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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发展乡财县管乡用方案

财政局发展乡财县管乡用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第二步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决定从20*年1月1日起对全县所有乡镇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符合我县实际的乡镇财政管理制度。通过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乡用”,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县乡利益分配不变原则。县乡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变,在乡镇财政体制实施期间,除财税政策调整外,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和定额上交(补助)基数不变。

(二)乡镇的预算分配权不变原则。乡镇政府按《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本级财政预算编制,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乡镇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乡镇的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各乡镇所有,县财政不集中、不平调。

(四)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乡镇的财务审批仍实行乡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五)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原则。以乡镇为单位进行乡镇财务核算,结余归各乡镇所有。

(六)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原则。乡镇的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三、主要内容

“乡财县管乡用”是在现行财政体制和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对乡镇财政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预算管理方式,做到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核算权相分离,由县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

1、预算共编。县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具体指导意见,报县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各自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由乡镇财政所及时批复至各单位,同时上报县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调整的,由乡镇政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2、账户统设。由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委托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在乡镇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分账户,分账户设“基本结算户”、“专项资金专户”、“支出专户”和“村级资金专户”。“基本结算户”和“专项资金专户”银行印鉴由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公章、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会计私章组成,实行印鉴分管。

“基本结算户”用于核算乡镇所有预算内、外收支,其他收支及往来款项。包括农业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上交的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县财政调度资金、乡镇借款等。“基本结算户”下分设“待解农业税收存款”、“农业税附加存款”、“财政预算内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专项资金存款”等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农业税上缴时,通过该户上解到县金库;上交其他收入时,由该户上划到上级有关部门银行账户。各项支出通过该户分别拨到“专项资金专户”、“支出专户”和“村级资金专户”。

“专项资金专户”用于核算上级下达的各种专项资金和人员工资以及民政定补等收支事项。

“支出专户”用于核算公用经费和一般性支出,该账户不得接收除“基本结算户”拨款外的一切收入,只能用于支出。

“村级资金专户”用于核算乡镇村级各项收入和支出。

3、集中收付。乡镇所有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以及上级部门补助收入等必须全部进入“基本结算户”,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会计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和科目分别进行核算。乡镇所有支出由乡镇各部门根据年初预算提出用款计划,送乡镇财政所审核、乡镇长审批后,报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会计审核,再根据用款性质从“基本结算户”拨付到有关专户,乡镇按规定使用。

4、采购统办。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按照乡镇的资金库存情况进行审核,3万元以上的大额采购支出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再交县采购中心集中统一采购,采购资金由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会计直接拨付给供应商或县采购中心专户。

5、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票据,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财政部门,乡镇票据采取“限量领用、定期核销、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做到以票管收,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农业税收票据由农税专管员负责向县农税局办理票据的领、缴、销手续。未经财税部门监制的票据均为非法票据,乡镇不得使用。

四、业务操作程序

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取消总预算会计,增设财政结算员,负责向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领用、核销财政票据;办理与政府内设机构和所属部门之间的收支结算;登记收支台账和现金总账,准确记录和反映政府各部门的收支活动情况;向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会计办理收入报解和支出报账;协助并参与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分析。

“基本结算户”的财务核算由县会计核算中心会计办理。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会计履行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职责,负责乡镇总预算会计核算,登记总预算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参与和指导乡镇财政预算编制,按月向乡镇政府和县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办理乡镇财政收支结算和年终决算;负责乡镇财政的票据管理;对乡镇财政的预算管理实施监督。

“专项资金专户”、“支出专户”和“村级资金专户”的财务核算由乡镇财务核算中心会计办理。

乡镇财务收支操作程序如下:

(一)收入解缴程序。除工商税收外,乡镇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基本结算户”,不得串户或缴入其他账户。

1、乡镇工商税收由乡镇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税款由税务部门按日直接上解县国库。

2、农业税收由乡镇农税员统一征收,并编制分村、分税费项目的征收报表,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结算员办理报解手续。财政结算员审核汇总后,区分资金性质,填制缴款书,及时将收入全部缴入“基本结算户”,财政结算员按旬将农业税收通过“基本结算户”全部上解县国库。

3、乡镇政府所属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代收款项和其他各项收入,一般应在乡镇收费窗口统一办理,各部门报账员应按日结算,将收入全部缴入“基本结算户”,并及时与财政结算员办理缴款手续。属于应上缴上级的各项收入,统一由财政结算员通过“基本结算户”上划县有关账户。乡镇预算外收入、农业税附加、事业收入等留在“基本结算户”。

4、上级部门补助收入、县财政调度资金、乡镇借款收入,不论何种来源渠道,必须全部进入“基本结算户”。

(二)支出领拨程序。乡镇财政支出由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提出用款计划,送财政所审核、乡镇长审批,再由乡镇结算员报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会计,会计根据乡镇年度综合预算,结合当期资金收支结余情况,按照资金拨付顺序,提出拨款意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乡镇日常支出,先由财政结算员编制用款计划,经乡镇长审批后,报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单笔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自行办理,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在乡镇财力许可、报账及时等情况下将资金从“基本结算户”拨入“支出专户”。

2、税改补助中村级管理费和村级附加补助以及随农业税收征收的附加,由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按照“基本结算户”的实际收入直接划转至“村级资金专户”,按照村级资金使用办法进行管理。其他专项支出按相关的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拨付。

(三)收支对账。乡村两级报账员应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向财政结算员报账,填制《出纳报告单》一式两份。出纳的现金日记账的本期收支发生额及余额,应与财政结算员的现金总账本期收支发生额及余额核对一致,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金安全。

乡镇财政结算员应分部门、分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按旬与各部门报账员进行收入结算,将收费与缴款相核对,切实做到票款同行,确保收入足额入库,并将发生的收支凭证,连同《票据结算报告单》等向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会计报账,经会计审核后填制《财政结算报告单》。次月第一个报账日须将银行对账单、单位会计报表、工商税收进度表等会计资料报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

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会计与乡镇财政结算员对账时,应将各项收费收入、拨入经费核对无误,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以真实反映各项资金收支结存情况。同时,会计应按月与县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对账,确保与上级往来、上级补助收入核对一致。会计应按规定进行分类核算,并于下一报账日将会计报表及执行情况分析反馈给乡镇。

(四)年终结算。年末,乡镇财政结算员要对照年度预算,认真核对年初各项预算数字;清理年度的各项收入,包括清理本乡镇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暂存款项;清理核对当年各项支出,包括经费支出、暂付及应收款项;清理各项债权债务,做到“欠人归还、人欠收回”。在清理的基础上,做好本级政府单位会计决算工作。

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会计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计算乡镇全年县财政应补助、应上解和相应返还数额,核对乡镇当年一般预算财力、基金预算财力、预算内资金结算应补应交数额,并按照县财政总预算会计提供的年度《县乡财政结算单》,进行预算收入、补助收入和上解支出项目的调整,结清与上级往来,编制一般预算收支和预算外资金收支平衡表,分析预算内外收支平衡能力,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和支出规模,确保预算内外分别平衡,实现乡镇财政的综合平衡。

五、配套措施

(一)清理乡镇票据。将乡镇财政所所有收款、收费收据,全部上交县财政部门进行核销,重新领取新票据。

(二)清理银行账户。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只开设“基本结算户”、“专项资金专户”、“支出专户”和“村级资金专户”,乡镇所属各部门的账户一律取消。

(三)清理债权债务。将乡镇政府的所有债权债务逐一登记,上报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备案。

(四)建立稽查制度。乡镇所属单位和村级财务收支凭证先由乡镇财务核算中心总稽核根据有关规定和资金性质审核无误后交会计记账,乡镇会计每月将所单位的会计凭证和报表交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会计审核。乡镇财务收支未及时报账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县财政部门将停拨其经费;乡镇实现的收入未及时入账或票据未及时缴销的,县财政部门将对其停发收据,如发现有使用非法票据,县财政将在体制结算中直接扣缴违纪资金。

(五)严明改革纪律。各乡镇应进一步提高对“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认识,加强领导,规范操作,自觉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检查。不准在实行“乡财县管乡用”之前私分资产、滥发钱物,否则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纪资金外,还要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从20*年起,如乡镇旧欠未全部消化,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个人奖金补贴(不含全县统一执行的津贴和补贴)不得超过40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