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财政局发展家电下乡方案

财政局发展家电下乡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48号)、《*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65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企业到县以下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实施时间和主要内容

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为期4年。

主要内容:针对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开发和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同时对农民消费给予适当的补贴。初步选择销售既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又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电脑、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太阳能)、微波炉、电磁炉等十类家电产品(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由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以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三、产品标准和补贴对象及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及最高限价。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电脑、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太阳能)、微波炉、电磁炉十类。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冷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空调单价不超过2500元,电热水器单价不超过1500元,燃气热水器单价不超过2500元。摩托车、电脑、微波炉、电磁炉、太阳能热水器的最高限价待上级部门确定后另行下达。各型号产品的最高终端零售价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每户农民对每类家电下乡补贴产品最多可购买2台(件),农户凭身份证、户口簿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中央和省财政对其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的补贴。

(三)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提供如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贴补手续:1、购买产品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税务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4、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农资综合直补一卡(折)通(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乡镇(街道)便民中心负责统一集中受理;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办理补贴申报手续。

四、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经过省经贸委、财政厅推荐和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承担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36家(名单见附件)。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1、具备的条件:一是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二是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四是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五是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承办企业乡级店凡有家电经营业务且具备条件的,与销售企业签订加盟协议后可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于规定时间到县经贸局申请集中备案,并签订《*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保质量优服务讲诚信责任书》。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经贸局申请备案,并签订《*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保质量优服务讲诚信责任书》。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3、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4、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及时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经贸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经贸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5、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税务发票到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核,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街道)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税务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五、货源供应及价格

(一)组织好货源。销售企业要制定家电下乡商品的供应计划,尽快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全县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二)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产品零售价格或低于中标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六、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与管理

(一)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我县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二)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街道)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税务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税务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税务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2台。乡镇(街道)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四)建立资金台账。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五)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足额的预拨资金,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县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应急预案

(一)网点供应不及的处理。县经贸局在选定乡镇(街道)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在报请上级核准后,立即启动备用网点。

(二)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三)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对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县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

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四)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有关网点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五)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第16号),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任何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理。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政策宣传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是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环节。相关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和办法宣传清楚、解释明白,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让老百姓知道买什么、在哪里买、如何申请补贴,让农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用好政策,切实把国家对广大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九、加强领导,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家电下乡工作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要求,做到心系农民、情系农民、服务农民。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将家电下乡工作做好。其中,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县经贸、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开展对产品销售企业的经常性检查;县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在各乡镇(街道)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加强对农村家电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恶意竞争、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促销、坑农误农、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