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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铅锌行业污染整治方案

环保局铅锌行业污染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对“锰三角”污染问题的第三次批示精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巩固锰行业污染治理成果,依法治理铅锌行业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的

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县铅锌行业生产秩序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杜绝未经环评审批滥采乱挖滥建厂现象,消除污染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本县辖区内所有铅锌矿开采、铅锌浮选、电解锌、硫酸等涉铅锌行业,重点整治铅锌浮选加工企业污染。

三、整治内容

(一)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其他合法手续的企业,限期在3月底前办理到位;否则,一律停产。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

1、环评、用地、安评、相关证照等手续不齐全;

2、环保设施较完善,但经验收后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企业。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

1、达不到限期治理要求的企业;

2、没有建废水处理设施,渣水直排的企业;

3、尾矿库严重渗漏并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依法关闭:

1、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浮选企业;

2、选址不符合建厂规定,缺乏治理条件的企业;

3、尾矿库已达到服务年限,无法治理的企业;

4、停产治理企业超过20*年4月底仍未治理达标的。

(五)尾矿库治理达标的要求

1、尾矿库必须由具有尾矿库安全评估资质的单位和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2、尾矿库的建设和整改必须由具有尾矿库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专家进行设计;

3、尾矿库的建设和整改必须由具有相应建设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六)结合我县区域环境容量实际情况和经济结构合理化要求,严格控制新上铅锌浮选企业。

(七)铅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所欠缴的排污费的,一律停产。

四、整治要求及验收

(一)所有铅锌企业必须制定污染治理方案,按要求认真组织整改,4月底前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安装尾矿监控装置,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二)汛期前,全县所有尾矿库必须按标准完成排洪系统的清淤、修建工作。尾矿库坝前不得积水,库内积水必须循环利用或处理达标后排放。企业必须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管理措施,实行24小时专人管理,并将管理措施及管理人员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组织验收(20*年5月1日至6月31日)。

1、5月份,县铅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严格按照铅锌行业污染治理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2、凡尾矿库渗漏和库坝不安全的企业,不予验收;欠缴排污费的企业,不予验收;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企业,不予验收。

3、不予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直至验收达标为止。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铅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县委、县人民政府调整充实县铅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20*〕17号),负责整治活动的统一组织、指挥、督促和检查。

(二)明确责任

1、县铅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开展全县铅锌行业污染治理工作,对本辖区铅锌行业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和下达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以及关闭决定,建立“领导小组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

2、相关部门职责:对停产治理的企业,由供水、供电单位实施断水、断电措施;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收回土地使用权证,环保部门负责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部门负责停止银行贷款;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和契税征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办;监察部门负责追究违纪、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公、检、法部门负责打击违法犯罪。在整治期间,水利部门及县以工代赈办负责研究解决矿区及厂区周围群众的饮水困难问题。

3、相关企业职责: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认真治理好尾矿库,实行清污分流,规范排污口,安装尾矿库监控装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做到安全收集、储存、处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在治理达标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完善制度

1、县内浮选企业必须完备以下手续:一是到水利部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准手续,二是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三是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四是到安监部门办理安评手续,五是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六是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等。

2、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环保档案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制度、停产治理驻厂监督制度,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停产与罚款并处制度。凡发现擅自未用治理设施的,停产整顿一个月;凡是尾矿库发生渗漏、垮塌造成环境污染及事故的企业,一律停止供电。凡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并对企业实施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