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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在我县辖区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制定依据和定义

本预案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简称《条例》)、《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简称《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昭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确认后启动本预案,同时按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各级政府负责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保障机制,组织开展大众宣传教育工作。

(二)统一指挥,分级控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乡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及时处理,分级控制。

(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特征,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实施。

(四)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及时控制。在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突出“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及时控制”,并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病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有扩散趋势。

2.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腺鼠疫、霍乱。

2.乙类、丙类传染病在较宽区域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

5.发生群体性医源性感染事件。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9.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3例以上的死亡病例。

3.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至49人,或死亡3人以上。

5.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一周内在一个县(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至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或死亡2人以下。

4.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

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的处置,必要时,应请求市卫生行政部门专家组对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立即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政府有关部门,人武部、武警中队、驻巧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指挥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二)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三)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四)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

(五)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

(六)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实行封锁;

(七)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八)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集中力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配合上级科研机构进行科学实验;

(九)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十)县指挥部作出实行封锁、限制人员流动的决定时,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确认,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立即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二、部门职责

(一)县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部门工作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报告,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动态;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到经常性的培训工作和演练工作,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立即出动,保证反应快速,处理及时;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人员的紧急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和医务人员的紧急培训。

(二)县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段: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组织力量,维护、修复公共道路,确保交通通畅,及时调动救援车辆,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

(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武警中队):及时封锁现场,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现场;对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四)人武部:必要时,组织动员预备役人员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及时准确、全面宣传报道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的措施及情况;澄清事实,正面引导群众,做好正确舆论导向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拔付到位。

(七)县民政局:筹集一定的救助款项和物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贫困人员提供救助,对实施救助的医务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八)县发计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物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商家。

(九)县经贸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等所必须物资的调节、储备、供应工作。

(十)县环保局:负责对因水、气、固体废气物污染和化学品丢失、泄漏造成污染引起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环境监测,提出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复环境的方案。

(十一)县民宗局: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高寒边远少数民族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救治工作。

(十二)县质监局:负责商品生产市场的督查,加强对生产环节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十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对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经贸局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

(十四)县工商局: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有关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

(十五)邮政、电信部门:负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的畅通和邮件的卫生安全。

(十六)县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各类学校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十七)其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建立周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部分信息报告

在县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组的指导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及报告信息系统。

县卫生局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管部门,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职责负责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报告工作,县、乡医疗机构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及救治工作。

一、报告范围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动物间鼠疫、非典型肺炎、禽流感和炭疽流行;

2.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3.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二)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中毒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8.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9.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丢失、泄漏等事件;

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发生后出现的疫情;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报告内容

(一)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的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二)阶段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一)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二)报告时限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在2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及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报告方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发生,县卫生局为基本报告单位,在报告前,必须经县卫生局确认后,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卫生监督所按照工作规范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要求报告,责任报告人还应通过其它方式或确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收到报告信息。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上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故障时,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报告。

四、信息报告流程图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

↓2小时内

县卫生局→(2小时内)县人民政府

↓2小时内↓

市卫生局→(2小时内)市人民政府

第四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按照《*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预警级别和的规定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大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进一步发展。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县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发生后,超出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县区域的,由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级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进行处置。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处理。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若救援工作需要,应请求市卫生行政部门组派专家组进行医疗救援技术指导和帮助。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和帮助。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市、县(区)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必要时请示省政府或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工作,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置。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市、县(区)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第五部分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本预案及部门工作职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部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