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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创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以制度创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反腐倡廉的新实践,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从而为实现十7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推进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党的领导,要靠制度来保证,要求我们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人民当家作主,也要靠制度来保证,要求我们把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我们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提高党的执政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和脱离群众等问题。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严治党的方针、立党为公和执政为民的要求制度化,用制度保证党的先进性。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党的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既要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及时制定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使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更加符合实际,行得通、做得到。

标本兼治、逐步加大反腐败治本力度的根本途径。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时期,客观上存在着诱发腐败的多方面因素,制度上也有不少漏洞。因此,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标本兼治,逐步加大反腐败治本的力度,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制度,逐步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相互配套的防范和惩治体系,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不断深化改革,铲除滋生腐败的体制温床。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时期,不少腐败现象表现出明显的体制性色彩。如在经济领域,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的一些行政权力仍直接进入市场,导致“寻租”型腐败现象的发生。由于政府经济管理的不完全规范,在公共工程承发包、国家采购等领域存在着不少腐败的“黑洞”。在政治领域,权力过分集中却又缺少有效监督的“一把手”腐败,跑官要官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干部人事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的具体表现;自由裁量权过大、暗箱操作、独立性差等体制弊端,是行政执法和司法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蔓延的重要因素。因此,反腐败斗争不能仅局限于惩处腐败行为,而应把发现并改革那些可能诱发腐败现象的体制、制度性因素放在重要位置,这是反腐败制度建设和创新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在重大体制改革措施、政策、法规出台之前,就要对可能诱发的腐败机会作出研究并有针对性地设计出相应的反腐败配套制度与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在旧的腐败形式不断消失的同时,新的腐败问题有可能产生,反腐败将贯穿整个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既要对已经出现的腐败现象的规律进行深入研究,以作为新政策出台的重要参考,同时还要追踪新的腐败现象苗头,及时根据实际效果调整反腐败措施,以保证反腐败制度建设的有效性。

立足防范惩治,建构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要使反腐倡廉工作持续健康地发展,制度建设和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立足防范与惩治,建构一种高效、长效的反腐倡廉运行机制。这包括以下一些方面:一是强化和完善激励机制。如随着经济发展相应提高公职人员的工资,实行福利待遇货币化等。为了发挥正面激励的作用,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以薪养廉、以俸养能的制度,将干部的升降奖惩与本人能力素质和业绩挂钩;建立和完善公务员退休后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等。二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通过党内法规和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完善来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党员对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监督,加强对中高级干部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各种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制约职能,加强社会监督制度和网络建设。三是增强惩处机制。建立卓有成效的惩处腐败的制度,通过提高案件查处率,打消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注重惩处法规、制度等的刚性要求,强化威慑效应,同时简化查处程序,促进公正与效率。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律、社会舆论等多种手段,尤其要加大经济惩处的力度,使腐败分子得不偿失;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

体现时代要求,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化建设。推进反腐倡廉法制化,必须适应形势发展不断完善廉政立法。要立足时代要求,使立法具有前瞻性。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反腐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以预防和惩治腐败。要克服立法盲点,使立法具有全面性。法律规定要有全面性,如国际交往中的贿赂就是以往反腐败立法中的盲点;立法类型要有全面性,尽可能地覆盖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立足实际运作,使立法具有可操作性。应加快反腐败程序立法,保障反腐败实体法的最终落实。反腐倡廉法制化建设除了以立法为重点,还要强化执纪执法的力度。既要通过有效的机制与体制来保证依法行政、依法严惩腐败,还要通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执纪执法机构的地位、作用、职责等,以保证监督、检查和惩处的有效性。

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思想认识要到位。在新的形势下,腐败现象出现了许多新特点,腐败的手段日趋职能化与隐蔽化。这就要求我们应对新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保持清醒的认识,注意分析和研究其可能隐藏的制度性因素,及早做出判断。要密切关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关注出台的每一项重大举措,分析其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新形式的腐败,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与时展相协调。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反腐倡廉制度必须及时地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使之与时代相适应。反腐败制度建设和创新既要以史为鉴,善于总结传统文化中反腐败的经验与教训,同时又要发挥后发优势,积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反腐败经验,不断加强国际合作。应进一步加大学习借鉴的力度,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根据我国国情做好消化吸收的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

注重系统性和创新性。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许多制度的改革带有过渡性,甚至还存在不规范和难以操作的问题。因此,制度建设要始终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进行自我完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此制度的建设与创新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创新总结。

与其他反腐败手段协调发展。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来说,制度不是唯一起作用的因素,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廉政教育仍是必需的手段。只有通过扎实有效的教育,才能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查处大案要案对于遏制和威慑腐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们当前反腐败的有效手段,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下去。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通过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和创新增强治本效果,不断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