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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司法判决与社会认同的体会

读司法判决与社会认同的体会

最高人民法院贺小荣法官在《人民司法》(2008年第7期应用版)发表评论文章《司法判决与社会认同》(以下简称《贺文》),读后颇有感触。《贺文》的突出特点,通篇力论司法判决技术性和伦理性的相辅相成及其重要性。文章指出,司法判决要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取决于司法判决自身的技术性和伦理性,阐明技术性即指判决适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精确度,它是“一个好的判决形成的基础和保证”,而伦理性则是指裁判过程和判决结果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嵌合度,它是“一个判决能够成为好的判决的重要条件。”并进而强调,技术性与伦理性在一个好的判决中是高度统一的,任何只追求一个方面的做法都是片面的。由此指出,多年的改革中,由于过分关注和强调司法判决形成过程的技术性,忽略了司法判决自身的伦理性,“由此加剧了司法判决中技术性与伦理性的对立,影响了司法判决的社会认同度”,“少数案件中伦理性的缺失具有极强的放大效应,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评价,一是判决结果背离社会主流价值,二是审判作风难以保证结果公正,三是法官素质低于社会公众预期。”于是文章指出:“在确保司法判决技术性的同时,充分关注司法判决的伦理性,是弥合司法判决与社会认同之间相互距离的重要途径。”

一篇不足1800字的短文,能够深入地吸引读者,打动读者并引起读者对司法现状的反思,《贺文》的确不失为短文见长,小议中凸显大手笔。由此可见,作者不但是理论大家,而且是审案高手。一个没有深入司法审判实际的人,很难发现司法判决中的写作病笔及其克服、改进的努力方向,也很难击中时弊,发表出引人入胜的经验之谈。

笔者除以上感慨外,在《贺文》论述司法判决的技术性和伦理性的理论启示之下,想到人民法院司法判决的另一问题:时下不少法官制作的司法判决质量不高,主、客观方面的原因都有。目前,在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制作司法判决的基本状况是:其一,一些法官不明确司法判决与人民法院的关系,认为判决制作不过是承办法官自己的事情,质量高低是主审人自己的水平问题。因此,主审人起草判决书后,院、庭长或不予审核直接交印,或审检也仅是签几个字而已,没有认真把关和修改,如此创造出的“产品”质量,难以保证高质量。有的法官干了一辈子审判却没能写出几份象样的判决书。其二,在强化调解结案的背景下,大部分案件经调解结了案,制作调解书成了相当一部分法官的主要写作内容,由于调解书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内容制作的,制作起来比较简单,10几分钟即可写成。久而久之,简单操作多了,就对复杂的判决生疏了,甚至厌烦了,因而制作起来马虎从事,其质量也就可想而知。其三,法官制作判决书基本参照1992年最高法院下发的《诉讼文书样式》,而该《样式》距今已历16年之久,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已跨越若干阶段,《样式》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载体已面目全非,无法适应法院审判形势的需要。尽管各地都在创新判决的制作,但却因遍地开花无法结成统一之果,也是影响司法判决制作质量的又一重要原因。

《贺文》开篇点精:“判决能否被社会公众所认同,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能否被人民群众所肯定的关键因素。”这对唤醒广大基层法官的判决意识无疑起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提高和强化法官的判决意识,必须要在牢固树立三种意识上下功夫:一是法治意识。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尽管是对个案作出的评判,但人民群众都是通过法院的司法判决来理解和认识国家法治状态和水平的,可以说司法判决就是国家法制的标本和样板。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判决去张扬国家法治的精神,教育人民学法守法,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是权威意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都是共和国的法治产品,通过判决这种载体向社会张扬正义,显示司法审判之权威。因此,我们每制作一份判决,都必须带着权威的意识去下笔、去修改,去审阅签发,绝不允许带错出门,决不允许质量低下的司法判决行走于中国大地去降低司法的权威。三是精品意识。每个法官如同工厂流水作业生产线上的工人制造产品,在司法程序这条“正义生产线”的运行之中,各尽职责,竭其所能,创造出的每一“产品”均系精品,决不能使体现司法权威的判决成为次品甚至废品。如果发生了次品和废品,我们将无颜面对共和国,无颜面对人民,无颜面对我们的司法职责,不配作一个共和国的人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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