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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乡镇敬老院建设规划方案

民政局乡镇敬老院建设规划方案

为实践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加快民生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政〔2009〕1号文件精神,努力开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新局面,力争到20*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有新发展,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有新提高。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市四年乡镇敬老院建设规划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积极的民政政策,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完善敬老院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服务质量为核心,大力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为基础,从整体上为提高农村五保工作,使之达到新的供养水平。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相结合的方针。

二、建设原则

坚持省级资金投入为主,地方政府确保配套为辅;整合资源,完善功能,确保需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三、建设目标

截止20*年底,我市现有五保对象66822人,乡镇敬老院156所,入住五保对象5571人,集中供养率占五保对象的8.34%,从2009年开始,每年平均新建、改扩建约136所标准化的乡镇敬老院,为6470人五保对象解决集中供养问题。4年共建544所,新增入住五保对象27840人,全市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33411人,每年递增约10%,集中供养率由20*年的8.34%提高到50%左右。建设的顺序是:“先易后难,改建、扩建、新建、平原、山区同时推进”。各县区按照任务(详见《*市乡镇敬老院2009-20*年建设任务分配表》),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

四、建设形式

一是以新建敬老院院民住房为主;二是整合资源,对撤并乡镇后能置换的办公室、学校等适当进行改扩建;三是经济薄弱的乡镇,对原有的敬老院、五保老人之家进行改扩建,尽可能地增加床位数;四是添置设备和附属设施建设。

五、建设标准

乡镇敬老院的房屋,必须是砖混结构。每所乡镇敬老院,要确保通电,通路,达到有水井、有电视、有厕所、有菜地、有食堂、有医疗室、有娱乐室、有洗浴室等公用生活设施。有关规范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民福函〔20*〕84号)实施。

每所乡镇敬老院占地面积,平原、丘陵地区应有10亩以上(山区因地制宜),其中菜地面积不得少于2亩。

按照民政部要求和《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五保对象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不含公共设施)。每所敬老院入住院民不得少于40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规模。但必须达到内部设施较齐全、服务功能较完善、管理较规范、五保对象较满意的服务新体系。

*、经费筹集方法

(一)国家和省安排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福彩公益金;

(二)各县(区)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

(三)各级救灾建房及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四)各县福彩公益金投入;

(五)根据《关于印发*省民政厅、*省慈善协会<关于在全省开展向城乡养老机构、困难老人献爱心认建认助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民政厅、慈善协会民福字[20*]143号)文件要求,各县(区)政府应积极动员县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开展认建认助;动员社会资金支持和资助乡镇敬老院建设;可动员当地群众,义务为乡镇敬老院建设献工献料。

七、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

项目建设以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设计图纸,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决算审计。

敬老院建设相关收费标准、土地使用、水、电安装等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发[20*]20号)文件规定:“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收费外,省级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下限减半收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电话、电脑、有线电视等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减半或免除相关费用。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八、敬老院运行体制和管理模式

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乡镇敬老院的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政府投资新建的乡镇敬老院财产归乡镇所有,但不得挪作他用。加强管理、强化服务是办好乡镇敬老院的关键,是提高入住率的保证。各地要切实加强敬老院的内部管理,并由乡镇政府招聘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是要选好配好敬老院院长。敬老院院长必须具备尊老敬老、乐于吃苦、甘于奉献、有一定管理能力等基本条件。

二是要落实敬老院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不得挤占和挪用敬老院供养经费。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的通知》(省民福字[20*]115号)文件规定:“敬老院的管理工作人员,应按照院民与工作人员10:1的比例配备到位,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人均不低于500元执行,每所敬老院每年的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民常规病治疗等费用,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列支。以上经费,必须列入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县区要严格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的《通知》要求,确保乡镇敬老院的管理经费和服务人员的待遇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对新建完工的乡镇敬老院,入住五保对象后,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向辖区政府申报,确保敬老院的管理经费和服务人员的待遇及时落实。

三是乡镇敬老院各项制度要以县为单位,统一制作,统一上墙。做到文明办院,实行帐务公开,保障五保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是要支持和鼓励敬老院发展蔬菜、养殖等副业生产,扩大以副补院范围,努力改善和提高院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九、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乡镇敬老院建设这项民生工程摆上重要议程,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切实抓好。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整体推进的强大动力。

乡镇敬老院建设任务要作为年度考核县区政府政绩的重要依据。各级都要确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由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将按照省里要求,与县区签订责任状,年终评比,表彰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