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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及对策

妇女权益保护及对策

我们对全县的农村妇女权益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家庭暴力存在的现状

尽管近几年全社会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国策,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妇女在家庭中的权益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据统计,家庭暴力中有90%是丈夫打妻子。今年上半年接待的有关婚姻家庭的来访20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就占12件,达60%。法院在受理的100件婚姻纠纷案件中,有70件是由家庭暴力所致。因此,我们赞同有关专家从狭义的角度把家庭暴力界定为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侵害。

二、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的态度及家庭暴力者的施暴原因与方式

(一)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态度

一是受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农村人的心目中仍根深蒂固。相当数量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甘于逆来顺受。大男子主义者称,媳妇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打骂,流传着“打到的媳妇揉到的面”的说法。去年法院审理的一起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就很具有代表性,原、被告于1983年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自2000年原告随被告一起经营长途运输业,由于原告怀疑被告与一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气愤之下自己搞化妆品推销且经常不回家。被告认为,原告是自己的老婆就必须回家与其居住,当被告找到原告让其回家原告不肯时,被告即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只是一味的躲闪。双方在撕打时正好有一辆110警车从此处经过,当民警上来制止时,发现是夫妻双方在打仗,认为是家庭内部矛盾,对被告的行为没有予以行政处罚,原告也没有提出任何请求。后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告找到原告又将其毒打了一顿,但原告到法院反映情况时却一再要求不要把她的住址告诉被告,也不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从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到,一方面封建传统的思想理念仍然禁锢着一些妇女的头脑,另一方面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应当让她们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是在经济上过分依赖男方,甘于忍气吞声。现实生活中,受害妇女一旦离开施暴者,由于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实体救助,也的确会遭遇许多尴尬和困境,特别是当今社会妇女下岗数量逐年增多,因妇女下岗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也相对增多。法院在*年受理了一起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的离婚案,这起案件比较典型,刘某是一名军队转业干部,被安置到地方一国家机关工作,王某是一名随军家属,没有职业,由于双方受教育程度不同,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人群不同,二人在共同生活中逐渐产生了距离,特别是刘某认为王某是一名家庭妇女,一个黄脸婆,在外喜欢上另外一个女人。对这一情况被告王某有所察觉,甚至在购物时发现刘某与那个女人出双入对,但王某将这一沉重的打击深深地埋在心里,因为她没有职业,没有经济收入,在平时生活中又不掌管家中的经济大权,如果离婚王某将一无所有,她只好忍气吞声。对此起离婚案件我们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原告刘某认识到自己对家庭、对妻子尽的责任较少,并表示愿意改正缺点,对被告的过错原告表示予以谅解,双方重归于好。

三是对施暴者的转变抱有侥幸心理,甘于维系家庭。其中,有相当数量的受害妇女完全是为了孩子而尽量维系一个表面完整的家庭形式,宁可牺牲自己来换取对子女的抚育。

四是受家庭暴力侵害者法制观念淡薄,容易走向极端。有的受害者甚至为报仇泄愤,铤而走险,滑入犯罪的深渊。

(二)家庭暴力者施暴的原因及方式

一是因一方怀疑对方有外遇,但又找不到证据,对怀疑有过错方实施暴力。此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因整个社会文明程度在不断的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往往是对对方爱的至深,这种爱进入了一种误区,正像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男主人公对女人公的爱陷入了一种误区那样,对女主人公实施家庭暴力。李某与男方徐某结婚后,因李某相貌较好,性格开朗,而徐某觉得自己无出众之处,性格内向,在李某面前产生了严重的自卑心理。怀疑李某看不起他,有外遇。李某回家晚一点儿,与男同志说话,都能成为他怀疑的理由,逐渐养成了酗酒的恶习。酒后对李某无理纠缠、威逼,并在邻居中散布李某生活不检点,给李某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

二是因一方,而另一方加以劝阻或在经济上给予封锁,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实施暴力。*年5月法院审理了一起李某与崔某离婚案,因李某在劝阻崔某不要的过程中双方撕打起来,崔某将李某肋骨打折二根,经本院调解,双方离婚。

三是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用讽刺、挖苦、戏弄、嘲笑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残害,使对方在身体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女方李某与男方结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孩,男方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严重,开始对女方不满,把生女孩的责任全部算在女方身上,整天恶语相向,女方对于男方的“软伤害”忍气吞声,患上精神分裂症,才向法院起诉离婚。

四是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一方与对方不说话、不交流、不沟通,长时间处于冷战状态,给对方在身体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五是因婚前男女双方的成长环境、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当二人成为夫妻之后,往往会由于个人修养、性格差异而产生矛盾,久而久之,发展到对对方施暴。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和建议

鉴于受害妇女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以及家庭暴力的施暴原因及方式,为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现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对妇女人身权利及相关权利的保护力度

第一,健全和完善法律。我国颁布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反对和消除对妇女施暴问题上有其历史性的进步,但并不意味着在反对和消除对妇女暴力问题上的立法已十分完善和科学,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甚至有些规定还是纲领性、导向性的,没有细化;对指向妇女的暴力侵害内容和方式还没有全部涵盖;对妇女施暴的惩罚措施还分散在若干个法律、法规当中,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弊端,给具体的执法活动带来一定困难。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条款、内容和惩治力度,以使惩治对妇女施暴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更加有力,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为更好的适用法律,法院应设立审理维护妇女权益案件的专门法庭。组建专门法庭有着重要的社会和时代意义。借鉴国外已有不少国家成立了家庭法院,婚内暴力法庭等经验,建议增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使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二)加强妇联组织建设,使妇女维权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必须在组织上得到保障,而保障工作必须由有权威性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多年来,各级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健全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做好妇女维权工作提供了政府支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妇联工作在各个领域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单位、各部门要配齐、配强妇女工作的专门人员,在辖区形成网络,经常开展有益的活动,把妇女维权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帮助,建立健全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监督机制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类宣传媒体,要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有关部门举办的妇女问题研讨会、知识竞赛,开展的“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等,也能使公众在喜闻乐见的活动中受到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教育,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此外,还应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保护制度和监督机制,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有效的援助和优质的服务。

(四)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增强抵制家庭暴力的能力

第一,要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男女两性在受教育程度上的差别普遍存在,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女性文盲和半文盲的比重较大。因此,政府应从娃娃抓起,下大力推动女童教育,对成年女性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妇女受教育渠道,造就有文化、讲文明、素质高的新一代女性。

第二,要使妇女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通过学习懂得法律,自觉地运用法律,达到依法维权的目的。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牢固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世纪女性形象。实践证明,“四自”精神也是减少家庭纠纷、抵制家庭暴力,有效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建立幸福、美满、和谐的婚姻家庭所必须的。

总之,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为反对和消除对妇女实施暴力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同时也要看到,反对和消除对妇女实施暴力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才能早日实现,家庭暴力才会远离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