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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论文范文精选

财富管理论文

财富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一)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官员与私人雇员同样具有私人效用

政府官员并不是一定都是一心一意追求社会福利的人民公仆,他们在缺乏公众与有关机构有效监督约束的情况下,会私下偏爱那些有助于增进其地位和升迁机会财政行为,或者为了私人利益而将自身的财政管理权非法有偿出租。由于财政利益主体都有寻求自身利益或租金最大化的内在本性,财政收支相关利益主体作为财政权益的寻租者便想方设法通过政策倡导或直接贿赂影响这些机构或人员,以确保以低廉的成本获得这些财政权益,从而使政府财政权力产生腐败问题。公共选择理论关于腐败产生的制度原因分析说明了政府官员侵占公共财政利益行为得以产生的制度背景,在缺乏公众与有关机构有效监督约束的特定制度背景下,自私自利的政府官员与利益集团相互勾结,使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投资、使用、管理出现偏移,公共财政的利益回报必然会因此相应地受到损害。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财政腐败的根本症结在于财政决策与执行规则的严谨性与执行监督的有效性,不同的财政宪政决策与执行规则会带来不同性质的决策与执行结果。科学、严谨、有效的宪政法则约束可以从根本上对政府财政权力进行系统规范、控制,从决策与执行制度上有效地防止财政决策权滥用导致的各种腐败,进而制约行政执行权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腐败。由于我国现行投资决策和执行中,长官意志起决定性作用,忽视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忽视专家的意见和科学的评估咨询,造成了一系列决策失误与损失。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宪政制度约束为财政政治权力运转机制树立公正运行决策与执行规则。为了在财政金融活动中遏制各种腐败行为,各个国家还运用类似“金财工程”等先进的网络技术及信息处理手段,支撑财政管理的系统工程,在遏制腐败的斗争中发挥出它的特殊作用。

(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财政民主监督机制具有有效遏制腐败滋生的功能

但我国财政民主监督机制尚欠缺。目前我国在政府财政权力行使问题上的主要弊端是财政预算权力结构失衡。预算的权力结构由预算的编制力、预算执行力和预算的监督力构成。财政预算体制的腐败隐患在于预算编制粗糙(预算编制越详细,越具体,对政府活动的约束能力就越强);预算审议批准流于形式(人大对预算审批没有发挥实质作用,难以充分约束政府收支活动,腐败滋生在所难免);预算执行存在违规失规现象(预算对政府活动的约束力不足,预算执行具有随意性);决算与预算存在较大差异(决算缺少对资产负债信息的报告,使得公众对政府收支、资产负债情况难以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审查,从而为腐败埋下隐患)。由于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与政府机构的其他部门处于平级关系,财政管理部门对各预算部门的预算编制的统一管理权不够,难以对其他具体预算部门的预算管理实施有效监督,从而削弱了政府财政部门对各预算部门预算编制的统一管理权;政府行政首长个人财政权力太大且不受制约,以及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平行各部门之间权责关系不明确,造成政府间、部门间财政分权管理体制不规范,形成了政府财政体制的过度集权现象,给财政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创造了条件;财政预算监督不到位问题突出体现在对预算收支总体情况监督多而对具体支出项目监督少;对经常性支出情况监督多而对重大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少;对普通单位或个人监督多而对权势部门或领导监督少;自上而下的监督多而自下而上的监督少,这使那些违法违规活动和腐败分子有机可乘。为了加强人代会对预决算的实质审查批准权,我们应当使提交人代会审查的预算方案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明确要求重大预算决策必须附有比较具体的说明材料,政府预算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让所有的社会公众都有渠道了解和参与政府预算编制和决策过程、表达意见。

二、强化财政管理的反腐监管制裁机制

为了强化财政管理内外在反腐败监管制裁约束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反腐型刚性财政约束制度,根据我国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财政预算权力配置结构,强化财政预算法律责任机制,以谋求达到防治腐败的目的。

(一)优化财政管理体系,强化财政管理的反腐基础

健全刚性财政管理体系,强化部门预算、集中支付管理体制,强化政府依法财政收支日常管理机制,为防治腐败奠定坚实基础。

1.强化部门预算管理透明化、集中支付管理体制

一要依法科学合理编制、审核、执行和监督部门财政预算,这是政府财政资金控制的重要机制,可以有效防控部门内部多头掌握资金、自行随意支配资金的行为。通过不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强化预算对财政收支的约束,严格控制财政预算执行中的新增收支项目,明确追加预算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有利于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地使用,杜绝虚假预算收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要健全财政重大决策机制,明确财政重大决策范围与程序,促进财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财政重大决策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定期跟踪重大决策在执行过程的实施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三要完善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机制,按不相容职责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能及时发现和查处预算单位的违规问题,消除预算单位层层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可能性。

2.强化政府依法开展财政收支现代预算管理机制

公共财政预算收支约束机制建设是财政管理反腐败模式关键。为确立有利于防治腐败的公共财政预算刚性约束的基本制度,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推进预算收入税式化全口径预算管理。二是强化防治腐败的预算编制、执行机制。三是建立政府支出偏离预算安排的自动否决制度,做实政府无预算不得收支,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四是加大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动态监控,不断完善惩防结合的财政收支标准与程度管理体系,使政府采购活动按法定程序和统一方式通过市场公开进行,压缩有关部门及人员利用权力寻租的空间。五是通过编制的财务报告集中反映单位预算执行、调整情况,明示预算单位收支是否符合财经纪律与标准、审批手续是否健全,防止虚假发票套取国家资金,保证国家资金安全。

(二)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强化财政监督的反腐作用

财政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如何围绕财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强财政权利制衡监督约束机制构建,针对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理清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构建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对于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监督控制力和腐败免疫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运行机制,提升对财政收支的监督控制力。为了健全财政部门内控机制,提升腐败免疫力,要进一步提高财政内部监督的覆盖面,不断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在牢固树立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内设业务机构共同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政府财政部门内部财政监督职责的分工体系,构建协调的财政部门内部业务管理机构与财政专门监督机构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完善财政系统内部各级财政上下以及专员办与各地财政之间联动的监督工作机制,逐步使财政监督由检查型监督向控制型转变,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有效性的评价监督,加大对财政收支违规行为的制约,注重改进财政内部监督的方式方法,注意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相结合,注意防止和化解内部监督中的矛盾和困难,针对重大财政决策跟踪监督,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有序的财政监督应急机制,确保各级财政机关及时有效地掌握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要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以防治因预算失规、失序引发的腐败为目的,构建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治财政腐败发生与蔓延的预算权力约束治理结构,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的预算权力结构;为了提升人代会国家预算主导权,建议将人大预算委员会升格为专门委员会,使之成为预算审议、监督和执行检查的专门机构,预算审议实行整体表决与分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预算数额大、民生关联较密切、投入结果确定性差的预算,进行专项辩论与表决,允许人大不通过某个部门或某个单项预算,防止预算审批中的“搭便车”现象;强化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限制政府财政外其他各职能部门对本级预算和所属二级预算的二次分配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各部门预算支出调整的随意性。

(三)完善财政责任机制,强化财政的惩治功能

财富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公共管理人才培养的两种辅修模式

辅修制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外再辅修公共管理专业的相应学分,并获得辅修证书。国内高等院校的本科公共管理专业普遍作为辅修专业开设。这种普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依托高校的学科优势与相关专业学院的师资优势,面向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实际需要,培养掌握中外行政管理理论与现代管理方法技术,结合学生修习的第一本科专业,培养适合新的时代需求的复合型公共管理中高级人才。公共管理辅修模式以学分制为基础,目标是培养学生所修习的本科第一学位与行政管理交叉的综合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目前,国内开设公共管理辅修班的学校有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等十多所高等院校。该辅修专业学分要求一般为30分左右,主干课程有管理学、政治学,相关课程有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以北京大学为例,其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辅修专业总学分为27学分,其中,必修课程15学分,选修课程12学分;专业课程包括:政治学原理、公共管理学原理、公共财政与税收、组织与管理、公共政策与分析、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宪法与行政法学、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等。全部修满者可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目前国内公共管理本科普通辅修模式存在一些不足,如学科专业壁垒尚未完全打破;学科本位主义较严重;学生缺乏自主选课的机会;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不够;缺少培养团队精神和合作精神,忽视组织计划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差,等等。与普通的辅修模式不同,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借助本校MPA优质教学资源,面向全校本科生招收公共管理强化班(UPA)学生,目标是培养既有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政策分析能力,又有专门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竺可桢学院采用在普通辅修模式基础上的强化辅修模式。按照人才培养目标设置课程体系,聘请校内外专家授课,在大三从全校优秀学生中选拔学生组班,实行二次招生,保证生源质量,并由MPA教授担任导师,实行专业指导和个性培养,加强政府实习平台和科研能力训练。在具体课程教学中,突破传统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团队学习、实地调研、多维讨论等互动式教学方法,注重强化班学生与MPA学员之间的沟通,共享MPA论坛等,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

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强化辅修模式的比较优势

强化培养模式和普通辅修模式在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定位上均以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培养为前提,课程设置上侧重于学生对公共管理的理解及综合能力的提高,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课程包括政治学原理、公共政策分析、公共经济学、公共管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共部门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涉及经济、管理、政治、法律、社会等社会学科。在师资方面,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进行了优质资源的重组,聘请了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的名师资源;在招生规模上,各个高校的该辅修专业录取人数均在60人左右,有助于在案例教学或讨论课中发挥优势。在招生过程中,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公共管理强化班学生的自主管理和激励机制,使得学生在进行理论学习公共管理知识之余,通过对自身“公共事务”的管理,在实践中进行公共管理能力的提升:一方面将课堂中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另一方面,通过实践对理论的检验和思考,进一步巩固所学的公共管理理论与知识。此外,普通辅修模式一般以专业为依托,如北大模式;浙大则在这一方面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和实践,利用荣誉学院联合相关专业院系,整合优质教学资源,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对比分析强化辅修模式与普通辅修模式,我们发现强化辅修模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一)二次招生模式吸引了全校的优秀学生参与,保证生源质量

相比一般辅修班的招生,(1)公共管理强化班利用荣誉学院的优势和该班的文化传承吸引全校优秀学生申请报名,并通过一轮笔试、两轮面试方式,保证生源质量;(2)高质量的课程和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促进了学生学习;(3)班级文化传承促进学生维护班级荣誉感、责任感,为下一阶段的学习与实践提供了动力保障。

(二)整合优质教学资源,保证高水平的教学水准

充分利用荣誉学院的优势,可以整合学校各方面优质教学资源,集中力量培养公共管理复合型创新人才,为各专业院系输送高质量毕业生;反过来,也促使各专业院系及相关教师投入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形成良性循环,保证高质量的培养水准。

(三)注重案例教学,开设课堂讲座

在公共管理强化班的教学过程中,突破了传统的教学方式,教师能更多地根据自己的丰富经验与实践成果,向同学们提出案例,进行启发式教育,充分运用互动式教学,直到学生自主进行课堂讨论,调动和发挥学生的潜质。如聘请的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浙江大学光彪特聘教授蓝志勇为班级开设的公共行政学分析课程中,就采用了模拟竞选的方式以了解美国行政的运作方式。公共管理强化班除了在课堂内的案例讨论外,还开展了各种班级活动以培养学生对公共管理理论的应用、对公共事务的思考能力。如“双周沙龙”,来源于课堂案例讨论的拓展,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同学分组对相关议题进行资料搜集与讨论,强化了学生的理论应用能力。

(四)相对独立的班级管理体系,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竺可桢学院对班级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与开课学院的沟通以及在课堂之外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目前,依托于竺可桢学院平台,公共管理强化班在班级管理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进一步增强了班级的凝聚力,突破了一般专业辅修班仅仅在上课期间共学的模式;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增强了班级的竞争力,在增强班级学生个人能力的同时增强了对公共管理理论的应用能力。班级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致公讲堂”,精品课程展示活动、双周沙龙,案例讨论、中国企业体验实习奖励计划参与、政府平台,了解政府的运作方式等,这些实践活动都借助了竺可桢学院的平台和资源,也为同学们提供了在班级以外的实践机会。在毕业环节中,学校鼓励学生将主修专业的毕业设计(或论文)与公共管理强化班的调研分析相结合。

强化辅修模式的启示

从目前国内高校对于公共管理本科的教学建设来看,公共管理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大部分高校则仅是开设相关的专业辅修,并没有和MPA专业学位教育进行资源共享。在形式上,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开设的公共管理强化班(UPA)是一个较为创新的教学模式,利用MPA的丰富资源,通过强化班的形式来培养复合型的公共管理人才,目前该教学模式已经较为成熟。事实上,在进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通过比较辅修模式和强化模式,我们发现以下3点对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具有借鉴意义:

(一)对生源鉴别的重视

大学期间,本科教学压力已经较大,在进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首先应考虑到要选择学有余力的同学及其兴趣、目标,否则,不仅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难以实现,更有可能导致学生连本专业的课程都无法完成;此外,对是否适合本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条件鉴别也是复合型人才培养得以成功的重要条件。

(二)对课程教学方式创新的注重

在一般辅修班的教学中,容易出现以学分导向的任务型教学管理,特别是在自主选课的基础上,学生一方面缺乏对该专业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又要疲于应付众多课程的学习,容易埋头于课本以考试为目的,而忽略了对知识本身的掌握和应用。因此,在教学方式上,更要注重创新,以帮助非专业学生对所学内容更好地理解。

财富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的管理工作需要计算机技术提供支持在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之前,行业的运作效率比较低下,系统化的管理没有得到建立,单纯地依靠人工方式影响了工作效率。很多人都不能及时地了解的销售信息、库存信息、兑奖信息等等,也无法有效地对销售管理过程和的管理风险、资金风险起到一定的积极监控作用。因此,在行业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更加需要计算机技术提供支持,促进其更有效的管理机制的建立。

2福利中的计算机管理工作

2.1计算机技术用于提高生产的数量和质量,规范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计算机技术在的生产管理和购买管理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通过统一印制、统一发行以及在的生产管理上都产生了积极作用,这都需要计算机技术对我们的行业起到积极的管理作用。从喷墨印刷技术到检测手段的完善,让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得到了创立和维护,提高了行业的管理效率。

2.2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对伪造、骗奖等现象进行了有效的打击,规范了市场管理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更多的购买者参与其中让我们的市场变得更为的丰富和庞大,这样的环境也滋生出了一些伪造、骗奖等投机活动,这对我们事业的发展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因此,面对这些现象,我们通过计算机技术的利用,以设置一定的防伪技术,并不断地更新防伪技术,采取防透视油墨、防磁性油墨等等相关的技术对本身进行有效的保护,在不断利用计算机技术以及相关技术的市场管理活动中,我们还能通过技术的创新和改进提高行业的安全性,保证购买者和国家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在适当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防伪技术,并通过研发创新,找到更适合于我国行业发展的电脑防伪技术,提高行业的安全性,让这些造假现象得到一定的抑制和改变,促进行业的积极、健康发展。

2.3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带来了更多的管理问题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地深化和发展的过程中,以及通过将它们运用到行业的过程中,这不仅仅能够促进销售、生产、管理的优化,还能够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真正地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深入过程中,也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管理问题。在《管理条例》中明确提到: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体育,未经允许,禁止发行其他,禁止在中国发行、销售境外等等。对于发行机构国家也有明确说明,这些都是为了方便行业的管理和运作。但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行业的发展受到了更多的挑战,特别是人们被允许在网上购买,以及的电子化,境外通过互联网、计算机对人们生活的渗透等等,极大地影响到了我国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的产生就需要我们针对新的环境,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作出相应的法律规范,以提高市场的管理效率,让它能够在健康的发展道路上不断成长、进步。

2.4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提高了市场的管理效率在我国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不得不说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时候,我国还是采取印刷的形式,的销售、发行、数据收集、管理等工作都十分的繁杂,工作人员的任务繁重,市场的管理效率低下,这对行业的快速发展都起到了阻碍作用。在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快速应用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学会了数据收集、促进销售,还在的防伪、信息收集上起到了巨大作用。我们在行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还是应该依据市场特点,积极地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推动市场管理工作的有效化发展。

3结语

财富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一)居民收入在全国GDP中的比重偏低且分配不公平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实力逐渐增强。但在我国经济总量在不断攀升的同时,资本收益过分压低劳动报酬的现象已成为当前全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1980年、1990年和2000年我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7%、16%和12%,2000年至2005年这一比重依然徘徊在12%~12.5%之间。与之相对应,美国2000年以后这一比重一直稳定在50%左右。从1999年以来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最终分配比例上看,政府最终可支配收入的规模迅速扩大,企业的份额进一步上升,居民的份额则明显下降,相应地居民可支配收入也明显减弱。有许多学者认为,仅能勉强糊口的“生存工资”使我国产业具有低成本国际竞争优势是一种错误认识。在我国20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摊的改革成本过多地由“弱势群体”承载了;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享的经济成果,过多地由所谓“精英团体”瓜分了。

概括起来,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具有如下特点:(1)目前反映全国收入分配差异的基尼系数为0.46,收入分配相当不均。(2)收入差距拉开的速度非常快,短短20多年时间从相当均等到如此差距,在世界范围内较罕见。(3)与收入分配结果相比,起点不公平较过程不公平更严重。起点不公平主要指有关社会政策的选择,表现为人们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的机会、健康的机会等的不公平;过程不公平主要指进入市场和发展事业的机会不平等,表现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差别对待的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改制中内外勾结低价处置资产,利用内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股票获取暴利,通过征地剥夺农民,通过关系或贿赂低价获得国有土地等。(4)公共政策对起点不公平和过程不公平关注得不够,民众只能接受效率优先形成的结果不均等,每万元GDP增长所包含的就业机会在最近若干年内不断减少,就业机会减少进一步恶化了收入分配。(5)农民工的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如改革开放以来珠江三角洲GDP年增长率平均在20%以上,但目前珠江三角洲农民工的工资绝大多数在600元左右,最近12年仅增长68元。

(二)优势产业占垄断地位导致行业发展差距过大目前我国各行业的发展不平衡,某些产业得益于先天性或行政性垄断而获得高速发展,行业收入也远高于其他竞争性行业。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和烟草等垄断性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较轻纺、建材、采掘、塑料制品、林业等行业职工平均工资高2倍~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别,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倍~10倍之间。垄断行业囤积的巨额资源及利润,使其应对国家宏观管理的能力和空间大大增加,客观上减弱甚至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这在房地产业表现得最为突出。另外,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强制交易;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部分地区、行业垄断苗头开始显现,形形色色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国家经济和技术创新的发展。

(三)国有企业的发展没有体现全民利益的增加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因此有些企业既垄断了国有资源又享受税收返还等财政支持政策。对这些企业而言,它们不需支付任何资本成本,但对市场中的其他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说,客观上形成了不公平竞争。财政部统计的数字显示,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万亿元,同比增长19.7%。同时,由于未建立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制度,效益好的企业职工收入不断膨胀,困难企业职工收入却不断下降,以至2006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平。国有企业利润持续增长,与国有企业大多属各种形式的垄断行业、享有对诸多资源和要素的垄断特权不无关系。与此同时,国有企业虽然源源不断地获取了高额利润,却并未按国际惯例向企业的所有者———国家分红。2006年初,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分析报告指出,尽管我国中央国有企业近年来利润持续大幅度增长,但是不论财政部、国资委还是其他任何中央政府部门,都未从中央国有企业获得股利,这与其他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德国、法国、丹麦、新加坡等国家,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红利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这部分收入可以用来解决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改革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提出的“社会分红”理论认为,在一定地域内,政府从投入国有企业或社会化企业的资金和土地中获得利润后,应将一部分作为“社会红利”分配给全体公民,以体现公民对企业或资源的全民所有性质。“社会分红”在一些国家已成为现实。从操作层面看,中央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向国家分红,省市级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向社会分红。因此应理顺机制,创造条件,认真解决与落实国家和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四)政府参与分切房地产利润蛋糕无助于降低房价我国目前高昂的房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城乡居民收入增加不多的情况下,房地产价格却一路高涨。近10年来,大学毕业生的起薪几乎没有增长,但房地产价格同期却上涨了至少5倍以上。

造成房价上升的原因很多,但囤积土地是开发商利用不可再生资源侍机获取高额利润的重要方式。土地本应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但在国家整顿土地批租背景下愈演愈烈的囤地风潮显示有关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土地资源的流失,导致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手段减弱,而房地产商对楼市的操纵空间更大。大规模的圈地囤地使房地产商通过垄断土地垄断房价,形成区域性房地产主导价格。一些地方政府将土地作为城市经营的重要手段,也为开发商圈地囤地提供了机会。开发商大肆囤地的背后,是地方政府谋求通过房地产开发创造GDP增量纵容的。被囤积的土地长期处于待开发或闲置状态,对国土资源造成了巨大浪费,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公共利益的瓜分。在房价调控上,国家开征土地增值税、房产交易所得税等税收政策无法抑制房价上升的势头,相反推动了房价上升。古往今来,征税从不能压低商品的价格。拉姆齐说:在食盐的交易中,由于需求者好歹都得吃盐,需求较缺乏弹性,所以政府即使向供应者征税,税负也必定会转嫁给需求者;而在青菜交易中,由于供应者好歹都得把当天的青菜卖掉,供给较缺乏弹性,所以即使政府向需求者征税,税负也必定会转嫁给供应者。房地产属于食盐类商品,在房地产市场总体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开发商或卖房者定会将这部分税收转嫁给买房者负担,在这点上,所有的开发商或卖房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政府通过征税方式调控房地产,税收最终会转嫁给购房者,加重购房者的负担。降低房价需要灵活的调控手段,“一刀切”的征税办法只会加重普通购房者的负担。超级秘书网

二、现阶段我国政府理财中应把握的原则和战略

(一)现阶段我国政府理财中应贯彻的原则具体而言:(1)以民为本,不与民争利,真正落实“民富才能国强”;(2)促进就业水平的提高,以扩大就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3)任何产业都不能拥有获取超额利润的垄断特权。

财富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一)物权公示规则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

物权公示规则是为了维护物权秩序和交易安全而设立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物权是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及排他性效力的权利,在现实社会中,以一定的方式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公开、透明,既可以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避免对交易安全的妨害。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从婚姻法的情况看,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成立后解除前,夫妻任何一方以各种方式所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除非出现了特殊情况即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财产为个人所有还是共有已有明确的约定。以此推断,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只要无特别约定或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结论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看来,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似与《物权法》存在冲突。因为根据上述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如此一来,未登记的夫或妻是否还能取得房屋的共有权就成为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对此。有人认为在《物权法》实施后,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房屋归登记名义人所有,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本文认为,对这一问题不能这么绝对,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1、物权公示对夫妻共同财产内部的影响

(1)、若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房产归一人所有并登记在该方的名下,则房屋属于登记名义人所有而不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屋约定归一人所有,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

(2)、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因为:a.虽然不动产登记簿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不动产的实体权利关系,但这并不能排除登记的物权与真实的状态不一致情况的出现。就此而言,依不动产登记簿确定的物权的归属,实际上只是一种权利的推定,一旦有反证证明登记发生错误,就应当推翻登记从而重新确定物权的归属。b.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依婚姻法的规定,在既无约定也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法律对此类财产权属的规定,是真实的物权状态。如果登记簿上仅登记为一个人的名字,就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一致,属于登记错误,而错误的登记不能作为判断物权归属的依据,对物权归属的确定仍应以真实的物权状态为依据。[i]因此,一方面,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法院仍然应当将此类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从而予以分割;另一方面,如果未登记的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则法院一旦查明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就应当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物权公示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

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不意味着未登记一方的“隐性”共有权就会绝对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登记名义人擅自将房屋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形,虽然登记名义人系无权处分,但由于登记具有公信力,第三人有理由信赖登记簿的记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这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一旦善意第三人完成登记,就可以取得房屋的物权(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等)。未登记一方并不能以未经自已同意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只能向无权处分的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尽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原则仍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由于登记公信力的作用,这种情形对于未登记一方而言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为防范此类风险,未登记一方也应当使自已的权利体现在登记簿上。具体途径有两个:其一,其可以向登记机构要求更正登记,如果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则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从而将房屋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其二,如果登记名义人不同意更正,则未登记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旦查明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胜诉方可持判决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同时,为防止在诉讼过程中登记名义人处分房屋,未登记一方可以先行办理异议登记。[ii]

(二)物权所有权规则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是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对私人所有的财产项目进行了列举,规定了严格的保护制度。物权法在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但是,从婚姻法的角度看,如前所述,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大部分财产都认定为是共同所有的,把在一般看来得个人所得,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等,都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似乎和前述物权法的规定存在着法律的矛盾和冲突。对此,本文认为,婚姻法作为一种家庭法,对于夫妻财产共有的规定的立法的理由在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首先应当满足于维系婚姻关系的需要,如扶养子女、赡养老人、家庭生活和满足消费等社会功能。因此,物权法对于私人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等个人所有权的规定与婚姻法里关于婚后所得共同共有的规定是不矛盾的。但是,这种不矛盾的这种认识也可能在具体案例里会出现一些法律冲突。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一台湾投资者在海南投资设立一公司,在大连从事房地产开发。后投资一个多亿在大连开发了一个广场项目。在此期间,同一女性结婚。后经过五年离婚,离婚时涉及到他在五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在公司里边持有的在大连投资的一亿元的股权,女方是否应有他投资股权的一半。如果承认有一半股权的话,女方就能得到五千万的财产。但他们的婚姻关系只有五年的时间,对此,男方称:我的投资是我自己找来的,跟你没有关系,在大连的投资的资本金是在我们结婚之前我投进来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拥有。这样就会导致台湾投资者以他个人所有的股本金在大连的广场项目里投资收益的一半,即五千多万应当是属于女方的。对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这样的:判决男方拥有他在大连广场项目里边设立的公司的股权的百分之五十,另外百分之五十是别的投资者的。但是这百分之五十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女方有一半。[iii]投资本身是个人财产,但是在投资的过程中间结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投资产生的收益要按夫妻共同所有来分配。这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着冲突,但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是一种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另外,住房工积金这类财产收益,是物权法中确定的合法收益,是劳动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但依婚姻法的规定婚后的住房工积金是劳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是特别法,所以在处理这类离婚案件的时候,住房工积金的归属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还有婚前的银行存款婚后所产生的利息的归属问题。依物权法,原物所产生的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所有权人,银行存款的本金是个人的,它所产生的利息也应该是个人的。但按婚姻法,存款本金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利息应是夫妻共同财产。[iv]本文认为,银行利息不能与劳动者的劳动收益相提并论,应该适用物权法来处理这个问题,储蓄存款利息应当归属于本金的所有权人,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产生。

(三)物权共有规则与夫妻债务的处理

根据物权法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另外,还进一步规定,在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有约定的以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来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夫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的一种,基于共同共有关系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夫妻双方共同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不仅应当包括积极的财产,也应当包括消极的财产,即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条推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由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v]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切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互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同时,为奖励夫妻各方多为婚姻作贡献,不做或少做有损婚姻共同利益之事,并对其个人行为负责任,保障第三人的债权安全,确有设立个人债务的必要。

在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各债权人均享有要求夫妻双方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夫妻双方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当债权人请求夫妻一方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时,被请求的夫妻一方不得以其内部所承担的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强调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责任,使夫妻各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更加明确,为债权人的债权安全提供了较为周全灵活的保障。此外,新《婚姻法》新增了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由上可见,两法对约定的效力规定是一致的。夫妻内部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夫妻一方(如男方)作为债务人,在发生债务清偿的时候,以夫妻之间约定财产都归女方所有,男方并没有财产权利,男方事先没有向第三人声明有内部的约定,当发生债务不能清偿的时候,不可以用内部的约定对抗第三人,这是维护正常交易的秩序的必需。依物权法公示制度,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要向第三方公示,要事先告诉第三方夫妻之间已经做了财产分别制的约定。因此,夫妻约定分别财产的,发生债权债务清偿的时侯,第三人只能向夫妻中借债的一方追讨。

参考文献:

;[i]田韶华:《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人民法院网。

[ii]同上

[iii]龙翼飞,《物权法的制定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香港湾仔区高校联合会演讲,中国民商事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