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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质量监督整治方案

机械质量监督整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6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办特函[*]375号)、《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377号)和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质监特函[*]4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造“和谐*、安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坚决遏制起重机械事故高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深入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和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管责任,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起重机械事故高发态势,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我市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三、排查和整治范围

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各类起重机械,重点是冶金、化工(危险化学品)、港口等行业的起重机械和易发事故的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汽车类起重机(汽车吊)及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起重机械。

针对我市中小型企业、建材市场起重机械存在较多未注册登记情况,还应加强这两类场所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力度。

四、工作分工

(一)市局特设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对起重机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总结上报等;

(二)各分局负责督促辖区起重机使用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对使用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对起重机过期未检、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调辖区安办街道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起重机登记的使用单位,协调街道执法队进行查处,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稽查大队负责对起重机生产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特检院负责提供技术及人力支持、及时安排整治检验工作等。

五、排查和整治要求

(一)隐患排查要求

1、各分局要认真按照《广东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附件1)中关于隐患排查的工作要求,督促起重机使用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填写《起重机械自查自纠及隐患排查登记表》(附件2);

2、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各分局要积极争取当地安办、街道执法队的支持,确保隐患排查不留死角。

(二)专项整治要求

1、市局特设处负责对起重机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特检院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内容按照《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3)进行,发现企业存在无证和超范围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出借许可证、拒绝监督检验等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稽查大队进行查处;

2、各分局应按照不少于25%的比例、对本辖区的起重机使用单位进行抽查,并认真填写《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4)。要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活动,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证操作、超期未检、无健全的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对企业使用未登记起重机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街道执法队依法予以查处;

3、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装的起重机,其使用单位未与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的,一律不得受理其安装告知、安排检验和注册登记;

4、自2008年6月1日起,在用起重机的检验有效期届满时,其使用单位未与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的,不再安排定期检验;

5、防爆起重机必须同时经监督检验及委托防爆性能检测合格,才能注册登记,否则禁止使用。今后,市特检院在新增防爆起重机监督检验合格后暂不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待企业取得防爆性能检测合格报告后再行发放。同时,市特检院还应对以前已发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防爆起重机进行清理,及时做好《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回收和解释工作;

6、对前段时间冶金行业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所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按照《广东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四项要求进行处理;

7、针对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汽车类起重机(汽车吊)流动性强、容易发生事故的情况,各分局要联合街道执法队加强此类设备的检查,发现承租使用未注册登记或检验不合格或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汽车类起重机的违法行为,要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对承租使用单位进行查处;

8、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起重机械,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一是选型不当并明显危及安全的起重机;二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或未进行注册登记的起重机;三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四是过期未检或已经超过设计寿命期限的起重机;五是无证人员使用的起重机;六是超工作级别使用的起重机;七是重要安全技术档案缺失的起重机;八是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九是存在其它危及安全因素的起重机;

9、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起重机,应当立即取缔:一是非法生产的起重机;二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起重机;三是其它严重违法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起重机;

10、对于尚未启动注册登记程序的起重机,如升降作业平台、机械式停车设备等暂不查处,但应做好相关统计和记录;

11、各分局应于9月28日、10月13日、10月28日前分别将本辖区本阶段工作进度及有关情况(填写《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汇总表》(附件5)上报市局特设处,并于10月28日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局特设处。总结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监督检查中排查设备数、排查的隐患分类汇总情况、出动检查人员数量和检查次数、隐患整改情况、执法情况等)、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等。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0日前)

市局组织召开动员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15日)

各分局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及隐患排查登记表》下发给各个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督促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在9月15前收回《起重机械自查自纠及隐患排查登记表》。

(三)监督检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28日)

市局特设处、各分局按照工作分工,分别组织对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分别填写《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

(四)整改复查与执法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按照工作分工,市局特设处、各分局、各街道执法队对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跟踪检查,并落实整改。

(五)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市局于12月15日前组织“回头看”活动,主要检查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治理到位、专项整治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是否有“回潮”现象。同时做好迎接省局抽查验收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