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保障案件审理质量提升工作意见

保障案件审理质量提升工作意见

近年来,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以人为本,坚持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维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坚持依纪依法审核与创新审理工作机制并重,坚持提高审理人员素质与依靠社会支持监督并重,将案件审理作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保证依纪依法办案、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抓手,在分级负责、审核把关、业务指导、队伍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强和改进,针对性地解决了以往审理工作中的一些多发性、易发性问题,全市案件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创新案件审理工作机制的新尝试

年,我们集中两个多月时间对全市依纪依法办案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发现存在个别案件调查取证不全、基层信访案件办理结果反复率高和审理干部业务知识局限以及审理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立足实际,通过制度创新,较好地解决了以往工作机制下阻碍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为提升全市审理工作水平,保障案件审理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创立审理参与信访案件审核制度,变信访单一审核为审理参与审核,解决信访案件办理结果反复率较高的问题。将一些上级要结果件、涉及追究纪律责任的,尤其是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的重要信访案件纳入审理审核范围。一是明确审核重点。主要审核对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是否进行全面初核、有无避重就轻或遗漏问题、初核的事实是否清楚、有无充足的证据。二是注重审核程序。信访部门初核完毕,形成上报材料,并经分管信访的领导审阅后,移交审理部门审核。三是严格审核把关。对案件查办程序、证据链条、问题性质认定和条规运用等进行审核,呈报市纪委书记审查或常委会研究决定。四是提出审核意见。对于信访部门所提意见准确的,予以支持和肯定,对于所提意见可行但证据尚不完善的,提出补证意见。这种机制,使审理关口前移,提前消除了案件质量隐患,降低了信访案件办理结果的反复率,从源头上保障案件审理质量。

(二)建立案件调查阶段审理提前介入制度,变事后审核补证为事中及时提醒,解决重大复杂案件在调查阶段“易走弯路”的问题。对重大项目、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时,经分管检查和审理领导批准,由审理人员提前介入。一是由审理人员对调取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审核。二是针对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违纪构成要件提出下一步调查取证方向的建议。三是对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行零距离监督,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这种机制,将审理的审核把关和业务支持、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主动在案件调查方向确定、证据甄别采信、条规适用等方面为案件承办处室提供业务支持和服务。

(三)创立区县特聘助审员制度,变“内部审理”为“协助审理”,解决审理人员业务知识局限、审理质量不高的问题。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财政局、房管局等职能部门聘请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党员干部作为特聘助审员,从事实认定、证据把握等角度参与区县自办案件的审理。首先对案情复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区县纪委常委会确定为助审案件,其次在案件审理3天前,根据案件类型确定助审员。审理期间,由助审员提出意见,最后由区县纪委审理室主任汇总意见,拟定审理报告,召开审理室室务会议集体讨论,形成正式审理意见,提交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时,我们实行特聘助审员参与向案件检查室反馈意见,选派特聘助审员代表参加区县纪委常委会案件审理专题会议,充分发表意见,为常委会班子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这种机制,有效借助了助审员的专业知识优势,完善、提升了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水平,强化了社会力量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监督,增强了案件审理工作的透明度,案件审理质量明显提高。

(四)创立乡镇案件审理协作区制度,变“自查自审”为“协作审理”,解决乡镇审理人员缺乏、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在实施办案协作区的基础上,结合“乡案县审”制度,实行乡镇案件审理协作区工作机制。成立审理协作区审理小组,组长从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熟悉案件审理业务的基层纪委书记中产生,成员为协作区各基层纪委负责审理业务的纪委委员。审理案件时,以案发地审理干部为主审人,抽调本协作区内两名审理人员组成,由协作区审理小组与案发地乡镇纪委干部共同对案件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理意见后,按照乡案县审的有关要求,由基层纪委将案件移送县纪委审理室进行协审把关后,提出协审意见由案发地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这种机制,实现了审理资源优势互补,有效解决了基层纪委办案查审不分的问题,改变了以往乡镇纪委审理案件“单打独斗”的局面,同时解决了基层纪委案件审理力量不足、业务不熟、案件质量难以保证的实际问题,基层纪委案件审理质量和效果极大提高。

创新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审理工作制度,推动审理工作,健康发展,不断取得实效。一是逐步规范审理参与信访审核机制。要在实践中积极寻求既能确保所办案件经审核后在实体和程序上都符合要求,又能便捷、高效、客观地化解矛盾,找准问题的结合点,逐步规范信访初核案件审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标准要求,使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不断程序化、规范化,从源头上确保案件审理质量。二是进一步规范调查阶段审理提前介入制度。目前,我们尚未明确调查阶段审理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在介入的程序上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如何在“提前介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审理监督职能,值得思考。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规范提前介入工作制度,明确提前介入的时机、案件范围、工作的任务与重点等。三是进一步完善基层特聘助审员和案件审理协作区制度。继续深入探索,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支全市助审员队伍,明确助审员准入资格,完善管理制度,为保障和提升全市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提供智力支持。四是继续探索和加强与信访、检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度。明确工作对接程序、工作要求,不断完善案件质量问题反馈机制,并以制度形式加以巩固。

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解决案件审理工作中的新问题,建立健全案件审理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不断推动案件审理工作科学、有序运行。抓住影响案件审理质量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积极主动地探索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新思路、新机制。一方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探索建立论证协调机制。从公检法、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挑选有较深造诣的同志,共同研究探讨重大党纪政纪疑难案件的定性、有关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协调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同职能部门在案件移送和证据转换上的衔接,准确认定疑难复杂案件性质,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另一方面,探索建立案件审理质量保障工作体系。对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规范,明晰各环节的人员职责、流程、要求、目标等,确立考核目标和评价标准,实现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的完整体系。三是及时总结推广案件审理工作中创新的成功经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在全市试行审理参与信访案件审核机制,坚持关口前移,从源头上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有选择地试行特聘助审员制度和案件审理协作区制度,保障基层案件审理质量,有效提升全市案件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