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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生猪生产发展意见

农业局生猪生产发展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府发[2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全县生猪生产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是落实对存栏能繁母猪和良种公猪实行补贴和保险的政策。从今年开始,对全县能繁母猪饲养者按每头50元的标准兑现补贴,其中中央资金占60%,省财政占20%,县财政占20%,对良种公猪饲养者按每头3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兑现补贴。从20*年开始,对全县存栏能繁母猪进行保险,养殖场(户)的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10%,养殖户承担20%。二是落实加强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政策。从今年开始,我县生猪良种繁殖场(二级场以上)在获得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一定的比例配套补贴。三是落实强化生猪疫病防治的强制免疫和“不免不补”政策。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因防控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需要扑杀生猪的养殖场(户),参照生猪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补助。但是对未实行强制免疫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助。四是落实对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和生态养殖小区实

行一定补助和奖励的政策。从今年开始,对年饲养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大型规模养殖场(户),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一定的比例予以配套补贴和奖励。五是落实生猪生产、销售、屠宰的税费优惠政策。生猪养殖环节不交纳任何税费。生猪收购贩运环节仅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准在收购地征收。从现在起到20*年12月31日,继续缓征屠宰环节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对屠宰上市的生猪,仅在市场环节征收市场管理费,每头收费不超过5元。六是落实生猪生产用水、用电和用地政策。对生猪生产及其非经营性饲料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养殖场(小区),其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畜牧养殖场(小区)用地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优惠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抓好生猪生产的服务工作

一是推广良种。在抓好我县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同时,大力引进和推广大约克、杜洛克、长白种公猪和长大二元杂交母猪,积极繁育推广普杂母猪;各乡镇要建立生猪配种站和猪人工授精站。二是推广良料。首先是调整种植业结构,扩大玉米、花生、大豆、油菜和牧草的种植面积,提高饲料的自给率,降低养猪成本;其次是继续大力推广稻谷加浓缩料或全价料养猪的低成本养猪模式,提高生长速度,缩短生产周期,提高养猪效益。三

是推广良法,一方面搞好技术培训和推广,大力推广低成本养猪技术、母猪繁殖技术、种公猪饲养技术和肉猪育肥技术、猪病防治技术等,提高养户的整体素质,实行科学养猪;另一方面加大对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等重大猪病的防控力度,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努力控制生猪死亡率。同时,严厉打击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兽药和饲料的行为,保障生猪生产安全发展。

三、大力发展生猪规模饲养基地和生态小区

在发动千家万户养殖的同时,各乡镇要利用水面立体开发的优势和现有果业开发的优势,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在100头以上的养猪大户和1000头甚至上万头的生猪养殖示范基地和生态小区,以点带面,辐射全县。

四、切实抓好生猪流通

一要建立合理有序的生猪流通格局,鼓励生猪运销大户收购外销,并为他们排忧解难。二是走出去,与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客商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三是开辟“绿色通道”,严厉打击公路“三乱”,确保生猪运销畅通无阻。四是制定统一的生猪屠宰税费标准,确保生猪内销顺畅。

五、切实加强对生猪生产发展工作的领导

一是建立领导机构。县里成立生猪生产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詹学锋任组长,县农业局局长曾福明任副组长,县委农工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外经贸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县统计局、县保险

公司、县农村信用社、县农行、县开发办、县老建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生猪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共同抓好我县生猪生产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二是实行目标管理。从20*年开始,将生猪生产列入对各乡镇政府工作的考核范围,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