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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当前扫盲的通知

做好当前扫盲的通知

扫盲工作总结

关于做好当前扫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五”期间全市扫盲工作的意见》,我局决定于今年下半年集中一段时间着重抓好扫盲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扫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扫除文盲工作是各级政府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十分重视扫盲工作。《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5号)对扫盲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有力地推动了扫盲工作的开展。国家教育部《扫盲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指导意见》(教基[200*]15号)对扫盲教学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省、市也先后印发相关文件,对巩固“两基”成果、杜绝新文盲产生和扫除现有文盲工作提出明确目标和具体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扫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扎实地做好本地区扫盲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扫盲基础资料

各地要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以行政村或居委会为单位,明确定点中小学(或成人中心学校)牵头,组织教师利用暑期对所在施教区内15—50周岁的青壮年文化状况登门逐户登记造册,特别是对其中新生文盲、复盲、迁移性文盲等新增文盲要加强核查。在此基础上,核清文盲底数,建立现有文盲档案,形成完整的文盲基本情况资料,为今后一阶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扫盲工作打好基础。同时,要及时完善相关管理档案。各县(市、区)须于7月底前将青壮年文化状况汇总填表报我局(表式见附件),同时报送下半年计划参加扫盲或技能培训的学员名单。

三、进一步开展扫盲课程教学

从今年8月开始,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开展扫盲课程教学的力度。一方面,要采取切实措施扫除现有文盲,特别是要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24周岁)文盲。通过建立“学校包村、教师包组、学生包家长”的扫盲教学责任制,确保完成年度扫盲工作计划。对居住比较集中的文盲人员实行定点编班上课,对文盲较少且居住分散的要组织学习小组或送教上门。要积极探索识字与学习科学基础知识、生产劳动技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另一方面,要广泛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要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使脱盲人员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阅读训练、实用技术培训及各类专项教育,特别要注重将扫盲工作与劳动力转移培训相结合,增强对文盲学员的吸引力,提高扫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省教育厅最近下发的扫盲及扫盲后继续教育系列教材(一套四册,分别为《实用语文》、《实用数学》、《公民生活》、《致富技能》),各地要认真使用,提高使用效果。

四、进一步健全扫盲教育实施网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扫盲工作的牵头部门,并协调普教、职教、成教等职能部门的力量,共同做好扫盲工作。各地农村中小学和成人中心学校要在县(市、区)教育局和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设置扫盲课程和承担扫盲教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各中小学校长是本施教区扫盲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小学和成人校的每一位教师都有义务有责任参加扫盲工作。教师参加扫盲工作要记入工作量,对超过工作量的给予课时补贴。要把在校学生参加扫盲活动作为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进一步落实扫盲经费

做好扫盲工作必须有一定的经费作保证。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筹措和落实扫盲工作经费:一是迅速将省、市下达的扫盲专项补助经费分解到乡镇,不得截留,更不得挪作他用;二是落实好配套的扫盲资金;三是积极向政府争取设立扫盲工作专项经费;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盲经费。同时,要加强对扫盲经费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扫盲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进一步强化扫盲工作责任制

各地要把扫盲工作作为衡量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列入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继续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双线”承包责任制,把扫盲任务列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都应与所属乡镇签订扫盲工作目标责任状,明确扫盲任务和完成期限。要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扫盲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青壮年文化程度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