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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市

财政局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市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862号)和《广东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粤财工[2009]1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操作程序公开透明、严密严谨的原则,坚持操作流程简捷便利、规范管理、为民服务的原则。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农民能够买到补贴类家电产品,确保补贴资金让农民真正受惠。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

我省在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的家电下乡产品中选定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本省家电下乡产品(具体品牌、规格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布为准),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国家和省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三、实施时间

我市于2009年2月启动家电下乡工作,到2013年1月31日止。

四、补贴对象、标准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我市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可享受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标准:家电下乡补贴标准按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3%予以补贴。在补贴周期内,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台(部)。

(三)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五、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建立健全我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络。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进入我市经营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搞好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城区和各镇销售、服务网点,网点布局必须符合我市的总体规划。

(二)根据我市的市场需求规模,全市家电类综合销售网点原则上控制在100个左右,手机类销售网点原则上控制在50个左右。除城区外,各镇销售网点拟设立2—5个左右。

(三)充分发挥本市流通龙头企业的作用,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资源,使销售服务网点100℅覆盖到各镇。

(四)销售网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镇区前列,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应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柜及演示区,落实专人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示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4、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配备操作人员,保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5、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6、企业信誉好,无不良记录;7、对所有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要一视同仁,尽量做到品种齐全,方便农民选购;8、销售、服务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五)销售网点必须坚持优质服务,规范促销行为,搞好售后服务。

六、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备案

(一)在我市进行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企业和销售服务网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经济贸易部门备案。

(二)申请备案的销售企业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准备设立销售网点的所在镇区经济贸易办公室申请备案:1、《广东省*市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2、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备案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备案销售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3、广东省*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书(见附件3)。

(三)镇区经贸办接到销售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查资料,并到销售网点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对于不同意备案的销售网点,镇区经贸办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经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销售网点,由镇区经贸办予以备案在三个工作日内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备案资料存档。

(五)备案的销售网点必须签订《广东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责任书》(见附件4)。

(六)销售网点通过备案后,即成为“广东省家电下乡销售专门店”,由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七、销售网点货源供应及服务要求

(一)组织货源。销售企业要加强货源渠道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组织好货源,保证及时将中标产品送到农民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要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坑农害农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点。销售企业要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供应计划,定期向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联系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保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

(二)搞好服务。销售企业要制订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三)合理制定配送价格。销售企业要根据当地购买及需求实际,及时将市场信息反馈给生产企业,合理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在产品热销时提高供货价格,也不得因产品滞销而低价倾销。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产品零售价格销售,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搞市场垄断、随意提高或压低价格等不正当竞争。对发现或举报销售企业随意提高或压低供货和销售价格者,一经查实,依法查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销售资格。

八、加强家电下乡产品质量保障工作

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购买人购买到家电下乡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可联系原销售网点进行检修,检修不好的可以换货,但只能换相同品牌和型号的商品。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必须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销售网点首先核实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

(二)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

(三)对已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由申请人直接退回现金给镇区财政所(局),或由申请人将补贴资金缴入指定账号后,凭进账单到镇区财政所(局)办理退货手续。镇区财政所(局)受理人在确认申请人已退回补贴资金后,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加盖公章。申请人凭财政部门加具意见的发票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九、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电下乡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实利益,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由冯煜荣副市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市府办副主任沈名晓、市经贸局局长谢克球、市财政局局长黄国庆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经贸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单位有关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镇区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切实抓好家电下乡工作。镇区经贸办和财政所(局)要切实做好家电下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确保把这项惠及农民的事情办好。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研究部署我市家电下乡工作,加强指导,做好统筹规划,确保家电下乡工作开展实施;2、组织协调全市家电下乡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3、督促检查各镇区开展家电下乡工作;4、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任务:1、市经贸局:负责家电下乡的具体组织实施,承担市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有关政策、内容的宣传,协调新闻媒体对家电下乡的宣传报道工作;3、市发改局:负责家电下乡销售产品价格的监督管理,维护家电下乡产品价格的稳定;4、市民政局:负责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申请补贴群众农业户口身份的确定,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给农民);5、市财政局:负责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发放工作;6、市公安局:负责家电下乡的安全保障工作;7、市工商局:负责家电下乡市场秩序工作,依法查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中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坑农害农等欺诈行为,以及无照经营、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8、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税收和发票管理、使用工作;9、市质监局:负责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管,定期进行质量检测。

(三)做好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等,将家电下乡的政策、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补贴标准及对象、申领补贴手续等宣传到村、宣传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销售企业要按要求制订宣传计划,统一销售网点的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销售网点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5天向所在镇区经贸办报告。

(四)建立联系制度。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以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镇区要建立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制度,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控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定期向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加强督促检查。市经贸局与销售企业签订服务责任书,要求其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并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市、镇区经贸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要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之间的关系,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录入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要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销售网络资格。经贸、财政、发改(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社会各界的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要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如发现中标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有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由商务部、财政部扣缴其保证金直至取消家电下乡产品及中标企业资格。

(六)保障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经费申请报市政府,由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