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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3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冀政办〔**〕19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邢政〔**〕20号)精神,为指导开展**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状况,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各级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掌握全市污染源的总体样本,提高全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对污染源进行区域属地调查。污染源普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原则,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本次普查得到的所有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分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工业源包括: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和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对重点工业源,进行详细调查。

一般工业源是指工业污染源中除重点工业源以外的工业企业,进行简要调查。

2.农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主要是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等的种植过程中,肥料、农药和农膜的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包括: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主要为医院)。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全部进行详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和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以及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其它污染物:包括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四、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源

对工业源中占我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

农业部门牵头组织种植业、蓄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等方面普查,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与畜牧水产局组建农业污染源普查小组,制定《**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指导各县区进行农业源的普查,并商同级环保部门加以落实。

3.生活源

对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五、普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年底前):

(1)成立机构。成立**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成立普查办事机构。(**年7月)

(2)制定方案。制定《**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实施。(**年11月)

(3)编制预算。编制《**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列入分年度财政预算。(**年11月)

(4)组建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抽调、选聘污染普查员和污染普查指导员,组建各级普查队伍。(**年9月-**年11月)

(5)人员培训。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的技术培训,提高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在此基础上组建市级师资队伍,分级、分批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年11月-**年12月)

(6)前期清查。按照污染源普查的相关技术要求,收集相关资料,确定污染源普查的范围,分别列出工业、农业、生活及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清单。(**年11月)

(7)宣传动员。按照《**省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编制《**市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年9月-**年6月)

(8)重点源监测。对工业源中占我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现场监测;对其他工业源进行分类抽样监测,采集监测数据。(**年3月-**年12月)

2.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年12月):

(1)安排部署。召开全市普查工作大会,对普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年1月)

(2)实地调查。依据污染源清单,普查员开始实地调查、填报基础调查表。(**年1月—**年3月)

(3)数据录入及汇总。在基础调查表的基础上,进行数据录入及汇总。县级数据的录入、汇总工作在**年4月份完成;市级数据的审核汇总在**年5月份完成。

(4)数据审核。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普查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查疑补漏,进一步完善普查结果;(**年5月)

(5)数据上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将普查结果上报至省普查办。(**年6月)

(6)数据校验。根据国家和省普查办的要求,分县(市、区)对普查数据抽样调查,审核校验,对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重新进行普查。(**年7月—**年12月)

3.总结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

(1)普查验收。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2009年1月—2009年3月)

(2)成果。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召开普查成果会,普查数据。(2009年3月-2009年4月)

(3)成果利用。开发利用普查成果,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数据参考。(2009年5月-2009年6月)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污染源普查的领导和组织工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宋文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市城建办主任焦朝君、市环保局局长柳金钟、市统计局局长焦景芬担任;市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军分区、水业集团等14个部门的主管领导任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办事机构,负责整个普查的业务指导和实施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设立部门协调员,建立协调员工作会议制度,负责普查工作中部门间的联络协调、整体性工作的研究拟定和普查工作的信息沟通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成立行政区域农业污染源普查小组,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部门分工

**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分工制度。

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改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统计局:充分利用现有统计数据,配合做好前期污染源清查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后期数据统计、审核和分析利用工作;

公安局:负责做好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水业集团、建设局、城管局:配合环保部门进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业局负责牵头与畜牧水产局组建农业污染源普查小组,制定《**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方案》,编制申请农业源普查经费,在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农业源普查,并具体组织、指导各县区进行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局:负责提供工业污染源和第三产业的基本登记信息,配合环保局进行第三产业的普查;

中小企业局:负责提供中小企业信息名录;

卫生局:配合环保局进行医院的普查;

军分区后勤部:负责按总后勤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三)要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

将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到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对不能按时完成普查任务,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的,年度不予评为先进。对普查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加强普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要按照国家关于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配置要求,组建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踏实敬业、勇担重任的普查队伍。同时,加强业务培训,要严格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明确其权责纪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维护普查队伍稳定。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要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建立质量保证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规范,结合**市的实际,制定**市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制度。县级普查机构要定期上报普查进度,市级普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对各主要环节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加强宣传,创造良好的普查环境

围绕污染源普查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充分利用各级宣传部门和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形成全市人民共同参与、支持污染源普查的社会氛围。

(七)落实普查经费

按照国家关于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经费的相关规定,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农业源普查预算直接纳入农业部门的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