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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民政局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58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9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运营维护和管理为重点,以解决存在安全隐患为目标,坚持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对全市在建和营运的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基础设施进行风险评估,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治理,同时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确保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基础设施的排查工作。

(一)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工程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隧道工程,特别是交通繁忙、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跨江桥梁,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重点水运交通设施、船闸。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并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设施排查。

(二)水利设施。包括大中型拦河水闸、排灌泵站工程、堤防工程、引调水工程等。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重要电力设施。包括火力发电厂、工矿企业自备电厂、变电所、电力枢纽。由市供电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石油天然气设施。由市公安局、市天然气公司牵头组织实施。

(五)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道路桥梁隧道等。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数字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各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检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作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密处理的需要。

(六)对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排查工作的要求和步骤

(一)工作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市里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方案,明确具体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做到组织有力、计划周密、排查深入、责任到人。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

2、各牵头部门要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组织梳理归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报上级有关归口管理部门。

3、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排查情况,优先安排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在20*年底前,分轻重缓急排除安全隐患,防止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建立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

4、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快速妥善处理重大基础设施突发事故提供有效保障。

(二)工作步骤。

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年11月底前),由牵头单位按分工组织实施,并将第一阶段情况报市发改局、安监局。

2、第二阶段(20*年12月10日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发改局、安监局对突出问题和重点设施、重点部门进行复查抽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

各乡镇、街道和市级各部门单位已经作出排查工作安排的,可根据本方案的要求,与正在进行的排查工作合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