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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意见

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建立并实施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策引导和法制保障,落实目标责任制,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坚持科学发展,发挥水资源保障作用;坚持人水和谐,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城乡水资源;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三)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控制指标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与现状相比降低34.5%;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9;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控制指标。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管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县水务部门按照分配给我县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全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各乡镇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确定下达用水量控制指标,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利用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空调冷凝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的限制。

(二)严格水资源论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对于需要审批和核准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对于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取水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县水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县发改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县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强化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

(三)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以及未落实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的,县水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及发放取水许可证。未经县水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取水,不得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四)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全面贯彻落实《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法定程序、征收标准、征收范围,依量计征水资源费。逐步开展农业用水超限额征收水资源费工作。对于城镇公共供水取水、基建施工取水等,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应当按规定足额征收并上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三、实行用水效率控制考核,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一)严格地下开发。制定禁采区、限采区,从严控制严重超采区取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原有自备井按计划关停;公共供水不能完全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限量开采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创造公共供水条件,逐步停止使用自备井。

(二)大力开展节水工程建设,确保提高用水效率。农业用水方面,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力度,开展管道输水、灌区改造、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和生物农艺节水技术集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抓好灌区末级渠系配套试点建设,完善田间灌排系统,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水分生产率。完善和落实产业支持、技术服务以及节水、抗旱设备财政补贴政策,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调动农民发展节水灌溉的积极性。加强工业用水管理,对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高于全县平均水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单位产品耗水超过省用水定额的,要通过强化管理和节水技术改造限期达标。到“十二五”末,完成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现状相比降低34.5%的目标。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

(三)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加强对重点用水行业和用水大户的监督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复设计报告,项目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县水务部门不予批准取水许可证,供水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栓放水。

(四)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定期向县水务部门报送年度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对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县水务部门要抓紧做好水功能区复核工作,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排污单位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

(二)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县水务部门抓紧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水功能区规划不达标和排污总量超出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的乡镇,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加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乡镇要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认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城乡供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供水水质和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县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和水源地水质的监测,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县水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动态监测和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县供水部门要加强水厂和城市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处理的监督检查;县卫生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的卫生防疫工作。

(四)加强河流水生态保护。制定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以重要河流、湿地和城镇水景观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流水域,切实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五、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县水务、发改、财政、环保等部门为成员的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负责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县水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要将水资源管理作为公共财政的重点领域,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稳定投入机制,水资源费全部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禁止挪作他用,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县水务部门要做好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抓好取水远程计量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县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要严把项目立项关;县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核,评价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加强饮用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县卫生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卫生监督监测;县供电部门要加强管理严禁向无证或证照不齐全的工矿企业、非法采矿等提供电力;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职责分工,做好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有关的工作。

(四)建设水资源监控体系。要以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规模以上的取用水户,重要水功能区,大中型水利工程,市、县界河道控制断面为重点,尽快启动全县水资源管理实时监控系统建设,构建水资源监控体系,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提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支撑。

(五)深化体制改革。建立水资源管理和专职水政监察队伍,推进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理顺职责关系明确管理职能和责任。积极推进水资源管理和水政监察队伍纳入公务队伍或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六)联合执法责任制。县水务部门发现违法取水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发函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水务部门的违法取水通知函后,应立即采取以下制止措施;县工信部门、供电部门在两日内对违法取水单位实施断电;县工商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对无证营业的非法取水单位依法查处;县住建部门对非法取水的建筑工地实施停工。

(七)深化水价改革。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对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或水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

(八)严格督导考核。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纳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中,县督导办、水务局要加强工作督导和指导,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