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方案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方案

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其目的是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健康、协调发展。为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提高对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规定》的目的及其重要性的认识,以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和加强后续监管作为贯彻实施的工作重点,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单位必须组织成立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贯彻实施《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确保《规定》在我市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我局决定组织成立“*市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慧珍(市交通局副局长)

副组长:陆根祥(市水运处主任)

成员:刘万明(市交通局法规科科长)

曲向华(市水运处副主任)

许强(市水运处副主任)

赵贤广(斗门区交通局局长)

周国庆(金湾交通管理总站站长)

戴卫东(市水运行业协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运处),主任:陆根祥(兼),副主任:曲向华、许强(兼),成员:黄鹤莲、林汉荣、王本贤、温晓群。

领导小组负责对贯彻实施《规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等,解决贯彻实施《规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经营资质评估的受理、初审、评估和转报,以及经营资质动态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成立评估小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组织成立“*市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小组”。

组长:许强(市水运处副主任)

成员:林汉荣(市水运处综合科科长)

严旅宁(*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处长)

陈景峰(*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处长)

戴卫东(市水运行业协会秘书长)

评估小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市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工作。

三、各阶段工作安排

(一)宣传学习阶段(*年7月10日—7月31日)

各相关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尽快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规定》,领会《规定》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目的是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安全、健康、协调发展。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

(二)企业自查阶段(*年8月1日—8月15日)

已取得经营资质认可的企业必须认真、如实、按时填写《*市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自查表》(附表),8月15日前经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市水运处。各交通主管部门认真根据企业上报的《*市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自查表》,以及《规定》关于管理人员和运力规模两大指标的考核标准,对我市已取得经营资质认可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运力规模进行统计,建立台帐,掌握情况,填报交通运输部普查表,为经营资质评估工作做到有针对性和顺利、高效开展提供依据。

(三)资质评估阶段(*年9月1日—12月30日)

1、资质申报(*年9月1日—10月30日)

已取得或未取得经营资质认可的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有关文件的要求,配备有关管理人员和调整运力规模,在10月30日前经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向市水运处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各项资料,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认可。

2、资质核实(*年9月1日—11月10日)

各交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认可的各项资料,严格按照《规定》关于管理人员和运力规模两大指标的考核标准进行认真审查,市水运处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到企业办公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记录在经营资质评估报告表内。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退回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的当天上报评估小组。

3、资质评估(*年10月1日—11月20日)

经营资质评估小组在收到已调查核实申报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经评估获得资质认可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经营资质认可证书,未获得资质认可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有效期限一个月)。

4、限期整改(*年11月21日—12月20日)

被限期整改的企业必须在整改期限内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届满前,经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向市水运处提交整改报告和符合《规定》要求的各项资料,重新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认可。

5、限期整改重新核实、评估(*年12月21日—12月30日)

各交通主管部门对限期整改企业上报的整改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市水运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企业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资料上报经营资质评估小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经评估获得资质认可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经营资质认可证书,未获得资质认可的撤销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四)经营资质动态监管阶段(自2009年起)

已获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认可的企业,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当发生股东、注册资本、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部门及其职责、运力规模等情况,以及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凡已获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认可的企业未能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经交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仍未符合《规定》要求的,撤销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制订、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认真按照《规定》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总结我市组织实施《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年第1号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一系列既切合我市实际又符合《规定》要求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大力开展《规定》宣传活动

认真组织召开贯彻实施《规定》的宣贯会,充分利用市政府网站、交通局网、电台、报刊等媒体,大力、全方位开展《规定》的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各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对贯彻实施《规定》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规定》奠定基础。

(三)认真开展企业经营资质普查

认真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相关表格,组织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质自查。各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企业自查表格的填写工作予以主动指导,要求并督促企业如实、按时填报。同时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对企业经营资质情况的摸底调查,及时建立统计台帐,为《规定》贯彻实施工作顺利、高效开展提供保证。

(四)严格把关,认真评估

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中,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把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关。评估工作小组必须坚持“严格把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做到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分工合作、落实责任。

(五)加强经营资质动态监管

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是经营资质动态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充分认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树立市场准入与后续监管并重的理念,认真做好年度核查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不定期检查工作,建立建立、健全经营资质监督预警制度,加大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力度,对未能保持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和法定程序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定期将企业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六)及时总结汇报

认真按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客观、全面和及时对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进行总结,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和评估小组应当积极配合市水运处组织开展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及时将贯彻实施《规定》和评估工作中所遇到的有关问题和企业的有关意见反馈市水运处。

(七)热情服务,促进企业稳定、和谐发展

各交通主管部门和评估小组必须热情、准确、及时地为企业提供咨询、办理相关手续的服务,充分发挥市水运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航运企业与船舶管理企业、与航运专业人员、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搭建沟通平台。同时,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联系金融机构,协助企业解决新建、购买或光租船舶融资难的问题,正确指导企业与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管理公司达成委托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使企业的运力规模和专职管理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尽量避免企业因未获得资质认可而导致船舶停航、企业停业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努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和谐发展。

五、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一)《规定》自*年8月1日起施行,*年2月14日原交通部颁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1号)同时废止。原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组织成立的“*市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评估领导小组”予以撤消。

(二)原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制订的*市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相关规定与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的相关规定抵触时,均按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我市新的文件精神执行。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必须认真按照《*市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