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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民行息诉思考

做好民行息诉思考

近年来,我国经过五次普法,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有了增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懂得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诸如到法院依法起诉,到检察院申请抗诉等,但有些人偏激认为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裁判不对或本人对裁判有误解或没有满足自己利益的,检察院就应抗诉、给予纠正。而国家对司法机关的进一步严格管理,特别是审判机关内部相对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审判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又决定了确有错误应予抗诉的裁判是极少量的。因此,检察机关除了行使抗诉权利,还必须做大量的息诉工作。立法精神及工作职责也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同时,承担着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公正裁判的任务。因此,如何做好息诉工作,是当前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普遍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做好息诉工作,使法律公正实施。

一、民行息诉概念及在工作中的作用。

所谓民行息诉: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确认判决、裁定正确,决定终止审查、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判决、裁定。

民行检察工作的任务包括:对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给予支持;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查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宣传法律等内容。不可否认,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能直接地、有力地体现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权威性,占据民行监督的主导地位,但目前状况是,有些工作者将其扩大化、绝对化。认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就是抗诉,不管息诉,不服判爱哪告哪告,致使告状现象时有发生。忽视了息诉工作也同样是为了保证法律正确实施重要性。因此,做好息诉工作一方面可以减少缠诉,越级案件发生,维护安定团结,另一方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避免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二、民行息诉工作现状及原因

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自由行使自己抗诉申诉权的规定,决定了检察机关审查办理的民行申诉案件是大量的。而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官个体素质的提高,错判可抗诉的案件越来越少,息诉案件越来越多。是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局面。而目前民行检察工作现状是重抗诉轻息诉,息诉案件难于奏效。主要表现在:一是暂缓矛盾,没有从根上解决问题。可以说,每一件申诉案件都潜在着矛盾激化的危险因素。一般来说,多数案件经检察官工作,都能转危为安,但确有少数申诉案件,经过多次工作不能奏效。如我们院在近期办理的韩某申诉案,(韩某是老红军)因土地承包纠纷对法院判决不服到我院申诉,经我院审查不够抗诉条件,经多次工作韩仍不断找民行科申诉,我们考虑到申诉人是老红军,经与当地镇政府协商,决定给其一定补偿,暂缓矛盾,但其仍不满足,继续找检察机关申诉,如果对其置之不理,申诉人愈演愈烈的缠诉劲头有碍稳定大局,管,又没有具体规定,管至何种程度为止,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立法上的不完善,是息诉工作难于奏效的原因之一。二是申诉人法律意识不强,客观归“罪”现象多。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申诉人只知起诉、应诉,不知收集证据,且当庭不主张权利,致使败诉。申诉到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后,又强调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等理由,又举不出证据,又不服判息诉致使缠诉现象发生。如我们前不久办理的程某房屋权属纠纷案中,申诉人程某虽先住其房但没办房照,被申诉人秦某虽后住其房却先办了房照,程某虽有理又举不出证据,因而不具备抗诉条件,但程某提出检察院是监督法院的,就得给抗诉的无理要求。民行部门只能耐心疏导,论理讲法,因此申诉人法律意识不强,是息诉工作难于生效的原因之一。三是工作考核机制不均衡,影响做息诉工作的干警积极性。现行目标管理是上级院对下级院工作考核主要标准,是查办抗诉案件数量的多少,而对息诉工作采取的是“惩劣不奖优”的政策,致使干警在办案时重抗诉、轻息诉,不做耐心细致的说理顺气暖人心工作,有的甚至冷、横、硬、冲,让申诉人难于接受,下级院对息诉工作不主动但又不敢放弃的矛盾心理,直接影响了下级院尤其基层院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和操作。

三、做好息诉工作的几点做法

息诉工作难于奏效虽然原因很多,但并不是无法可施,任其恶性发展。多年的实践证明,正确裁判案件的申诉人均存在接受裁判的可能,要将这种可能转化为现实,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申诉人对案件事实以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的正确理解和认识。二是申诉人对裁判结果的心理承受力。三是申诉人对检察官感情上的亲近和认同。围绕如何将上述因素有机结合,做好民行息诉工作,下列方法易于操作:

1、找准切入点。弄清申诉人所申诉的理由是正当的申诉,还是无理的纠缠,是因司法机关对其问题处理不当而申诉,还是由于本人对问题的误解而申诉。首先对正当的申诉,够抗诉条件坚决抗诉,不够抗诉条件的,做到释法到位。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帮助申诉人分析裁判确认的是非过错和责任归属,详尽解释载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宣传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条件,使其对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抗诉的标准有明确的认识,引导其自觉地接受正确裁判,以此方式促成的息诉一般不易反复。其次对无理纠缠的,在释法到位后,对屡教不改纠缠不休,妨碍司法工作者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对司法机关处理不当而申诉的,要深入调查,掌握基本案件事实,把握申诉人的心理活动。对司法裁判不公的制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枉法裁判的追究刑事责任,在查明事实后,因势利引导做好息诉工作,仍然不服的可能继续上访或使矛盾激化的案件,主动将检察机关审查情况,所做工作形成文字材料,及时送上级院及有关部门,以便有关方面掌握信息和工作的主动权;第四,对由于本人对问题误解而申诉的,采取主动上门,体现对对方的尊重和关照,从而缩短距离,使其服判。如不服判息诉的,可与申诉人所在单位及党组织街道居民委共同出面做疏导工作。对败诉后生计困难的申诉人宣传有关政策,指出明救济途径,同时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恶意串通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犯的案件进行法律指导和援助。如我院在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被申诉人之间恶意串通,致使国有资产流失32万余元,虽不够抗诉条件,但我们不放弃,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并参与诉讼,讨回公道,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找准着力点。民行息诉工作之所以难于奏效,缠诉案件发生,关键在于没有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为此应着力做好整章建制工作。首先制定出台《民行息诉案件操作程序》,详细规定了办理息诉案件的具体步骤,违规操作的惩处,息诉的奖励,明确规定,息诉案件由办案人形成卷宗保存二年以备考查,此举使办理息诉案件的办案人有章可循。其次实行息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对缠诉案件我们采取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方法,将与单方谈话改为同时公开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达到了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申诉人注重举证、讲理、抑制自己的无理要求;有利于借鉴被申诉人陈述来说服申诉人,分散、减轻检察机关的压力;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是监督者不是被申诉人代言人的公正形象。第三,树立法律监督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检察官在息诉工作中要以良好的仪表,文明的谈吐,规范的语言,熟练的法律知识获取申诉人的信任,从而使息诉工作收到成效。

3、找准落脚点。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公正实施是民行工作的落脚点,离开这个落脚点,必将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压法的现象发生,使得有些人把权看得比法大,不能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民行申诉案件中的息诉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政策法律办事,对凡是符合政策和法律的又能解决的必须认真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应讲明情况,对无理缠诉提出过分要求或无理要求屡教不改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办案人在息诉工作中有违法办案者一查到低,绝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公正,才能做好息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