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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清理整顿工作意见

民办教育清理整顿工作意见

各校(园):

根据市局《关于集中开展民办教育清理整顿维护正常教育秩序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县集中开展民办教育清理整顿维护正常教育秩序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切实提高开展民办教育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今年以来,在“规范与发展”总体思路的指引下,全县民办教育管理日趋规范,办学水平不断提高,为全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部分民办教育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办学投入严重不足,办学条件简陋,教学质量不高,恶意抽逃办学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一些民办教育机构未履行审批手续,无证办学,部分幼儿园钻政策空子,变相用非法车辆接送幼儿;三是部分公办学校在岗教师以各种形式进行有偿补课;四是个别中心校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到位,给全县教育工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开展民办教育清理整顿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是强化民办教育管理,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促进全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校(园)要站在确保全县教育大局稳定的高度,思想重视,强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内容

1、对具有办学资格但办学条件简陋,办学经费投入不足,存在潜在办学风险的,要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情况严重的,勒令停办。

2、对无证办学但达到规定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要求且符合区域内整体规划布局的,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一个月)递交申报资料,履行审批手续,颁发给《办学许可证》。

3、对无证办学而未达到规定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的,要坚决查封,勒令停止办学。同时,下达停止办学通知书。

4、对教育机构利用同一教育资源举办的分支教学机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5、对未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范围、办学内容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擅自增开培训项目,在核准办学地点之外设立教学点,超范围违规办学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否则,吊销办学许可证。

6、对未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备案手续,擅自散发、张贴招生简章和广告以及未履行教师资格审核备案和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民办教育机构,要批评教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勒令停止办学;拒不整改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7、对聘用外教授课的教育机构,若没有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或聘用的外籍教师没有持有有效护照、外国文教专家证、健康证、居留证;或外教所授课语言非其母语;或校方与外籍教师或合法中介之间没有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或校方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的,要责令暂停办学,限期进行整改,并暂停办学公告。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8、对在岗教师擅自利用自有住宅或租用场地举办的各类有偿补习班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者,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县,

三、严格抓好清理整顿各项工作

本次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各校(园)要召开专门的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清理整顿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各民办教育单位,特别是各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据市局文件要求,对自己的办学行为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自纠,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查整改;各中心校要对本辖区民办教育单位办学行为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指导,对存在问题的要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各校(园)要对在岗公办教师是否进行有偿补课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调查,对在岗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要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终止其行为。各中心校要将本镇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自查自纠情况、下一步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情况,各初中、中心校、直属校(园)要将公办教师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有偿补课情况进行摸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处理,并将摸底和教育处理情况务于月19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基教股、人事股和职教股。

第二阶段:集中清理整治阶段。各中心校要根据自查自纠情况,拿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并要求存在问题的民办教育机构限期整改。对于不按要求整改,态度恶劣的,可勒令其停止办学,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坚决予以查封。各校(园)要对公办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对于屡教不改的,县局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严肃处理。期间,县局将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违规办学单位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并将整顿结果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各中心校要对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重点就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的措施、整顿的结果等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于月24日(周五)前报局职教股。县局将根据各中心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通报。

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分级审批,属地管理”原则,对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中心校长是本镇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主要责任人,校(园)长是直接责任人,对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问题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