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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

政务公开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制度,是对传统干部任用制度即委任制的超越,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历史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种制度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而备受关注,被认为是“干部选任制度的革命性变革”.它实现了五个转变,即从“以人选人”到“以制度选人”、从“伯乐相马”到“赛场赛马”、从“评官”到“考官”、从“少数人选人”到“让群众更多地参与”、从“暗箱操作”到“阳光作业”的转变。尽管公选推行的时间不是很长,但其优势已充分显现出来。据了解,大多数公选干部在新岗位上表现出色,成为所在部门和单位的骨干,然而,这并不代表公选制度是完美的制度,公选制度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有专家表示,公选把住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入口”关,同时需要研究“出口”这一关怎么管。比如,公选干部任职后,如何加强教育监督?对不能胜任的干部,又该怎么“退场”?我们在认同公选的优越性与积极性的同时,有必要告诫公选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来应对已经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各种弊端,从而使公选制度日臻完善。

这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思考,如何从重选拔轻管理向选拔与管理并重方向推进。公选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发现优秀人才,但是由于选拔过程中不能排除偶然性因素的影响,选拔出来的干部是否真正优秀,还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检验。这就要求我们从过去重视公选领导干部的产生过程,转到既重视选拔又重视试用期的跟踪管理上来。如何加强对试用期公选干部的跟踪管理和培养提高,也是今后需要探索的方面。政府行政追求的终极目标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行政公开是实现行政公平、公正的前提。“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公开的义务,有必要通过立法设立外部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及时获得决策信息,使政府能够快速直接地听到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政府的决策能力会因此得到提高,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也会相应得到提高。

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者们从“经济人”假设出发,认为政治领域中的选民和经济领域中的消费者的动机是一样的,即出于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原则,在政治领域中的投票行为取决于投票所获得的收益和投票所支付的费用之比。公共选择理论的经济人假设在公共行政领域中不仅适用于政府的内部官员,也同样适用于政府生产公共产品的的消费者(公民)。出于经济人假设导致的参与障碍,要消除这些体制性因素,就要考虑如何减少公民的参与成本。制度的建设不应只限于对决策者的控制和约束,由于公民的经济理性分析导致的对参与政治的消极反应,同时应该考虑来自外部的强制性和激励性。这在奥尔森的分析模式中就被称为“强制的民主接受”和“选择性激励”。在现行的民主制度下,由于个人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个人就有可能单方面拒绝承担集体决策和实现公共产品供给所应承担的成本费用。因此,公共选择学派的某些学者认为,公民参与除了具有追求利益的驱动力外,集体或组织还必须对其成员保持一种外在强迫力,以便化解其内部一些成员“理性无知”和“搭便车”的策略企图,使集团内和组织中的成员能够协调一致,共同行动,来实现集体目标和公共利益。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制度,进而实行更大程度上的政务公开,增强行政的透明度,体现行政的民主,满足公众知悉的权利,有利于提供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增强行政的监督效果。然而,我们还不能满足于此,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公正,必须培育公民的责任意识,通过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政治民主环境的建设,在政治生活中形成积极参与的氛围,增强公民的政治归属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