运用极不准确,一些学生对专业资料辨识能力差,资料已过时、陈旧,仍作为参考文献列在论文中,还将没有阅读过的外文资料列在参考文献。

4.论文体裁。论文写作沦为工作总结,全文通俗白话,缺乏专业性。

5.抄袭情况。

(1)把别人论文改头换面,抄袭两至三篇文章,进行简单拼凑,结构稍作调整。

(2)照抄教科书内容。将教科书内容直接作为自己的论文内容及观点,论文全篇无自己的观点与思路。

6.论文答辩问题

(1)论文从表面看写作水平很高,但答辩时什么都答不出来。

(2)论文答辩不能按集中实践环节要求的程序进行,答辩走过场等。

(3)针对论文抄袭的同学,指导、答辩教师虽然给了补救修改的余地,但其不珍惜修改的机会,能糊则糊。以上存在的问题,使得法学专业集中实践环节已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功能,这实际上已沦为一种形式。因此,这已与国家开放大学教学标准设立、质量提升背道而驰,如何解决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电大从无到有,直至发展到今天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无不是每位电大人的智慧结晶,因而解决这样的难题,得靠我们基层一线教师的思考与实践结累。故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浅见。

二、强化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写作实施的对策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每位在集中实践环节中摸爬滚打的一线教师不懈的努力,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超强的细心加耐心,才能做好论文指导工作。由此,笔者对多年指导集中实践环节落实工作做了一些总结。

(一)做毕业论文的前期准备工作

1.指导学生认真选题首先,指导教师必须认真指导学生选题,讲明选题要领,要针对不同学生的专业素质、写作能力、写作兴趣、写作方向等,有的放矢。第二,要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切实可行的论题,并给以恰当的建议。因为学生毕竟初次写作,这就要求指导教师有充分的耐心给予切实可行的指导。第三,指导教师对自己指导的学生在职业、兴趣、平时到课、思考写作能力等方面要综合考量,特别注意发挥学生的业务专长。这对学生顺利完成论文的写作大有益处。

2.指导学生安排论文结构

(1)拟定提纲(目录),这是论文写作结构的第一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笔者结合多年远程开放教育学生论文指导的情况,特别是现阶段学生普遍专业写作功底较弱的情况下,拟定论文写作提纲,帮助学生理清思路,安排好论文全文的逻辑结构,构建论文的基本框架,是杜绝论文抄袭的一个最有效的捷径。

(2)拟定提纲(目录)的好处是将大论点即大段段旨、中论点即段旨、小论点即段中材料或小段段旨用法律专业用语确定下来,便于文章不跑题,此外也能理清上下文之间的衔接关系,亦能紧扣题意,还能减少网上抄袭之嫌。故笔者在论文指导时,十分注重论文提纲(目录)的指导,经过多年的实践,效果显著。

3.指导学生分清参考文献与脚注的运用。这既可培养学生诚实、严谨的学风,也能培养学生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习惯,最终形成学生论文写作的优良素养。

(二)毕业论文写作时应遵循的原则作

为开放教育论文指导教师,学生在写作时,一定要向学生交待清楚论文写作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保证论文写作符合最基本的要求,即能让人看懂。进而要求论文写作下笔时想的清、说的明、说的透,最终达到深入浅出,言简意赅。这个基本原则就是:

1.理论客观,具有独创性。

2.论证严密,富有逻辑性。

3.体式明确,标注规范。

4.语言准确、表达简明。对于法学专业初学论文写作的学生,在标题的拟定方面一定要严格规范化,作为指导教师,不妨试水,做一做示范。笔者曾经试水,就此才能对学生提出要求,概括起来有三点:一要明确,二要简练,三要新颖。标题和文章的内容、形式一样,应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做到既不标新立异,又不落窠臼,虽说不能引人入胜,但足可让学生对自己拟定的标题感兴趣,继而激起其往下写作的欲望。

(三)指导学生论文写作下笔策略

指导教师应把指导重点放在论文的“内容摘要”和“目录”两部分的指导上,反复强调写作目录和内容摘要的目的、方法、要点。以解学生论文写作无从下手、抄袭的困境。这样在正文部分的写作才能言之有物,自成一体。

(四)强调毕业论文的定稿要求

1.论文质量第一,是指内容上要严禁抄袭与拼凑。作为指导教师针对抄袭、拼凑的论文,一定要给学生指出来,让其意识到危害性。

2.论文的写作形式也不能马虎,指导教师要把好论文写作格式关,即格式上要符合定稿要求,这是学生最起码要做到的。

3.每次交稿时间节点需学生认真遵守,不能突破底线。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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