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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融生态模范市的通知

创金融生态模范市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探索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新思路和新途径,以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和促进经济社会与金融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推进政策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中介服务环境、政银企协作环境、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区域经济产业结构优化,进一步提升我市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创建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实现社会信用水平明显提高,金融运行环境持续好转,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金融服务功能显著增强,政银企协作机制完善,金融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进一步提高,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其中,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逐年增加,存贷比例逐步提高,上市公司的数量达10家以上,保险密度达600元以上,保险深度达5%以上,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考核居全省先进行列。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金融生态示范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创建金融生态示范市”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承担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

1.落实工作责任。市金融办牵头负责政策环境、法制环境、中介服务环境、政银企协作环境建设等,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信用环境、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信贷政策制定、实施等,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银监分局共同牵头负责金融业改革、规划、发展、创新等。

2.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梅州银监分局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金融生态建设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分析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建立催办督办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推进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和部署下阶段工作,促使创建生态示范市各项工作引向深入。

(三)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认真按照本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全面组织落实,形成“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共同参与”的长效创建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对本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制订梅州市金融生态考核评价办法,设立“优秀金融生态县”奖项,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由市政府授予“优秀金融生态县(市、区)”的牌匾,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政策环境建设,加大金融发展支持力度。

1.加强政银企工作协调。市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金融工作会议,定期召开经济发展情况通报会,定期、不定期举办政银企洽谈会、金融产品交易会,经常参加金融部门组织召开的金融联席会议、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议等,主动关心和了解金融工作,及时通报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和重大经济决策,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为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确定信贷投向,促进银企合作提供便利。编制梅州金融业发展规划,出台加快金融业发展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金融又好又快发展。

2.建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2009年,市政府负责筹资,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包括:支持梅州金融创新、人才培训,奖励业务发展快、创新能力强、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金融机构,奖励成功完成首发上市的企业,奖励来梅州注册设立机构网点的金融机构。

3.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防止行政对金融的非正常干预;清理现有的规章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打破行业垄断,修改不利于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款;定期组织国内外金融专家来梅授课,对党政干部开展金融知识轮训,树立正确的金融观,提高党政干部金融意识和运用金融资源的能力。

4.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在金融部门处置不良资产、贷款重组、回收保险标的以及取得抵债土地、房产过户、出售过程中,税务、工商、国土、建设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金融机构交纳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的优惠。禁止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金融机构的负担。

(二)加强法制环境建设,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工商、税务、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参加的维护金融债权联席会议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全力清收不良贷款。对党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实行偿债目标责任制,并纳入相关单位领导业绩考核和离任审计范围。对经多次催收仍拖欠不还的公职人员,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依法依规进行企业改革改制,规范企业在关闭、破产、重组、合并、改制等过程中债务处置行为。

2.严厉打击金融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地下钱庄、非法集资、非法炒买炒卖期权期货和外汇、虚假投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严厉打击金融诈骗、侵吞金融资产、制售贩假人民币、洗钱、针对金融机构的暴力等各种金融违法行为。

3.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对辖内企业、公务员、个人拖欠金融债务诉讼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适时对“黑名单”进行曝光,对恶意欠贷企业进行制裁,不给予办理开户、结算、贷款等业务,不享受政府任何优惠政策。

(三)加强信用环境建设,营造良好诚信氛围。

1.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举办有关文艺演出,开展“诚信企业”、“诚信中介机构”签约活动,组织开展金融知识“进校园、送社区、下乡村”等活动,加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宣传教育,使诚信观念深入人心,增强社会各界积极维护诚信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觉性,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2.开展多层次信用创建活动。稳步开展“信用政府”创建活动,各级各部门带头开展诚信建设,树立诚信形象,在全社会倡导诚信守约的行为规范;开展各种诚信评选活动,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个人,由金融、财税、工商等相关部门给予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在农村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创建、评审活动;建立健全农户、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资信打分和信用记分制度,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对信用户、信用村(镇)的信贷需求等给予优先满足。继续开展“无假币乡镇”创建活动,创建率要达100%。

3.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政府各相关部门支持人民银行开展企业、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牵头征集整合有关部门的非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建立完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信息、集团关联企业授信主办行和协办行信息、信贷退出企业信息共享机制。企业(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标,对企业的评优评先、名优产品评比,对个人的评优评先,公职人员聘用、干部提拔提名等事项的参考依据。

4.规范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大行业自律力度,探索建立企业财务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督促企业不做假账,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为金融支持企业发展提供准确的财务等信息;力争用3年时间通过会计财务法规知识培训,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的管理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5.建立金融生态环境激励机制。各金融机构应完善资金定价机制和授权授信制度,及时增加对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的授权授信,加大对讲信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逐步建立金融生态环境激励机制。

(四)加强中介服务环境建设,提升专业化和诚信水平。

1.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引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会计、审计、律师、资产评估、信用征信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多种专业化信用服务,推动信用交易的发展,提高全社会防范信用风险的能力。

2.建立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在政府出资组建政策性担保投资公司的基础上,鼓励民营资本进入信用担保行业;以合资、战略合作等形式,引进知名信用担保机构;继续完善扶持政策,支持辖内信用担保机构做精做强;探索建立行业信用协会、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短期资金周转等问题;协调金融机构促进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支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3.健全信用服务监管体系。理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规范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大行业自律力度,规范企业、个人信用行为;定期开展“诚信中介”评选活动,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中介行业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定期在金融机构内部通报和预警提示,情节严重的强制其退出金融相关业务。

4.规范企业贷款抵、质押资产评估、登记及转让等行为。规范企业贷款抵、质押资产登记处置程序,防止重复登记、多头登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行为及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规范动产或不动产评估管理。严格规范中介收费标准,抵押房地产、不动产初始登记费一般按国家规定最低下限收取,收回再贷款或展期的抵押登记一般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动产抵押每次收取小额登记费。在对这类资产进行处置转让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收费项目的,执行最低标准。

(五)加强金融服务环境建设,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1.构建服务金融业发展平台。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与金融机构沟通协作的机制,加强货币信贷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为金融发展提供稳定的市场预期。发改部门定期向金融机构相关产业政策,通报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运用税收和财政贴息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工业重点项目、地方特色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和第三产业发展。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优化信贷结构的政策措施,对金融机构开展执行信贷政策效果导向评估,对金融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排名和通报表彰。加快支付体系建设,推进支付工具创新及相关金融服务创新,提高支付清算效率;不断加强外汇政策、法规宣传,引导跨境资金有序流动,发展境外金融服务和外汇风险管理、综合理财服务,为企业跨境经营提供便利服务和外汇避险工具。建立重大项目推介及资金需求资料库,定期向市内外金融机构推荐企业产品、项目资金需求等情况,形成银企对接的良性机制。

2.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引导民营企业加快改造,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股份制改造,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调整充实上市企业“后备库”,构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服务体系,大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

3.充分发挥保险对经济的补偿和促进作用。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抓好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鼓励龙头企业、中介机构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完善农村保险市场,扩大农村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涉农保险业务,加快农业保险试点推进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在产品开发和销售方面,要根据不同群体的实际购买力和缴费习惯,创新销售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发一些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方便购买的保险产品。建立保险行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保险企业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共同规范保险市场,解决保险业遇到的重大瓶颈问题,发挥保险业整体作用。

4.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步伐。积极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确保金融运行安全稳定。鼓励金融机构改革创新,不断推出符合市场要求的金融产品。设立金融创新奖,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新产品每年进行评比和奖励。支持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重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多层次需求;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继续深化改革,努力改善资本结构和财务结构,真正提高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5.积极探索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探索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创新农村金融贷款机制;积极推动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积极推动设立涉农类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探索林权市场、土地银行等试点,建立农户利用土地承包权作为抵押到银行贷款等制度,积极争取设立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交割点,积极争取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试点等。逐步形成专业分工合理,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功能定位准确,激励竞争与强化服务结合,规范制度与创新发展并重,有助农村社区建设和农民创业、有利金融机构做精做强与“三农”共同发展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和广覆盖、强功能的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

全面启动金融生态市创建工作,大力营造创建氛围,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重点是深入开展“金融生态示范市”创建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建设氛围。在《金融时报》、《梅州日报》、梅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对创建“金融生态示范市”的目标意义、任务要求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向社会各界讲解金融生态知识,宣传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介绍金融法规、金融业务、投资风险等各种知识,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金融生态示范市”创建活动。市政府专门下发文件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召开一次全市范围的创建动员大会和新闻会;便民支付结算工具“一卡通”推广上线;政府出资组建的“三大”投融资平台正式运作;主要信用信息源单位正式向征信系统上报非银行信用信息数据或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二)推进阶段。

“金融生态示范市”创建工作全面推开,并取得阶段性成效,各项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工作机制运作顺畅。工作重点是对创建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等进行总结、推广,各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对各县(市、区)、各单位创建“金融生态示范市”工作进行检查评比,组织“诚信中介”、“十佳信用企业”评选活动,对信用镇(村)、农户进行评审和授牌。

(三)深化阶段。

“金融生态示范市”创建工作稳步推进,总体目标基本实现。总结全市“金融生态示范市”创建工作,表彰先进单位。

(四)达标阶段。

按照通用统一的金融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对我市金融生态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需要继续改进的地方进行交流。继续出台政策措施,巩固金融生态建设成果,部署下一阶段建设任务,形成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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