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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行政事业银行账户方案

清理行政事业银行账户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撤销,单位所有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账户的范围

(一)这次清理账户的单位范围为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其他收入纳入财政国库或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挂靠上述单位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等(不含医院)。

(二)这次清理的账户为以上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含以单位名义、以单位所属机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各类账户。

二、撤销和保留账户的原则

(一)各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其基本账户(零余额性质不变)。符合条件尚未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申报有关开户资料,银行及时送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审批、备案。

(二)清理后,除零余额账户外,单位的其他账户全部撤销,并将资金划缴到市财政局相关账户。

(三)对确需开设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核算、管理的单位,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政策依据,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银行账户清理办公室”),并由单位向市委常委会作具体汇报;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重新开设的账户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扩大核算范围。

(四)各单位银行账户撤销后,积极推行银行公务卡,代替现金结算。

三、实施步骤

清理、撤销银行账户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登记阶段(8月20日—26日)。除医院外,凡经市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银行账户清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挂靠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由部门负责统一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及有价证券自清自查汇总表》(附件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明细情况表》(附件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单存折情况表》(附件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价证券情况登记表》(附件四),并附截至*8年7月31日单位银行存款对账单、暂存(暂付)款(行政单位)、应付(应收)款项明细表(事业单位),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市银行账户清理办公室。

第二阶段:资金归集及销户阶段(8月27日—9月1日)。各单位一律将银行账户资金转入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并将本单位所有的银行账户予以销户。然后,携带销户资料、银行已转讫的转账单、单位定期存单(折)及有价证券等,及时到市银行账户清理办公室核对转入的资金数额,与市财政局办理单位定期存单(折)及有价证券交接手续,由市财政局登记造册、保管。

第三阶段:界定及转账阶段(9月2日至9月20日)。市银行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性质及报送的自查登记表进行审查界定,按以下原则下达书面通知并由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办理资金的相应划转:

(一)对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划缴到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二)对属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结余,项目未完工的,仍由单位继续用于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单位资金支付申请及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资金;项目已完工的,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结余资金超过一年未使用的,视同已完工项目处理。

(三)对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管理的资金,转入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单位申报开设银行账户的截止时间为9月1日。

(四)对属于单位历年滚存净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补助资金及往来结算资金,转入市财政局在银行专门开设的往来结算总账户(并为各单位进行明细分户核算),由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体系内进行资金往来结算和账务核算,结余和补助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阶段:督查验收(9月21日—9月30日)。由市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单位账户清理、撤销、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严禁不按规定报送自查报表,严禁拒不撤销账户,严禁拒不划转资金,严禁账户撤销后私设账户,严禁借机乱发奖金、津贴,严禁突击花钱、挥霍浪费。

(二)各单位要认真、准确、及时地填报自查报表。对自查报表填报不实的单位,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表中“账户类别”、“资金性质”栏填写不明确、不具体的,界定时一律视同应缴财政预算资金处理。

(三)各单位清理撤销账户前要将大额现金缴存银行,并对有关财务事项进行清理和处置,核对无误后,连同销户的结息款及时一次性划转。

(四)对应撤销未撤销账户和应划转未划转资金,以及弄虚作假、虚报结余项目、改变资金用途的,一经核实,撤销其账户,账户资金余额予以没收,上交财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未经市委常委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账户。对已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报、备案的账户,不得随意变更,如有违规,从严处理。

(六)清理撤销单位银行账户期间,单位急需使用原账户额度内资金的,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银行账户清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支付相关资金。

(七)各金融机构应顾全大局,严格执行清理撤销账户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按规定销户、划转资金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拖延;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单位按规定划转资金,防止违法转移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对不予配合或违反清理撤销账户工作规定的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将取消其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银行资格,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