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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公室参照管理方案

民政办公室参照管理方案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指导思想、组织领导、登记范围、职位设置、实施步骤、有关要求这几个方面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登记的单位;登记的对象和条件;下列人员不列入参照管理人员登记范围;暂缓登记的对象;加强领导;确定职位职数;个人申请,组织申查;公示名单;考试考核;确定拟登记人员;登记报批;工资套改;检查总结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为深入推进《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顺利完成我区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按照区人事局《关于印发<*区政府系统参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人发〔20*〕38号)要求,区政府办公室结合实际,经党组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区政府办公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分类、分步实施的要求,参照《公务员法》和省、市、区“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的政策规定,认真开展参照管理人员登记和工资套改工作,全面依法规范参照单位的管理,为“四区”建设提供更好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政府办公室参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区政府办党组书记、主任,区应急办主任(兼)

副组长:*区政府办党组副书记,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副组长:*区政府办党组成员,区方志办主任

成员:*区政府办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副主任

*区政府办党组成员,区政务中心副主任

*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科科长

*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

*区方志办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三、登记范围

(一)登记的单位。按照区人事局《关于印发〔*区政府系统参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人发〔20*〕38号)要求,此次登记的单位为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方志办。

(二)登记的对象和条件。登记对象为参照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和本条第(三)款所列人员以外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列入参照管理人员登记范围: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违反进人规定进入的;

5、近两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6、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

7、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或不便安排其他工作的;

8、截止20*年4月14日(省上批文下发之日)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

9、其他按有关规定不能参加登记和按管理权限确认不宜参加登记的。

(四)暂缓登记的对象。新录用的原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予以登记;原未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符合登记对象、条件规定,但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含在试用期内的)暂缓登记,试用期结束并工作满一年时按规定办理登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按规定予以登记。

四、职位设置

(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员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综合科、电子政务科、规服科、协调督察科4个科级领导职数,科级非领导职数2名。

(二)区方志办人员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区志工作科、年鉴地情科2个科级领导职数,科级非领导职数1名。

五、实施步骤

按照“严格政策、深入调研、审慎处理、稳妥推进”的原则,在区政府办公室参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下,按照“公布职位及任职条件、自愿申请、组织审查、考试考核、确定职务与级别、填表报批登记”的程序,采取考核登记和考试考核登记两种办法,分类分步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并组织学习政策文件,掌握职位设置、人员登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套改等政策规定、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明确各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报人事局审核。

(二)确定职位职数。依据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机构规格、职能、编制数、领导职数以及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20*〕9号)规定,提出计算非领导职务职数有意见,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层次、职位职责和职位数量。

(三)个人申请,组织申查。公布所设职位及任职条件,所属人员自愿提出申请,区政府办公室参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登记范围和条件,对自愿申请参照管理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登记范围和条件的人员,按以下条件确定拟考核登记人员和拟考试考核登记人员: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拟考核登记:

(1)公务员法实施前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按照规定过渡的;

(2)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3)实施登记时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副县(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

(4)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录用办法》(川组通〔1996〕54号)、《*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国人部发〔20*〕134号)公开考试录用的;

(5)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中组发〔*〕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组通字〔*〕3号)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的选调生;

(6)从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和参照管理单位具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中调入的;

(7)其他具有原“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

2、纳入考试考核登记人员条件:纳入拟登记范围,不符合考核登记条件的人员。

3、暂缓登记的人员按上述条件确定考核登记或考试考核登记,并参加本单位同批登记考试和考核。

(四)公示名单。拟考核登记人员名单、拟考试考核登记人员名单报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后,名单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公示5个工作日。

(五)考试考核。拟考试考试人员填报《报考资格审查表》,并参加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

(六)确定拟登记人员。根据考核和考试考核合格的情况,确定拟登记人员,并将名单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公示5个工作日。

(七)登记报批。拟登记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按规定程序报批。

(八)工资套改。人员登记工作完成后,按照区人事局的统一安排,参照*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进行工资套改工作。

(九)检查总结。认真总结,重点核查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开展人员登记工作,形成专题总结报告。

六、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参照管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要坚持按规定的登记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严格进行审核登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