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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

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落实劳动标准,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呈上升趋势。有的县、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支持不够,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监察执法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特别是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缺失,对农村地区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缺位,直接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各县(区)要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没有成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县,要尽快成立。要按照“政治思想好、人员素质高、综合业务强、队伍管理严”要求,加强监察队伍的组织建设。要把那些既有实际工作经验又有较强综合业务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使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从数量到质量都能够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员须经省或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培训合格并参加行政执法专门业务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监察执法工作纪律。要坚持定期培训,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

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以及人员经费、业务培训费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逐步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和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等,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及快速反应能力。

三、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城乡统筹监管,强化对城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职业培训、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方面的监察执法,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管和服务。

一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搞好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依法依规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县(区)政府要定期开展劳动用工突出问题专题研究,及时制定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

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要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救济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职责和期限。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举报奖励、依法审计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在办案费中列支。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可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在专项检查费中列支。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失信的用人单位要实施重点监控,适时向社会公布,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

四、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市、县(区)要把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来抓,劳动保障、公安、监察、卫生、国土资源、安监、民政、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劳动用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及《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民政部门要对智障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难的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及时提供帮助;监察机关要负责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各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