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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纳税人调查汇报

货物运输纳税人调查汇报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近年来制定出台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以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等。这既是针对货物运输业出现的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也是衔接增值税链条、完善税制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些政策的出台对打击不法分子偷逃营业税和利用货运发票骗抵税款起到了重要作用。

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的认定和管理,对于规范货运业市场秩序、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专业化管理水平、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均有十分重要意义。由于货物运输业市场经济结构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隐蔽性、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以及在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在实施中该项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当今加快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关键机遇期,更加迫切需要解决自开票纳税人存在的问题。

一、自开票纳税人经营、纳税现状

我市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均为汽车运输公司。表1看出,我市地税部门严格执行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把握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控制认定户数。我市地税部门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实行专业化管理,严格税收管理,自开票纳税人能够按期申报缴纳税款,严格执行货运发票的领用、填开、保管、缴销等制度。

二、自开票纳税人存在的问题

针对自开票纳税人经营、纳税现状,我局抽查了B企业。从表3看出,B企业2009-2010年度的主营业务成本占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91.73%和、96.64%,主营业务成本占比较大。2009-2010年度的管理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和1%,管理费用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经我局对B企业实地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虚增成本费用等诸多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车辆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自开票纳税人未建立车辆派车制度、车辆费用报销制度、车辆成本费用核算制度、车辆维修制度等,未设置车辆出行登记簿等等。税务人员在核查营运支出时,不能准确辨明车辆通行费、加油费等的真实性,导致虚增费用,少缴税款。

(二)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值入账不正确。B公司购置车辆的固定资产原值仅记载购车原价,未包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相关购置费用。有的没有原始购入发票、有的不能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入账原值凭情况说明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资料。

(三)将社会车辆变相作为自有车辆计入固定资产。部分自开票纳税人由于自身实力不足,自备运输工具较少,采取隐蔽手段将自然人新购车辆合法的计入公司固定资产账簿,挂靠在公司名下。B公司在处理这类购置车辆的固定资产账务时,其购车资金为向自然人借款,借记“其他应付款”,车辆购置发票名义上显示购买单位是公司,但实际上为自然人购置车辆,公司对这些车辆并没有实际控制权、所有权和处置权,这类车辆实质上属于隐性挂靠车辆。公司按照账面上记载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并作税前扣除,虚增资产,虚提成本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

(四)营运车辆增减变化不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当营运车辆减少时,不按规定及时向地税机关备案,造成开票额与实际运输能力不相符合,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发现、处理。

(五)未按规定填报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未能及时了解纳税人承运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品名等运输信息,不能及时比对、发现其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等问题。

(六)虚列费用。1、虚增车辆通行费和加油费费用。由于车辆通行费发票、加油费发票仅注明发生时间、金额,不注明车牌号码,车辆通行费、加油费发票的转借、买卖问题突出,税务机关难以辨别其费用的真实性,客观上为部分纳税人虚列费用提供便利。如我局对B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其开具发票的发货人、收货人名称和地址、运输路线、运输起止地的信息与车辆通行费发票、加油费发票的信息不相吻合,甚至不存在任何逻辑性,差异明显。B公司运输客户、运输路线、运输起止地、承运货物品名等常年相对固定,但营运支出中列支大量超出合理、正常运输路线、运输起止地之外的车辆通行费、加油费。2、虚增职工人数,虚列工资费用。我局对B公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挂靠车辆车主计入公司工资表,还以其他名义虚列职工人数,虚增工资费用,并作税前扣除,少缴税款。

(七)财务核算不规范。部分企业账务处理简单,虚增成本、费用,人为控制账面利润,造成企业账面虚亏,以达到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B公司在处理费用报销账务时,财务人员在费用报销单据封面上分别替单位负责人、费用报销人员代签签名,并将费用直接计入营运支出科目,为虚增成本费用创造客观条件和便利;成本项目列支不明细,将所有成本项目全部归到一起计算,不分项目,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如B企业在营运支出中仅记载费用报销总金额,未分别列出车辆通行费、加油费、维修费、配件费、保险费、车辆年审费等明细科目。B公司营运支出中费用列支主要是车辆通行费、加油费,而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上车辆应该支出的保险费、车辆年审费、维修费、配件费等,营运支出中很少列支或根本没有列支,违背费用配比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八)发票开具不规范。部分企业由于开票人员对开具发票的具体规定不了解,在开具发票时存在填开项目不全,在备注栏不按规定填写运输车辆号码、运输起止地等,税务检查人员不能准确比对出承运货物与营运支出中列支的车辆通行费、加油费等是否相符,其真实性难以核实;其填开的发票票面上,发票金额仅有总金额,未分别写明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造成受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多计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

(九)收支通过现金结算。纳税人不分结算金额大小,收支业务大量通过现金结算,不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坐支问题突出。纳税人收支业务大量坐支现金,以期逃避税务部门监管。

(十)代开发票。自开票纳税人执行“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开具发票时仅计算营业税及附加,而没有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执行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并随征所得税、印花税等,造成代开票纳税人与自开票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的实际税负差别过大。于是,个别自开票纳税人就利用这一税收漏洞,为一些没有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代开发票,从中收取手续费从而谋利,而没有自开票资格的货运纳税人也通过自开票纳税人违法代开发票少缴税款。这样他们双方都获得了利益,而国家税款却白白流失了,这也给货运业税收管理造成了困难,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十一)国、地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运输发票由地税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国税部门则负责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的抵扣进项税。在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已基本覆盖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国税、地税部门在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开具、抵扣环节上仍然存在信息传递不畅这一重要障碍,使企业运输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脱节,严重影响了税款的有效征收,给投机分子、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十二)相关部门配合不紧密。机动车辆的车籍管理、营运资格的审批、注册登记、申报纳税等分别由公安、交通、工商、地税等部门管理,机动车辆保险则有各保险公司承保上述这些部门各自为政,机动车辆信息资源不能共同分享。地税部门对机动车辆增减变化和营运情况的信息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营运车辆税收的动态管理相当滞后。

三、完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对策和建议

(一)严把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坚决不予认定。对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重新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消。

(二)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年审制度。一是与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建立车辆信息比对制度,定期交流车辆登记信息,有效防止自开票纳税人车辆挂靠现象的发生。二是对已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加强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税收管理员按月进行“营运收入与运输能力”、“运输收入与营运支出”和“发票票面上发货人、收货人名称和地址、承运货物品名、货物吨位、运输路线起止地等信息与车辆通行费发票、加油费发票信息”进行认真比对,确保企业运输业务和营运支出的真实性。严格执行年审制度,对年检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坚决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三)督促企业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要求和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车辆派车制度、车辆费用报销制度、车辆成本费用核算制度、车辆维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人员力量配备,正确设置财务会计账簿,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明细核算各项收入和支出项目,正确申报缴纳税款,指导纳税人规范填开货运发票。对收支业务结算要求纳税人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严禁大量坐支大额现金。

(四)建立发票预警核查制度。一是根据运输市场的综合行情(车辆吨/公里运价、月平均运输里程、业务饱和度等)和上一年度、上期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参与市场营运的具体情况,测算出每吨位车月平均营业收入,结合企业拥有的营运车辆数量(吨位)及运输周期,认真比对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是否配比原则。二是设定行业预警指标。如:设置车辆承运能力与实际运输吨位预警、合同期内开具发票的单位运价与实际市场行情预警以及主要成本费用与运输收入配比预警等。三是主管地税机关定期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查。如经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违规开具和使用货物运输发票行为的,应暂停其自开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一是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核查纳税人收支凭证,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二是认真落实好交通运输业企业所得税预警制度,加大所得税征管力度,努力缩小自开票纳税人与代开票纳税人税负差距。

(六)明确职责,强化配合,规范制约机制。为了监督纳税人自觉维护货运发票管理机制,更好地履行按规定开具货运发票的义务,增强主管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心,实行基层分局局长、税收管理员、企业法人代表三级制约机制。一是责令纳税人签订《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保证书》,由纳税人法人代表签章,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地税部门内部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分工,责任到人,局长、税收管理员层层签订《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内部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七)加强业务学习。一是定期组织自开票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学习相关文件和税收政策规定,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二是加强税收管理员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税收管理水平。

(八)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交通运输业行业稽查和发票检查,重点查处虚开、代开发票、购买使用假发票和私自倒卖发票的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的目的。

(九)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国税、地税部门应及时对货运发票抵扣联的信息进行交流和沟通;机动车辆入籍时,公安部门应积极采用拥有高科技电子信息化技术芯片的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详细登记各类车辆的资料信息资料。机动车辆在车辆年审、工商登记注册、交通营运登记、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公路通行、车辆加油、车辆纳税等诸环节统一使用带有登记各类详细信息资料的电子芯片行驶证,车辆通行费、加油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等费用发票显示车辆牌号和发生时间,各有关部门真正做到车辆信息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