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 17:32:59
法律档案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
退役军人档案是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抚恤优待、社会保险、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税费减免、考研考公、军龄确认等各种社会保护和补偿待遇及相关合法权益的重要凭据。202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下称《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14条对“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条款的具体内容和表述在将来正式出台时或许还会有所调整和完善,但伴随着《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立法进程的加快,梳理分析我国退役军人档案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展望和探讨新时代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方案,已成为推进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1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现状考察
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是我国档案管理事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系的有机构成。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实际上涉及到国家档案法制建设、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法制建设、军事档案法制建设、人事档案法制建设等多个领域的交融。国家档案局于2011年出台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将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划分为法律(含基本法律和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含党内法规、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四个层次。[1]这为考察我国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现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体系框架。
1.1有关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法律基础。2020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下称《档案法》)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2]也为我国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尚在制定中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将为新时代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也将成为指导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另外,我国《刑法》《民法典》等基本法律以及《国防法》《兵役法》《军人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中涉及到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内容和条款,同样也构成了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的法律基础。
1.2有关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行政(党内、军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2017年修订的《档案法实施办法》是指导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基础性行政法规。新修订的《军队档案条例》于2020年实施,成为“新时代军队档案工作的基本依据”,[3]也是指导新时代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重要军事法规。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成为新时代“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4]也是指导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重要党内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法规中所包含的规范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内容,同样也构成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另外,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或《档案条例》则是在各省级行政区域内指导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立法的地方性法规。
1.3有关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部门(党内、军事)规章。2002年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档案管理规定》是规范士兵档案管理和退役士兵档案移交的专门性军事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作为原由民政部公布实施的部门规章,于2019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修订后重新公布,其中专章规定了伤残抚恤管理中退役军人的“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2009年施行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首次以军事规章形式对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做出了全面规范,也为伤病残退役军人档案移交和管理提供了直接依据。1996年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制定施行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范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为自主择业或就业的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提供了可资参照的规范。
1.4有关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政策文件。民政部办公厅于2012年印发的《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专门针对伤病残退役士兵档案的整理、移交、审核和接收进行了规制。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于2013年印发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于2019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确立了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和接收的基本规程。此外,地方政府也制定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文件。
2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问题分析
如上所述,我国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已取得显著成就,形成了以《档案法》《兵役法》《国防法》等为法律基础,以《档案法实施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队档案条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为法规支撑,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档案管理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和《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等为配套措施的法制体系。党的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退役军人工作体系和保障制度”的治理任务。[5]在此背景下,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也面临着新的问题。
2.1法制建设顶层设计亟待强化。《档案法》《兵役法》《国防法》等法律虽然为我国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其中并未包含有关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具体条款和内容,无法为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确立明晰的顶层框架。同时,《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尚未正式颁行,暂不能为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的顶层设计提供基本遵循。这导致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缺少统筹规划,明显存在分割立法的状况:一是退役士兵与军转干部的档案管理分别由不同的法规政策规制。前者由《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制,后者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规制。二是退役士兵与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档案管理虽然统一由《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制,但具体操作规程则需分别遵循《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和《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三是伤病残退役军人档案与伤残退役军人优抚档案的管理也分别由不同的法规政策规制。前者由《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制,后者由《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规制。
2.2法制体系仍然有待健全完善。一是可能会出现“上下位法”不协调情况。《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明显不统一。二是伴随着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改革,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明显滞后。随着新时代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的全面重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也进行了相应修改。《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也应修善。《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退役士兵档案需移交或邮寄给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现行有效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作为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和管理的基本操作规程,其中关于退役士兵档案向地方“民政部门”移交并由其负责接收的规定已经与现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凿枘不合”。三是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立法领域尚多有空白亟待填补。与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密切相关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立法和解放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立法均亟待出台。
2.3地方立法存在“法出多门”现象。北京、宁夏、湖北、福建等多地均制定出台有相关的“管理办法”或“管理规定”,但由于在中央层面尚缺乏专门立法进行统一规制,地方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立法存在明显的“法出多门”现象。比如,2011年出台的《仙桃市退伍军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是由湖北省仙桃市民政局、档案局两家机构共同制定的;2013年印发的《北京市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及档案接转管理规定》是由北京市人社局负责制定的;2015年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士兵档案管理办法》是由宁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与宁夏军区司令部四家机构联合制定的[6];2020年出台的《宁德市退役士兵档案管理办法》作为福建省“首次”对退役士兵档案规范化管理做出的专门规定,是由宁德市档案局牵头制定的。[7]
3新时代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方案构思
党的报告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明确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的宗旨。[8]《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开宗明义将“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确定为立法目的,前后一脉相承。同理,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彰显军人职业尊崇性也是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针对存在的问题,下面从三个方面构思并探讨新时代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方案。
3.1重视顶层设计,厘定立法模式。针对顶层设计缺失情况主要表现在立法模式方面。退役士兵、伤病残退役士兵、计划安置军转干部、自由择业军转干部等不同退役军人群体的档案管理分别由不同的法规政策调整和规范,呈现明显的“碎片化”分割局面。《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9]这一规定为加强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的顶层设计厘清了方向。在顶层设计的关键是要在《退役军人保障法》框架下建构一个清晰的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法制框架,进而厘定统一的立法模式,整合现有“碎片化”的立法资源,提升退役军人档案管理专门立法的层次。
3.2强化统筹规划,加快立法进程。强化统筹规划是指在中央层面强化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立法目标和任务的统筹、协调和规划。确保法治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以及修改废止之间无缝衔接和有效协调。首先,在《退役军人保障法》正式实施后,依据其中有关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规定,尽快修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中涉及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条款,避免“上下位法”的不协调。其次,以《退役军人保障法》为依托,在确保与前述相关法规有效衔接的前提下,吸纳和整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档案管理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和政策文件中的成熟内容。据此,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家档案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退役军人档案移交与管理办法”,统一规范退役士兵、伤病残退役士兵、计划安置军转干部、自由择业军转干部等不同退役军人群体的档案移交和管理制度。
法律档案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时期;城建档案;管理
一、城建档案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为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总体上是令人满意的。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采集、整理、储存、利用等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安全提供了较为详实的原始资料作为参考和保障。但我国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发展历程不长,虽经实践摸索、博采众长、快马加鞭,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还有许多亟待加强和完善的地方。
(二)依法建档、依法治档的法律法规、体制机制需要完善,有效监督及执行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城市建设的实践证明,无论是房屋、道路、桥梁,还是水利、电力、燃气等城市基础工程建设,它们的质量问题都涉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科学、有效监管,依法实行全过程的城建档案管理是重中之重。但目前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依存度和强制力都不足,对工程建设部门和包括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内的城建监管服务部门的约束力都不够。重点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等的宣传、解释、执行力度还不够。
(三)对城建档案管理的重视力度不够,档案管理的人才不足,人员的业务能力亟待提高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去完成。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以及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和对外服务都需要足够的人手去完成。从对城建档案管理的调研情况看,地市级建设部门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重视程度比较高,但是县区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特别是对城建档案的价值判断不清,对城建档案管理对城市发展的长远作用和重大意义认识不足。具体表现在:部分县区在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城建档案馆挂靠某个政府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不是单独的机构,没有专职的管理人员,经费也没有单独纳入县级财政编制。很多档案管理部门虽然挂了牌子,但是一直与相关单位合并办公。有的县区城建档案由建设主管部门内设的档案室监管,很多城建档案资料零散地保存在档案室内。由于没有完善的保管环境和设施,大量的城建档案得不到系统规范的整理、储存和利用。
(四)城建档案管理所需资金不足做好任何一项工作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和投入。在目前城建档案管理的体制机制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保证金和技术服务费被政府主管部门强制取消。政府此举为企业减负,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更好地发挥服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城建档案管理所需资金都由财政拨付,财政拨付资金内还包括人员工资,这样用于投入城建档案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所需的资金捉襟见肘,就需要加大财政的支持和投入力度。
二、解决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问题的办法及对策
(一)依法授权、依法履责、依法治档,城建档案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违法必究
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基础和保障。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更不会有完善的城建档案管理。应从城市建设为民利民、造福一方的战略高度入手,想方设法做好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千方百计多渠道做好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的宣传、解释和落实工作。使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等在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和城市建造等部门中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特别是通过大力宣传,为依法治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应从法律法规制定和体制机制完善入手,赋予城建档案管理人员依法建档、依法归档的权力,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城建工程的招投标、开工、建设、验收、交付等方面,实行全过程的依法建档、依法归档。建档要采用文字、图纸、声像等多种科学、规范、准确的手段进行。既要有原始资料,又要建电子信息资料,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都要有工程负责人和城建档案管理人签字,并依法履行工程披露义务,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使城建规划有图可循,城建质量有法可依,城建安全有责可究。
(二)从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入手,充实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力量,全面提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建设一支德能兼备的城建档案管理人才队伍
随着新时期城市建设和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要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需要,必须加强档案管理人才的选用和培养。应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保障城市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高度,增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力度,解决制约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人员不足及人员业务能力不强的问题。在组织机构上,单独设立县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单独划定机构和人员编制,单独设立办公处所,办公处所要满足城建档案的整理、储存和使用的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城建档案的监管和服务。县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至少3到5名专职人员,实行逢进必考。面向社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考热心档案管理事业、有档案管理专业和经验的人才进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管理人员经常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理论和技能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奖罚、晋升、流转等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学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政府应加大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解决制约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所需的资金问题,做好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管
资金不足是制约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又一重要因素。政府应加大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解决城建档案的采集、整理、储存、使用等方面所需费用问题,解决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发生的合理性支出。财政主管部门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定期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科学有效的检查。确保财政的每一笔钱都能得到合法、合理地使用。对于滥用资金、滥发奖金等情况要联合政府相关部门采取限制财政资金拨付等办法严肃追究、严肃查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更要自觉做到对资金的合理使用,开展经常性的自查自纠,确保每一笔财政资金都能用之所需,落到实处。
三、结语
法律档案管理范文第3篇
档案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档案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步骤,而且还应掌握各门类档案、各种载体档案的管理方法,夯实理论基础。最后,档案工作人员要提高对工作自身的工作要求,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更要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同时要勤总结、勤改进,不断创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此外,档案工作人员还要充分发扬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精神。全社会也要给予关心和支持,档案管理人员也要积极努力地工作,并详细地调查、了解档案违法行为的途径,判定哪些行为属于档案违法行为,它有些什么特征,违反了《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通过这样的调查学习,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对档案法制知识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理解、提高,从而更好的为城市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二、严格遵循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依照《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档案人员首先要牢固树立从事档案工作的光荣感、自豪感,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只有热爱档案工作,献身档案事业,端正服务态度,完善服务措施,才能变被动为主动,把工作做好。因此,我们进行档案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前提工作就是制定一份合理、科学的立卷归档制度。一要本着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加强城建档案资源建设,提高我馆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坚持“以人为本、涵盖职能、突出重点、优化结构、丰富门类、价值主导、方便利用”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二要认真研究城建档案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具体地说,在工作实践中要不断完善档案保管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等规章制度。当然,如果制度只是写在纸上或是挂在墙上,那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地将制度落实到档案管理工作中,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三要从思想上分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其他档案管理工作的区别,以及存在哪些差异,在以后的城建档案管理中档案管理人员面对实际问题具体应如何处理等问题都是我们城建档案工作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三、加强城建档案执法检查
贯彻实施《档案法》,坚持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是推进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保障。要开展依法治档工作,就必须开展档案执法大检查,严格规范档案管理。在工作中要强化依法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档案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档案法》赋予了我们神圣的权力和光荣的职责,执法就要敢于执法、勤于执法、严于执法。执法首要的就是要敢于执法。多年来档案管理部门都是有求于人,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执法在当前法治环境背景下还比较困难,特别是在以人情关系为主的传统社会意识的影响下,给执法设置了种种障碍,如何冲破这种人情网、关系网,成为摆在档案执法人面前的一大难题。依法治档,依法搞好城建档案事业,使城建档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把档案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断提高城建档案事业的依法管理水平。
四、认真做好《档案法》宣传工作
法律档案管理范文第4篇
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进行档案信息化体系的健全是必要的,这需要进行文件档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实现其内部各个环节的协调,这需要我们进行多种工作方式的协调。进行计算机应用条件下的档案管理工作流程的协调,使其适应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这就需要保证文件处理流程的优化,积极做好档案信息化系统软件的设计工作,保证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实现其内部各个环节的协调,保证档案的整体安全性。在现阶段电子档案应用过程中,为了提升电子档案的效益,需要保证电子档案的整体安全性。随着计算机网络化的不断发展,电子档案的普及范围不断的提升,其应用数量也在不断的扩大,这种趋势伴随着计算机网络不断发展,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做好相关的防范工作。比如进行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病毒及其黑客攻击的预防,保证电子档案的整体安全性。除了要做好上述的工作,进行电子档案真实性的判断也是必要的,这里面涉及到非常复杂的问题,这就需要进行电子文件的整体应用环节的分析,进行生成环节及其归档环节的分析,进行规范化及其程序化的管理控制,从而满足工作的要求。在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有许多的草稿性质的电子文件都是处于自生自灭的状况,也就是没有进行电子档案及其纸质档案的统一性管理方法的应用。这里也涉及到不耐久的电子档案储存形式,从而不利于电子档案的整体完整性及其可靠性的保持,不利于电子档案的真实性的控制。除了做好这个问题,也要进行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的分析,这就需要进行档案的法律效力载体的分析,进行电子档案的法律认定条件的分析,积极做好相关的法律认定工作,进行光盘、磁盘、磁带等载体的电子档案法律认定问题。在现代化信息管理过程中,很多设备都需要人员进行操作,这里又涉及到人员的应用问题,这也就是说明档案工作信息化需要靠人来实现,这对档案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具备更加多元化的知识背景,才能满足当下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这就需要进行档案工作者现代化知识的应用,保证档案工作队伍体系的健全,保证档案管理人员知识结构的优化,从而进行现代化技术知识体系的健全,保证具备良好业务知识的专业队伍的建设。这就需要档案工作人员具备相当广泛的知识结构,积极做好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理论的学习及其掌握,保证其文化知识、管理知识等的掌握,从而满足现代化工作的要求。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有必要进行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工作的开展。这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档案专业知识的掌握,保证其具备良好的档案学、文书学、档案自动化管理等知识,积极做好相关的档案著录工作,保证其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及其能力,对于基本技能的掌握,从而顺应当下档案管理的模式,满足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工作趋势。
上述工作目标的实现,向档案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工作需要,其必须具备良好的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能够认真的进行档案信息的分析及其研究,进行档案信息服务层次的提升,保证其档案信息服务及其咨询环节的协调。这就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做好相关的工作,保证其不断的学习,上级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相关条件的提供。采取以老带新、以强带弱的办法,互帮互学等建立复合型人才群和梯队型人才结构。作为档案管理工作者,应看到自身素质与新形势对档案工作需要的差距,以时不我待的精神状态抓紧自身的学习提高,尽快使自己成为合格的档案工作者。随着现代化设备的不断应用,档案管理部门要进行各种优秀人才的引进,进行相关学科专业人员的引进,从而进行档案工作者的专业结构的调整,保证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等的协调,保证原有工作人员的培训及其知识更新工作,保证更多的人员掌握现代化管理技术,在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档案已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档案部门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就能够建立有效的文件档案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信息时展的要求,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结束语
法律档案管理范文第5篇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相关情况的记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清雍正时期,政府就下令建立了全国官员的档案,用来记录官员的基本情况,以此作为官员升迁任免的依据之一。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全国各个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建立了完整的干部人事档案。但由于管理工作中主观和客观原因,现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第一,干部人事档案是工作人员晋升的重要依据,因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尤其重要。第二,只有重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才能够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国家廉政工作的开展。一个良好的廉政体系的建立,有赖于完善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第三,干部人事档案是一个干部的全面的记录,良好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会为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储备。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管理制度不健全。第一,管理主体不明确。目前,干部人档案管理制度仍然沿袭国家旧有的档案管理制度。具体的实行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问题,经常出现档案管理工作谁都可以管,但出了问题后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况。第二,档案混乱。首次填写不规范和事后篡改现象严重。近些年来,我国对干部档案进行核查时,经常能看到许多同志的党龄、年龄、学历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甚至自相矛盾。这一现象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组织人事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2.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虽然十分重要,但是在许多部门显然没有得到重视,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工作人员往往不是专业人员,对于怎样保存好档案,怎样处理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不能给予解决。因为专业水平不够和职业道德的缺失,管理人员篡改档案、造成档案内容外泄以及档案严重失真的现象屡见不鲜。档案损毁现象时有发生。3.规范性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与档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成熟的关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体系。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乱象频出。4.管理手段落后。现有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并没有引入先进的技术,不少地区和部门仍然使用手工操作,费时费力。在进行整理归档后,库房每年都会积压大量的干部人事档案无人翻阅,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管理成本的上升。
三、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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