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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创建矿产示范城市承诺报告

市创建矿产示范城市承诺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创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是我市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争做全区县域经济排头兵,争创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尽快将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成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推动“城市矿产”资源利用规模化、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市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投资计划和预期目标,认真组织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实施期内,示范基地新增再生资源处理能力达到109万吨。

二、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提出的“七化”要求推动示范基地建设,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积极引入深加工企业,合理延伸产业链条,优化技术工艺路线,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把示范基地打造成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管理规范、利用规模化、辐射作用强的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三、以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为核心,科学规划再生资源利用行业的发展,制定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政策措施,将现有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向示范基地转移,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现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示范基地的有效衔接,保障示范基地原料来源。

四、研究制定“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报、考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程序。建立完善项目档案,对示范基地内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和标准、劳动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确有调整的,及时向自治区有关厅局及国家有关部委申请备案。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专款用于批复的实施方案所附项目基本情况表中各项目的建设,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六、示范基地建设期间,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发展规定,全力落实基地建设各项措施,不引进环境污染项目,坚决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认真做好群众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确保示范基地建设快速推进。项目实施期内,如示范基地建设未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考核验收,将按照有关规定退回部分中央财政预拨资金。

七、采取强有力措施,保障示范基地建设目标、指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的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示范基地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扶持政策,不断加大示范基地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加快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定期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基地内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监控机制,定期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大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宣传推介力度,不断扩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的影响力,切实发挥示范基地建设对提升行业经营发展水平的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