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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培训总结范文精选

电厂培训总结

电厂培训总结范文第1篇

刚开始接触锅炉自然有些生疏,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锅炉的认识逐渐加深,从以前是锅炉的门外汉,到慢慢的尝试着把从学校学到的知识运用到中去,这中间是一个摸索的过程,有时候对不理解的地方硬是死记硬背下来,等后来慢慢的在时间中用到了,才猛然回想,哦,原来是这么回事啊,问题也豁然开朗。例如,刚开始听他们说点火用火把点,很好奇,也很奇怪,为什么这么大的锅炉要用火把去点?后来才知道,那只是开玩笑。真正的点火是不用火把的,用的是向长矛似的油枪,当油泵产生巨大的压力时,油便像一条长蛇一样喷到炉膛里,熊熊燃烧起来...

循环流化床锅炉,英文名称circulatingfluidizedbedboiler,它是通过将烟灰用旋风分离器从炉膛里不断分离出来再次进入炉膛燃烧,从而提高了燃烧效率,节省了成本。我们电厂的锅炉有两台75t/h和一台130t/h的循环流化床锅炉,担负着几乎全厂的供汽,供热,可谓责任重大。记得崔总说过:荣誉与责任并存。虽然“烧锅炉”有些辛苦,但是因为拥有一份责任背后沉甸甸的荣誉,我们电厂的员工从来没有一句埋怨的话和丝毫懈怠的情绪。

李工是锅炉工段的工段长,也是我的工段长。从一开始我学习锅炉,李工就努力帮我尽快熟悉岗位,为了让我学的快,李工亲自带我将整个锅炉熟悉了一遍,从煤厂到给煤机,再到炉膛,汽包,凡是能看到的设备都一一指给我看,凡是看不到的设备都给我精心讲解。李工的眼睛从来都是红红的,这我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我逐渐明白了,李工是一个非常尽职尽责的好工段长,每次点炉都有他的身影,每一次维修都有他轮大椎的风景,每一次劳动班都有他忙前忙后...李工的说话也非常幽默,每次都能把人逗乐,在紧张的工作之余,给人们带来欢乐的慰藉。

我跟李工学了不少的知识,经过这三个月的学习,基本上把锅炉的基本知识掌握。从锅炉一开始的安装完毕后的煮炉,到最后的正常运行,这中间经过的步骤,有了大体的了解。锅炉安装后要经过一次烘炉,就是利用高温烟气将里面的浇筑料烘干,蓓干,具体没有见过,听说开始的时候他们抱木头烘炉的故事。利用煮炉,通过往水里加入一定量的碱,将锅炉管道里面的铁锈或者杂质除去,再就是点炉升压并炉一系列过程,将炉子点起来,如果新安装的蒸汽灌倒还得吹管,也就是将管道里面的焊渣,铁屑什么之类的东西通过高压蒸汽吹走,以保证蒸汽的品质。

电厂培训总结范文第2篇

1.黄埔电厂培训中心涉外培训项目的培训目的黄埔电厂培训中心是根据粤电集团实施“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的要求创办的,是为电力企业及社会提供技能与管理培训的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中心成立以来接待大量实习培训人员,每年开办发电技术等各类培训班几十期,承办了规模较大的省级技能比武大赛。除自身拥有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培训师队伍外,培训中心还外聘具有较深理论功底的院校及科研单位教授任兼职教师及业内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能手担任兼职培训师,有着结构合理、类别齐全、数量充足的师资队伍。涉外运营项目中,黄埔电厂培训中心以其明显的技术优势和卓越的培训业绩为业内认可。在国内,发电企业承接涉外运营项目中,对所在国生产技术人员带岗培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故此,黄埔发电厂培训中心在涉外电站机组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中起到重要作用,其目的在于使受培方通过在华理论培训、仿真培训、电厂实习等阶段学习和实践,基本达到独立操作水平,做到熟悉和掌握以下技能:熟悉操作设备、电力系统运营的基本原理;掌握操作流程和各种事故处理;熟悉本岗位的规章和制度;在理解理论的基础上正确地分析运行状况和操作;通过规范的排查流程及时地发现并排除故障;熟练掌握对设备的基础维修技能和常用仪表的使用。培训目标:生产管理人员初步掌握生产管理知识,集控运行人员达到中级技能等级的全能值班员,维护人员基本达到一工多艺技能水平,为该厂的生产调试、运行做准备。通过这几年涉外培训实践,引发了对培训模式及方法的思考,为今后进一步开展涉外职业教育交流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2.黄埔电厂培训中心涉外培训项目的开展模式

(1)深入调研,精心策划。在承接培训准备初期,根据厂家所提供的设备资料,对受培方生产准备人员的基本素质(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的摸底考试,对麟选出有专业基础的人员进行面谈,经过充分调研、了解、沟通之后,与实施方某发电集团共同制订了详细的培训方案,审编适用同类机组的机、炉、电、化、燃和热工等专业中英文教材24册,其中包含在华培训与到印尼电厂现场培训的教材,对外方人员制订包括设备厂家现场实物介绍及制造观摩、理论培训、现场实习、仿真培训等培训计划,使受培方生产人员能够全方位对岗位有深入的认识。除审编教材外,培训中心还组建专业培训团队,聘请既有丰富生产经验又有现场培训水平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技师担任主讲,配备在海外两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英语翻译,使培训过程沟通顺畅,有助于学员便捷地开展学习讨论,扫除语言的障碍,学员反映良好。

(2)培训与“陪”训结合,加强人员沟通。在开展培训中,为使业主方代培人员尽快熟悉电厂设备、系统,掌握必须的电厂运行和维护技能,培训中心安排中方援外运营人员同步参加各项培训课程,既是外方人员培训,也是中方人员“陪”训。目的旨在项目双方运营人员尽早认识,融洽相处,在语言未能充分交流下,双方既掌握跨文化知识和技能,又了解对方学员的生活习惯和语言表达方式,推断和解释对方的话语及手势,同时也让业主方了解我方人员的语言习惯、思维定势、通用手势约定等,最终使得培(陪)训双方从习性、语言及手势等方面有初步的适应,逐渐消除语言交流障碍,为胜任下一阶段的生产准备、投产调试及商业运营等工作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这几年涉外培训的总结,引发了对培训模式及方法的思考,为今后进一步开展涉外职业教育交流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3)侧重设备讲解,引伸设计理念。到华培训人员都经过摸底考试,均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工作经验,故培训中侧重厂家讲解设备结构,按发电厂各系统分专业重点介绍其工作原理和设计理念,如:电气专业:发电机及励磁系统,主变厂高变系统,升压站母线系统,出线系统,厂用电系统,直流系统,二次保护控制信号测量系统等。汽机专业:主汽系统,给水系统,循环水系统,润滑系统,调速系统,轴封系统,除氧器系统,抽汽系统,供热系统,凝器系统,热工保护系统等。锅炉专业:主蒸汽系统,上水系统,排污系统,加药系统,水冷壁系统,安全阀系统,磨煤系统,给煤系统,制粉系统,送吸风系统,预热系统,再热系统,喷燃系统,点火系统,热工保护系统等。燃料专业:码头装卸系统,输煤系统,计量系统,储煤系统,加仓系统,燃油系统,消防系统等。化水专业:制淡设备、生活消防水系统,工业水系统,除盐水系统,取样化验系统,制氢系统等。分专业按系统涉及各流程进行全方位培训,由易到难,由理论到实际,覆盖面广,在确保基本设备知识介绍的同时,又突出重点,针对不同系统不同岗位的培训对象实现个性化培训,形成内容丰富的梯次培训结构,设计更为简单易懂的贴近学员的培训内容与课件,使学员能记住重点,听懂难点,开拓思路,掌握方法,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4)跟班见习,了解运行工况。对来华培训人员开展熟悉现场培训,安排在同类机型不同岗位交叉跟班见习,加深对机组运行工况的认识,由现场当值运行的技师对生产线设备进行介绍。要求每个学员都要带着问题向当班师傅请教,认真思考领会当班师傅对设备操作和故障处理的方法与原理。请现场培训师结合现场设备详细讲解管道及线路走向、联系电力系统理论现场分析。每周安排技术总结讲座,对见习全过程进行温习和点评。通过这样的生产实践反向联系理论,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知识得到巩固,其学习成果得到保障。

(5)上机实习,熟悉操纵仿真机。为使学员更深入感受机组运行的状态,笔者安排受训人员上同类机型仿真机,让学员反复进行从机组倒送电到满负荷运行过程等一系列操作,使学员对机组启动流程有深刻的印象。教练员对于操作中的重点、难点、要点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讲解,对每一项操作的前因后果,即为什么要这么操作,如何操作才能达到更好的目标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同时,仿真机教练员还详细讲解当机组发生停运及紧急机组事故的处理流程,让学员们现场互动实操,在多而繁杂的仿真操作中大家全神贯注地进行操作并跟踪观察各项参数,相互间不断喊话提醒,团结协作,充分调动学习气氛,增强学员的感性认识,既提高学员运行操控技能,又增进了理论知识的理解,实现理论到实际的升华。

二、黄埔电厂培训中心涉外培训经验总结和探索

1.涉外培训开展模型根据涉外培训项目的开展模式,总结出培训过程的基本模型

2.培训过程应遵从的原则

(1)联系实际与学以致用的原则。必须以生产现场原型机组为出发点,以设备原理与设计理念为重点,坚持针对性和实践性,以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与职位的特点紧密结合,与培训对象知识结构紧密结合。

(2)系统培训与重点提高的原则。按专业系统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流程和设备认知培训,提高学员专业素质。定期进行讲评,有重点地培训职业悟性高技术骨干,以确定重要岗位人选。

电厂培训总结范文第3篇

1.1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

1.2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我国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他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1.3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1.4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1.5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技术基础

2.1应急状态分级

2.1.1核电厂

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2.1.2其他核设施

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潜在危险较大的核设施可能实施场外应急。

2.2应急计划区划分

2.2.1核电厂

应急计划区划分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前者针对放射性烟羽产生的直接外照射、吸入放射性烟羽中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内照射和沉积在地面的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外照射;后者则针对摄入被事故释放的放射性核素污染的食物和水而产生的内照射。

烟羽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7至10公里划定的需做好撤离、隐蔽和服碘防护的区域。这种应急计划区又可分为内、外两区,内区的半径为3至5公里,撤离(包括预防性撤离)准备一般主要在内区进行。食入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30至50公里划定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要做好事故情况下食物和饮水的辐射监测和控制的应急准备。

另外,事故情况下根据需要,也可能在应急计划区的部分区域采取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等长期防护行动。

划分应急计划区并进行相应的应急准备,其目的是:在应急干预的情况下便于迅速组织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对公众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多数事故情况下,需要采取应急响应行动的区域可能只局限于相应应急计划区的一部分,但在发生严重核事故的极个别情况下,也有可能需要在相应应急计划区之外的区域采取应急响应行动,由于出现这种极个别情况的概率极小,因此,应急准备只在应急计划区内进行。

2.2.2其他核设施

应在危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核燃料循环设施与研究堆等其他核设施的应急计划区及应急准备的内容。

2.3干预原则

在应急干预的决策过程中,既要考虑辐射剂量的降低,也要考虑实施防护措施的困难和代价,因此,应遵循下列原则,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和外交等方面的因素:

(1)干预的正当性原则。干预应是正当的,拟议中的干预应利大于弊,即由于降低辐射剂量而减少的危害,应当足以说明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在内)是值得的。

(2)干预的最优化原则。干预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优化的,使降低辐射剂量而获得的净利益在通常的社会、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达到最大。

(3)应当尽可能防止公众成员因辐射照射而产生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

3应急组织

根据《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核应急实行三级应急组织体系,即国家核应急组织、核电厂所在省(区、市)(以下简称省)核应急组织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组织。

3.1国家核应急组织

3.l.1国家核应急协调委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成员单位包括18个部门,国防科工委为牵头单位。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应急管理工作。

3.l.2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

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是全国核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设在国防科工委。

3.1.3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联络员组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联络员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各单位指派的联络员应有替代人员,以确保联络员组的有效活动。

3.1.4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专家咨询组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专家咨询组由国内核工程、电力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放射医学、气象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2省核应急组织

核电厂所在省核应急组织包括省核应急委员会和省核应急办公室,以及专家咨询组和若干应急专业组。省核应急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军队等单位的领导组成。省核应急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一个部门,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

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应急工作。

3.3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核应急组织

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核应急组织包括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指挥部和下设的应急办公室(或处、科)及若干应急专业组。

4应急准备

4.1国家核应急组织的应急准备

4.1.1建设与维护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

满足进行应急决策、指挥和作为国家核应急信息管理中心及对外核应急联络点的需要:

(1)接受、显示和传递核电厂运行及事故信息;

(2)接受、传递省核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核应急信息传输和进行国际通报提供条件;

(4)提供工作环境,保障应急指挥迅速、有效地实施。

4.1.2通信保障

(1)建设国家核应急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时在事故现场的通信需要,由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和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保障。

(3)核电厂之外的其他核设施发生核事故以及其他辐射紧急情况时,尽可能利用国家和当地已建成的通信手段进行联络。

(4)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要求,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加以解决。必要时,动用国家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4.1.3建立和保持必要的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根据积极兼容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应急技术支持中心或后援单位,如应急决策支持、辐射监测、医疗救治、气象服务、核电厂运行评估等技术支持中心或后援单位,以形成国家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保障国家的核应急响应能力。

4.1.4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准备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省核应急组织或核电厂营运单位提出紧急支援请求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其中包括:辐射监测支援、医学应急支援、应急交通支援、气象支援、工程抢险支援和应急物资器材准备。

4.1.5应急培训与演习

(1)培训

应对所有参与核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再培训。

(2)演习

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4.1.6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在平时,进行交流的内容主要是核能以及核安全、辐射防护与核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4.2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及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

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及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及各自经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两者的应急准备应为各自所需的应急响应能力提供保证,并应保证两者应急响应的相互衔接和协调。

4.3应急准备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国家、省及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应充分利用现有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努力提高核应急准备资金的使用效益,并使核应急准备工作与有关发展规划相结合。

5应急响应

5.1核电厂应急响应基本程序和响应活动

5.1.1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组织进入有准备的状态,采取缓解措施,并向场外通告;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及时报告情况,加强值班。

5.1.2核电厂进入厂房应急状态时,营运单位应实施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使核电厂恢复安全状态,同时按规定向场外报告事故的情况;省核应急组织启动省级核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报告情况,有关省级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国家核应急办启动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按规定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专家通报情况,加强与营运单位的联系,并做好实施应急支援准备。

5.1.3核电厂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时,营运单位实施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使核电厂恢复安全状态,撤离场内非重要人员,按规定向场外报告事故情况,在核电厂附近的场外区域实施辐射监测;省核应急组织有关领导到省应急中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向国家核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各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并根据需要开始行动;国家核应急办按规定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实施紧急支援的准备,国家核应急协调委领导进入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5.l.4当发生严重核事故,需要进入场外应急(总体应急)状态时,核电厂营运单位向省核应急组织及时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省核应急组织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出请求批准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报告;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审批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在事故情景十分危急时,省核应急组织可先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尔后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必要时请求协调应急响应。

5.l.5当事故辐射后果影响或可能影响邻近省时,由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负责向有关省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并提出相应建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负责指导有关省政府采取适当措施。

5.l.6当核电厂营运单位和省核应急组织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国家支援时,由国家核应急办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的程序报批,通知和要求被调用力量的单位及其上级部门,组织实施支援。可能需要提供的支援包括:辐射监测、气象资料、事故后果评价、工程检验、医疗救治、交通支援等。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等,均按批准的应急预案执行。

5.l.7对核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和信息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l.8当核事故的辐射影响可能或已经超越国界,按《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要求实施通报。

5.l.9当事故得到缓解,已恢复到安全状态,终止场外应急状态。核电厂营运单位和省政府组织各自的恢复工作。按《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有关终止应急状态的信息。

5.2其他核设施、核活动核事故及影响境内的境外核事故与核动力卫星事故的应急响应

5.2.1其他核设施、核活动核事故及其他辐射紧急情况的应急响应

核燃料循环设施和研究堆等其他核设施、核活动核事故及其他辐射紧急情况的应急响应参照本预案执行。

5.2.2我国台湾省核事故时的应急响应

我国台湾省发生核事故可能或已经对大陆造成辐射影响时,参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执行程序组织应急响应。

涉及台湾省核事故的国际通报及紧急援助的有关事宜,按我国外交部与国际原子能机构1992年12月以互换照会形式确认的谅解备忘录(CPM-92-081)执行。

5.2.3我国周边国家核事故及核动力卫星事故影响境内时的应急响应

我国周边国家发生核事故及核动力卫星事故可能或已经对我国大陆产生辐射影响时,参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执行程序组织应急响应。这种情况下的应急响应主要涉及辐射监测、饮水和食品控制、卫星污染碎片搜寻等,除受影响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响应外,部级的响应按规定的职责任务分工实施。

6应急终止和恢复正常秩序

6.1终止应急状态的程序和条件

6.1.1终止应急状态的程序

(1)应急待命: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2)厂房应急: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3)场区应急: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将终止应急状态的报告报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后,由营运单位应急总指挥宣布。

(4)场外应急:核电厂营运单位根据核电厂的状态,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核应急组织,经省核应急组织审定后上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经协调委批准后,由省核应急组织。

6.1.2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条件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在批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之前,必须获得足够的情况,确信该核电厂事故已切实得到控制,而且几乎已恢复到安全状态,特别要确认满足下列条件:

(1)核电厂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低于可接受的水平;

(2)为使公众免受放射性污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尽量低的水平,已经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

为保证条件(2)得到满足,只要有必要,省核应急组织应加强有关巡测、采样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6.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和总结报告

6.2.1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在解除应急状态后,国家核应急办进行下列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3)必要时修订国家核应急预案。

6.2.2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书面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核设施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总结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按规定执行。

6.3恢复正常秩序

6.3.1场内恢复正常秩序

发生核事故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清除场内放射性污染,恢复核电厂的正常运行。当核事故使核安全重要物项的安全功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时,核电厂的重新启动计划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6.3.2场外恢复正常状态

发生核事故的核电厂所在省核应急委员会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一方面对直接受影响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如控制进入污染区,控制食物和水污染,去污,固定剩余放射性物质等);另一方面为恢复环境和公众正常生活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如在应急状态终止后在受控制条件下允许部分或全部撤离人员返回受影响的原先居住的区域等)。为此,省核应急组织应制定恢复计划和明确进行恢复工作的机构,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国家核应急办检查、指导、协调和组织支援省核应急组织恢复计划的实施。

7附则

7.1术语解释

7.l.1核设施

需要考虑核安全问题的规模生产、加工或操作放射性物质或易裂变材料的设施(包括其场地、建筑物和设备)。如铀富集设施,铀、钚加工与燃料生产、贮存及后处理设施,研究堆,核动力厂,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等。

7.1.2核活动

任何研究、生产、提取、加工、处理、应用、搬运、贮存或处置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以及在陆上、水上或空中交通线上运输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或任何其他转移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

7.1.3核燃料循环

特指除核电厂和研究堆运行之外的与核能生产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铀或钍的采矿、选冶、富集与加工、核燃料制造、核燃料后处理、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各种活动,以及与上述各种活动有关的研究和开发活动。

7.1.4核电厂

用一个或几个动力反应堆发电或供热的动力厂。

7.1.5场区

具有确定的边界,受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设施所在区域。

7.1.6场外

场区以外的区域。

7.1.7核事故

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7.l.8应急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l.9应急预案(应急计划)

一份经过审批的文件,它描述了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单位的应急响应功能、组织、设施和设备,以及与外部应急组织间的协调和相互支持关系。该文件应有专门的执行程序加以补充。

7.1.10应急准备

为应付核事故或辐射应急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与物资,以及进行人员培训与演习等。

7.1.11应急计划区

为在核电厂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事先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

7.1.12危险

一个表示与实际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照射有关的危害、损害或损伤的可能性和伤害后果等的多属性量,它与诸如特定有害后果可能发生的概率及此类后果的大小和特性等量有关。

7.1.13应急响应

为控制或减轻核事故或辐射应急状态的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7.1.14(应急)防护措施

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如隐蔽、撤离、服碘防护、通道控制、食物和饮水控制、去污,以及临时避迁、永久再定居等。有时也称为防护行动。

7.1.15隐蔽

指人员停留在或进入室内,关闭门窗及通风系统,以减少烟羽中放射性物质的吸入和外照射,并减少来自放射性沉积物的外照射。

7.1.16撤离

指将人们由受影响地区紧急转移,以避免或减少来自烟羽或高水平放射性沉积物引起的大剂量照射。该措施为短期措施,预期人们在预计的某一有限时间内可返回原住地。

7.1.17服碘防护

当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释放碘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情况下,将含有非放射性碘的化合物作为一种防护药物分发给居民服用,以降低甲状腺的受照剂量。

7.1.18临时避迁

指人们自受污染地区临时迁出,以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质照射的长期累积剂量,其返回原住地的时间或为几个月至2年,或难以确切预计返回时间而暂不考虑返回。

7.1.19永久再定居

指人们为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质照射的长期累积剂量自受污染地区迁出,而又无法预计能否在可预见的将来返回原住地。

7.1.20去污

利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去除或降低放射性污染。

7.1.21干预水平

指针对核及辐射应急情况所制定的可防止剂量水平,当达到这种水平时应考虑采取相应的防护行动。

7.1.22行动水平

指在核及辐射应急情况下,应考虑采取防护行动的剂量(率)水平或活度浓度水平。

7.1.23(辐射)后果

指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引起的结果或影响,用以度量的量是预计的或实际引起的剂量或剂量率。超级秘书网

7.1.24应急(辐射)监测

在核及辐射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而进行的辐射监测。

7.1.25应急培训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对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进行的教学与训练。

7.1.26应急演习

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单项演习(练习)、综合演习和场内、场外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7.1.27辐射损伤

机体受电离辐射照射而产生的各种类型的某种程度的有害变化。

电厂培训总结范文第4篇

1.1运行管理体制老化

现在很多火电厂还在运用十几年前的技术和机器设备,运用传统的技能和操作,没有分析判断能力和遇见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导致运行管理体制一成不变,已经老年化。现代的企业技术人员管理应该多学习专业知识、学习新设备、总结新经验,不分新老员工,以技术技能和工作态度来划分,传统的运行管理模式应该淘汰。精益求精,使火电厂的技术过硬,工作人员技术将越来越娴熟。

1.2运行管理内容不全面

关于管理内容的一些不全和不足,表现为很多规章制度过于陈旧,跟不上时代的脚步。管理内容和管理力度的不够很大程度地威胁到了后期的运行经济性和安全性,容易出现事故。环保目前为大家越来越关注,但火电厂还没有很好的环境处理措施,对我们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这也是火电厂以后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总体来说,火电厂长久以来的管理一成不变造成了内部管理的很多问题,随着国家和企业的逐渐发展,火电厂也要应时代的需要加强改变,在现代社会拥有一片天地。

2火电厂运行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能源的要求,煤炭市场的开放和煤炭价格低的上涨,加上国家加强节能减排和空气污染,导致火电厂对环保节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而使得成本也越来越高。另外,装机规模日益增长和发电设备利用率开始下降,火电厂面临着经营压力和市场的竞争形势,这种情况下的运行管理工作十分重要。运行管理的作用是精简了机构和人员,让更多的技术人员进入工作岗位,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运营管理方便了负责人的生产调度,在降低成本、提高供电和减少废弃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火电厂运行管理的优化措施

3.1用数字模型进行计算

对于火电厂的运行管理,需要采用科学的最优化方式进行解决,首先根据最优化难题建设设定出最优化难题数字模型,根据模型确定变量公式,从而得到目标函数,然后像数字模型实行最科学的优化方式,根据这种方式进行计算,罗列图表和程序,最终借用计算机技术和算法求出最优结果。

3.2提高煤粉精细度

关于锅炉燃烧,煤粉的精细度对很多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最主要的是锅炉的不完全灼烧,损耗了制粉体系的电能消耗。碳粉精细值越小,锅炉的不完全灼烧消耗值就越小,反之,磨煤电消耗值越大,那么磨煤机器的消耗也就越大。这样可以获取到它们之间的关联曲线图,从而设立煤粉精细度的优化倾向函数维稳和经济的关系。

3.3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作为发电厂运行管理的主要操作和管理人员,对如何增强管理的时效性起到了绝对作用。首先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极为重要,发电厂如果要增强运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就需要不断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意识,从而使工作人员自觉的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并能不断总结和自我完善,定期进行培训或者讲座,灵活运用各种培训手段,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完善奖惩制度,完善工作环境,营造和谐团结进步的工作氛围,从而提高凝聚力和工作效率。

3.4经济建设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盈利能力安全就是基石效益,对安全与经济建设的关联必须创新辨识,创新定位安全工作,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据所有安全难题对经济建设的影响施行决议,对设施设立事故经济耗损计量的标准对事故导致的经济耗损施行数据量化,将事故导致的所有经济耗损全部计入企业的经济耗损。避免过分强化安全意识从而忽视经济效益,或者对企业的管制和技术水平造成忽视,因为从技术以及管治方面来说,保证安全水准的达标要远远低于保证经济效益最大化所要求的标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检查修理人员会增大各零件的适应间隙,以保证其安全投产运转,同时设施的整体功能也会大幅度地提升。

3.5加强设备管理

设备是煤电公司发展的硬件基础,要保证煤电公司的发展就必须要加强设备管理工作。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必须对设备及时检修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从而保证煤电公司的安全和发展。另外在设备管理方面必须要制定完善的管理规范,对于设备问题做到有据可依,对于设备的移动和改进,修理的问题都要制定相应的规则规程,另外要做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设定考核或者检查方式,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完善,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的安全。

3.6新技术的应用

科学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应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因此在经济和安全方面综合考虑,需要企业重视创新观念,同时外部环境十分重要,所以国家必须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给煤电企业一个适宜发展、合理宽松的竞争环境,国家相关机构要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不断对法规进行修正和完善,其中要以安全为基础,对合法企业进行鼓励,以提升火电厂经济的运作和发展。

3.7利润相关火电厂的管理

要以发电能力以及煤电粉消耗量来进行评价,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业发展的需求以及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如何保证利益最大化,需要企业首先从生产方式上进行改变,从现行的生产主导型转化为企业主导型的生产方式,因为电能量的多与利润高和煤粉消耗低并不成正比,也并不代表着运营成本就低,所以转化为营业主导型生产,工作需要以营业工作为中心,以营业工作作为生产目标,各项工作必须符合生产目标,另外节能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是极为重要的,通过方案分析来判断节能和利益最科学的方案,从而节省经济、成本,最大程度地获得利润,最终选择资金和资源最为节省的方案,要注意的是火电厂的生产需要损耗的资源量非常大,其中生产方式的变化也会对生产因素造成影响。所以在工作中要合理科学地选择合理方案,最终保证生产利润的最大化。

4结语

电厂培训总结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辐射危害,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电厂核事故的医学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二级管理。

第四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五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救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指导地方核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三)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与医学应急救援建议;

(四)组织审查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检查医学应急响应准备情况;

(五)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信息。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二)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医学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医学应急救援措施;

(三)组织医学应急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训练和演习;

(四)负责医学应急救援时的组织工作及其后果的卫生学评价等。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和顾问组,聘请有关专家(兼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技术建议与咨询;

(二)协助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的评审工作;

(三)指导并参与核事故应急放射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四)参与核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核事故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方法、技术的研究,在卫生部核应急办的领导下做好部级医学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响应工作;

(二)负责实施各级医学应急机构技术骨干培训和演习;

(三)负责起草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

(四)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和交流,建立相关数据库;

(五)参与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观察,指导抗放射性药物的贮存与使用;

(六)参加制定核事故时保护公众的剂量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导则,协助核设施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核事故卫生防护措施;

(七)指导和必要时参与核事故现场的放射性污染监测;

(八)负责日常的值班工作,通讯联络,资料接收、传递;事故时的医学应急救援情况通报,总结报告的起草,并能随时转为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指挥中心。

第十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报卫生部核应急办备案;

(三)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各核事故医学应急单位做好核事故现场受照人员的救护和医学处置的准备与救援工作;

(四)根据核电厂周围人口的密度,建立核电厂周围30至50公里范围内的放射性背景资料、人口分布、居民健康情况、饮食和生活习惯、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的分布以及气象、交通、通讯能力的资料数据库;

(五)开展核电厂运行后周围公众的放射卫生评价,定期对生活饮用水、食物以及主要居民点近地面空气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六)定期向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提供有关调查、监测和评价资料;发现问题随时报告;

(七)开展对核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基层卫生医疗单位有关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培训,对核电厂周围居民进行有关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完成卫生部核应急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核电厂运营单位按国家规定编制的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场内医学应急方案,并在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审评的同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的有关专业机构,为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技术后援单位。

第十三条全国各级、各类卫生医疗单位必要时都有承担核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义务。

第十四条抗放射性药物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生产和供应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和响应

第十五条核电厂运营单位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本底、周围公众健康情况的调查和卫生学评价,并将调查、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其它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其主要内容是:

(一)目的、基本任务;

(二)应急响应组织、职责、程序;

(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人应急计划区的范围;

(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五)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详细方案;

(六)医学应急准备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

(七)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之间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第十七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责,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组建应急专业组,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第十八条参加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定期参加核事故医学应急演习。

第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在接到发生核事故的通知时,应立即按规定的响应程序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与卫生部核应急办和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建立约定的通讯联络方式。

通讯联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可靠的通讯手段,确保专用线路在事故期间绝对畅通无阻;

(二)各通讯联络点、联络人、替补人应定期进行通讯演习和检查,以保证事故时的通讯联络畅通;

(三)用于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械等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一条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分下列四级:

(一)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核电厂内医学应急组织和人员进入戒备状态;人员到位,设备、仪器等应急物资准备就绪。

(二)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场内医学应急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医学应急响应行动,并通知场外有关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厂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根据核事故发生、.发展的情况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食物和饮用水源等防护措施。

控制通道、撤离、避迁等防护措施的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第二十三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报告办法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有关情况告知当地公众,告知的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进入核事故现场的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必须服用稳定性碘制剂、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穿着防护服装,尽可能地避免过量的照射。

第二十六条在核事故处于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时,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根据核电厂或地方政府的要求决定是否赶赴现场协助工作。

在核事故处于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在国务院的统一指挥下派出人员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直接派出救援力量参加医学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有关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

第二十八条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情况决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终止后受污染地区居民的健康监护工作。并对受过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医学随访观察,根据病情确定观察时间。

第三十条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运营单位应向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

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及时向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提交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四章培训和演习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核应急办负责制定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培训计划,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根据卫生部核应急办制定的医学应急救援培训计划制定当地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核电厂运营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第三十四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在国家和地方应急组织宣传教育大纲的指导下,结合医疗、卫生的专业特点,开展对核电厂附近的居民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