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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维修资金问题管理通知

住宅维修资金问题管理通知

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局属各单位:

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8年2月1日施行以来,局党组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的学习,为了加强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现状,结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如下通知:

1、根据今年我市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和要求,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我局负责*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代管。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2、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住宅:35元/平方米(建安造价700元/平方米×5%);高层住宅:65元/平方米(建安造价1300元/平方米×5%)。

已经开始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仍按照老标准执行。

3、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票据在市房管局统一编号立户后领取。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办理预售登记证时,应当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立户证明;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将代收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部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