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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着力改善我市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差、陈旧落后面貌,按照《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公安监所的实际情况,现就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为载体、以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切入点、以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安全为重点,强力推进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使公安监管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确保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要求,确保全市社会大局稳定。

二、目标任务

(一)*8年,*市看守所、商水县看守所、鹿邑县拘留所及太康县看守所办公楼建成并投入使用;淮阳县看守所完成主体工程;*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西华县看守所、郸城县看守所、鹿邑县看守所、沈丘县拘留所、淮阳县拘留所、郸城县拘留所、商水县拘留所完成立项任务。

(二)*9年,淮阳县看守所、商水县拘留所建成投入使用;*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西华县看守所、郸城县看守所、鹿邑县看守所、沈丘县拘留所、淮阳县拘留所、郸城县拘留所开工建设,完成主体工程;扶沟县看守所、沈丘县看守所、扶沟县拘留所、太康县拘留所完成改建任务;*市拘留所、西华县拘留所完成立项任务,并开工建设。

(三)2010年,新建项目全部完成建设任务。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范明任领导小组组长,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姚天民、市财政局局长赵天冉任副组长,市规划、发改委、国土、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和监督指导。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四、实施步骤

此次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期限为三年,自*8年4月11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年4月11日—*8年4月30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及各级领导关于加强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讲话和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同时,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确定建设重点,明确责任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8年5月1日—2010年9月30日)。各县市要按照三年为期完成整改的总体要求,对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标准的监所,提出具体需要整改的项目及时间表,确保三年内全市基本解决监所基础设施不达标的问题。对已经审批立项正在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积极做好资金的落实,加强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对即将动工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立足实际,认真做好建设前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对于已列入省政府*9年、2010年规划项目的单位,各地可先自行筹措资金,先期开工建设,待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再凭招投标文件、建设施工合同、开工证、竣工证、房产证等有关建设资料,到当地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同时,各地要不断加大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导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和审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要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先进经验。全市公安监所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将根据各县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对三年以来在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监所项目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项目建设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主管主抓。要明确职责,搞好分工,狠抓落实。要制定项目建设推进时间表和奖优罚劣措施,强化重大决策问责制。对违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彰。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公安局局长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具体责任人。对于列入建设规划、急需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安监管场所用地,由所在县(市)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建工程投资,在充分利用国债资金及省补资金的情况下,不足部分或超出部分以及征地费、相关建设性收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抓好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抓好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部门要将监所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使用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办理土地和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各地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抓住机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超前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建设资金的落实,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督导,确保质量。全市监管场所的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和公安部有关监管场所“建设标准”、“技术装备标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着眼长远、因地制宜、节约资金的原则,认真抓好项目决策规划和工程建设。市政府将成立督察组,对各县(市)公安监所建设资金投入和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要高度负责,采取得力措施,克服一切困难,确保方案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