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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质利益原则的认识与思考

对物质利益原则的认识与思考

物质利益原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提出的对当时国有企业分配制度进行改革的一条原则。改革以前,我国一直强调思想政治工作,强调精神力量,反对和批判物质刺激。在那样的习惯性思维定势下,提出物质利益原则,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社会分配悬殊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成为了公认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承认,多年累积形成的社会分配悬殊问题,与我们的分配政策——对国民收入分配自觉或不自觉、主动或被动的调整与不调整不无关系,也与政策制定者如何认识和把握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的物质利益原则有关。因此,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顺应社会稳定的要求,实现社会分配的持续的良性调整,对新形势下的物质利益原则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再认识。

结合我国改革以来社会分配调整的实际情况与现状,笔者认为有三条经验值得总结。

一、不要让任何社会阶层或群体尤其是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下降。1948年,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一文中指出:“领导的阶级和政党要实现自己对于被领导的阶级、阶层、政党和人民团体的领导,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中提到“对被领导者给以物质福利,至少不损害其利益”。我认为这就是的物质利益原则。

这一原则同样适应于建设时期和改革时期。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企业的一些职工下岗、失业,生活水平显著下降。征地拆迁中,以行政手段低价征地,甚至野蛮征地,再以市场价招标。这些做法,违背了提出的“对被领导者给以物质福利,至少不损害其利益”的物质利益原则,必然地增加了一些群众的不满情绪。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民生,采取了一系列提高基层群众物质福利的政策。如取消农业税、实行种粮直接补贴、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颁布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主要目的的《劳动法》、连续数年提高退休职工养老金等等。这些政策正在逐步地提高普通民众的物质福利水平,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就业问题是一个十分突出的民生问题,它直接关系到适龄劳动人口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我国人口多,需要就业的劳动人口多,而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又制约劳动力的容纳量。究竟采取什么样的系统的政策、什么样的可行的国民经济结构才能保证起码的就业率,至今是一大难题。

二、社会分配不否定差别,但这种差别的程度及差别产生的原因要得到社会的认同。群众并不一般地反对社会不同群体收入分配上的差别。对于劳动致富、创业致富、发明致富等合理合法的致富,群众不但不会眼红,甚至还会给以赞誉。而对于依靠权力致富、垄断致富、侵害公众利益致富等行为,群众则不但反对,还痛恨。而现实生活中,一些个人、一些群体正是由于不合理的、甚至是制度性的原因致富,这就不可能不使一般群众反感。

调节社会分配过大的差距不外乎从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两个层面入手。在初次分配中,我们首先应当定性——目前全社会总的初次分配比例是不是合理?有没有上调劳动分配的空间?同时要定量说明这个空间有多大。否则,提高劳动收入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就没有一个定量的目标。除了考察全社会劳动分配占国民收入分配总的比重,还要分行业、分所有制考察这种分配比重;也要进行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这种分配比重的比较。只有这样才能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作出有目标的、一步一步的调整。

调节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悬殊程度,一头要提高劳动收入,另一头也要限制某些高管过高的分配。有的国字头公司,高管年薪上千万,这是令人费解的。如果有关部门认同这种高收入应当向社会说明理由。这些人虽不多,但社会反映亟强。因此,在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对一些国有企业高管实行最高工资限制。

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则是要调整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使一般群众在再分配环节得到更多的福利,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增加公共服务的支出。扩大公共服务的支出,可以有效地从国民收入再分配环节弥补当前初次分配中劳动分配的不足。在各级政府可用财力已定的条件下,要增加公共服务支出,就必然要压缩其他方面的支出,即非公共支出。不压缩非公共支出,公共支出就没有来源。压缩非公共支出,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压缩行政费用、降低行政成本,这是一个群众反映强烈而又至今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伤民心的问题。其实,较大程度上迅速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没有可行之策。以公车改革为例,只要在必要的并不很难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规定各级各类党政机关的公车数量与标准并严格执行就可以了。关键还是难以触动官员的既得利益。现在还有一个影响行政成本的怪现象,即六七十岁的中央领导可以肩负繁重的全国性工作,可以亲临大灾现场,而一些五十多岁、甚至五十出头的县处级干部却因年龄大了“改非”而闲下来,要等到六十岁再退休。这种情况既不符合公务员要工作到六十岁才退休的规定,也不利于党政机关的精简,是行政成本降不下来的原因之一。

三、注重物质利益原则不排斥精神力量的作用。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都是调动人的积极性的手段。肯定与重视精神力量的作用,不仅有理论依据也有事实依据。从人的需要层次理论来看,人的精神需要高于物质需要,在基本生活满足之后,精神需要更为突出。这种精神需要既包括荣誉,也包括尊重、理解、信任、充分地使用等内涵。建国以前,革命战争年代,保持革命队伍的战斗力,主要甚至基本上都是靠理想、信念,靠精神力量。建国后,一五时期一百多个国民经济重点项目的建成,以至于以后两弹一星的成功,都是靠的精神力量,而不是物质刺激。

改革以来,各地为了实现经济的较快增长,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经济建设上有突出贡献人物的重奖措施。这种奖励有一定的随意性,不顾前、不顾后、不顾其他方面,没有连续性,也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因此,在不忽视物质手段的同时,要更多地、创造性地采用一些能得到社会广泛认同、普遍欢迎的精神手段。从而引导整个社会从“向钱看”转向更加注重荣誉、成就等精神因素,促进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形成新的历史条件下,有助于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系统的物质利益原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当前,新一轮思想大解放讨论正在进行。解放思想就是要落实在一些重大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问题上,要对重大问题从理论上有更深入的、新的认识。只有理论上的突破,才能带来事业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