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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乡统筹发展中法院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

论城乡统筹发展中法院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

城乡统筹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一决策,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

统筹城乡发展,即通过统筹城乡规划、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建立履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及其管理体制、统筹建立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和履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户籍制度、统筹国民收入分配等发展一系列措施,达到城乡建设协调发展。这是国家改革开放新阶段所赋予重庆的历史使命,更是对重庆这个西部唯一直辖市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提出了挑战。作为地域面积广,农村人口多、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直辖市,实施城乡统筹,无疑为进一步解决好“三农”问题起到了推动作用,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有着重大的意义。但由于现有法制制度和行政、司法体制的制约,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还面临着许多难点问题,也涌现了很多新问题和新现象。其中,农民工作为沟通城乡的载体和桥梁,户籍在农村,却从事非农产业,流动性强,亦工亦农,围绕其产生的社会保障、土地流转等相关权益问题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在此,笔者拟围绕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浅谈法院在统筹发展进程中应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能作用。

一、城乡统筹发展中涌现的农民工问题

(一)城乡统筹发展改革造成的农民工身份权利失衡

城乡统筹发展重要的是消除城乡发展中的不平等、不协调、不统一等状况。按照发展规划,城乡身份差异将被取消,在辖区内不分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都统称为“居民”。但在改革进程中的当下,因身份差异而带来的权利失衡和法律缺失却尤为明显。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差异化的居民身份制度,农村村民以农民工身份务工,但依旧属于农村户口,与城镇居民实行不同的户籍制度,和城镇职工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特别是在就业政策的落实、农民工住房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学与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职工都有较大原差异。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收入一般比在农村从事农业工作较高。有的农民工因个人能力突出,勤于学习,获得更为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经济收入,甚至经过长期创业,完成了资本积累,当上了企业家,却因此项规定导致在获得赔偿上与城镇职工施行不同的计算标准,出现同命不同价的差异;另外,城镇居民基本拥有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费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而在农村没有实行此制度。农民工放弃农业生产前往城镇工作,工作环境差,流动性大,收入低,却无法享受从事同等工作的城镇职工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再如,目前在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问题上存在着两套并行但差异极大的法规制度,在相关征收补偿标准中,不仅征收补偿适用的原则不同,其征收补偿标准更相差达数倍甚至十余倍。农民工宅基地及自留地等被征收,但所得补偿数目微薄,无法支撑家庭开支用度,更不够其在城镇购买一套小户型居室以安居乐业。

(二)农民工就业市场体系不规范

城乡统筹发展,就是要消除城乡二元制区别,让农村村民也能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机会。近年来,农民工向城市转移的规模越来越大,对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城镇建设的新力军和重要力量。若管理得当,将成为城乡统筹发展和我们重庆进步壮大的中流砥柱。但农民工进城务工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因目前农民工进城打工,大多仍为亲戚朋友互相介绍,上门找工做,缺乏有序正规的管理,经常遭遇比如就业岐视;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监督不严;市场法制建设不完善;农民工多为自发进城,缺乏组织和有序管理;尚存在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行为;用工单位利用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的弱点,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恶意拖欠工资;拒绝为农民工办理劳动保障;无法定节假日等等。就业市场体系的不规范,导致农民工就业投性化和盲目化,缺乏培训和指导,易上当受骗,从而产生大量法律纠纷,引发社会不和谐因素。

(三)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农民大多数文化偏低,生性纯朴,主要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为主的行业,法律意识普遍不强、法律素养普遍不高,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又特别少。再加之农民工就业渠道单一,百分之七十五左右系由亲友和同乡介绍工作岗位,缺乏岗前职业培训与指导,过于相信用工单位,缺乏及时收集证据和寻求法律咨询等意识。在出现用工纠纷、克扣工资、拒绝办理劳动保障等不平等现象时,多采取自发性救济,比如到业主单位或政府部门静坐上访,围堵用工单位,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容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而不懂得利用法律和正当程序进行自我保护和维权。

(四)农民工刑事犯罪率增高

农民工在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滋生出的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不和谐的声音。究其原因,一是社会地位落差大,贫富差距明显,使部分农民工产生失衡心理。据有关统计,7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600元以下,20%左右月收入在600-800元之间,只有少数能拿到千元以上的工资。农民工大多衣着简朴甚至粗陋,居住在棚屋等卫生条件差的地区,论为了城市新的贫困和弱势群体。这些使得本抱着富裕梦想而来的农民工产生了巨大的失理失衡,走上了犯罪违法的道路。二是农民工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实施了犯罪行为还不知道已经构成犯罪。又因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工作,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劳动时间较长,休闲时间很少,长年累月重复着单调的生活,基本上没有业余文化生活,只能通过打牌等来打发时间,精神空虚,抵抗能力差,导致触犯法律。三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成为了引发犯罪的直接原因。由于盲目流动,农民工就业形式严竣,通常情况下劳动力市场资主或工头占有优势,经常无故拖欠、苛扣农民工工资,甚至根本不予兑现。加上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和相应救济手段不完善,恶化了农民工的生存条件。农民工在基本生计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很容易诱发犯罪。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统筹城乡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农民工权益保护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城乡统筹发展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担负着审判、执行、调解等重要职责,这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民工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重庆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实现新阶段重庆“加快”、“率先”的宏伟目标,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妥善地解决农民工相关纠纷和化解矛盾,保持和稳定社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城乡统筹发展的责任感

城乡统筹发展,是党中央在正确把握我国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矛盾、新挑战、新机遇和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具有极强的战略意义。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试验,必将带来思想观念的大更新、社会的大变革、发展的大提速和利益的大调整。这些都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我们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更新观念,紧紧围绕建设城乡统筹发展改革试验的总体要求,找准服务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增强工作实施,自觉把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任务,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做好涉农案件审判,营造农民生活的和谐环境

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侵犯农民工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严重犯罪分子。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妥善审理农民工婚姻家庭、继承、赡养、债务、领里关系案件,通过速裁方式,加大调解力度,迅速解决纠纷。依法审理涉农税收、土地征用等行政争议案件,监督和支持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着力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农民工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合理、合法、公正、公平处理各类纠纷的水平。

(三)发挥司法服务的作用,进一步落实便农利农措施

一是强化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审理。由于许多农民工家在外地,参加诉讼活动时住宿、交通不方便,法院应建立审理涉及农民工案件的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从立案、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优先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案件审理。同时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采取缓缴、减缴、免缴诉讼费的办法,使案件尽快进入审理程序,优质高效地办理农民工权益案件。

二是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建立网上立案、远程立案和对残疾农民工等电话预约上门立案等做法,为农民工诉讼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在边远乡镇设立便民诉讼点,开展巡回审判;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或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设立比较固定的流动法庭办案点,就地立案、就地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农民工诉累。

三是加大对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执行力度。开展“农民工维权”、“农资追讨”等专项执行工作,成立专门办案小组,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及时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的薪金问题。让农民工及时实现权益,使逃避债务的用工单位受到应有的制裁。

(四)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

一是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定期指派法官举办法制讲座,普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农民工的法治观念,特别是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要深入工地和农村,开展法律知识宣讲和咨询,定点帮扶,散发宣传材料,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同时,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深入农民开展农民工学法、用法讲座,组织以农民工为对象,以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为内容的集中培训。

二是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宣传调研工作。认真探索农民工案件中涌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积极寻求法律理论上的解决方案,总结办案经验与实践焦点,为更好地受理、审判、执行农民工权益案件奠定坚实基础。

(五)及时解决和遏制农民工犯罪问题

解决和遏制农民工犯罪,从根本而言,依赖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使农民工正常融入社会都市生活。法院在审理农民工犯罪问题时,不仅要依法处理,还要因势利导,积极帮助农民工转变思想,平衡心理,引导农民工通过诚实劳动走向富裕。一是要正确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及农民工基本权益而易引起矛盾激化的问题。在涉农民事案件中,注意跟踪回访,深入了解农民工思想变化,妥善加以调解疏导,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农民工正确维权,及时将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对农民工犯罪贯彻以教育挽救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览于农民工的社会弱势地位,较低的法律文化素养,对他们的犯罪要仔细分析成因,本着挽救、教育的思想,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矫正他们愚昧落后狭隘的思想认识,帮助其克服因一时犯罪而产生的失落、悲观、逆反的不良心态,劝说其积极接受改造,以早日重返社会。刑事审判要根据案犯的特殊情况,正确贯彻轻刑化的司法原则,排除或减少农民工因犯罪而落下的不良记录,减少其再犯罪率和社会自卑感。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作为城乡建设的主力军,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更是城乡统筹发展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重要的职能部门,应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上下功夫,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农民工维权贡献力量,为城乡统筹发展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