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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见

民政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放宽市场准入及税费优惠政策;资金扶持及用地优惠政策;科技创新政策;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这几方面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依法进行审批;放宽行业准入;税收优惠政策;收费优惠政策;补充专项扶持资金;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建立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制度;满足用地需求;降低用地成本;简化用地审批;鼓励技术创新;培育名牌产品;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制度;监察机关对重点非公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收费;减少检查;严管罚款;杜绝摊派;过错追究;社会监督;建设服务型政府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为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在我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推动非公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及税费优惠政策

(一)依法进行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地方对非公企业的设立不得实行前置审批。对确需审批的,必须重新公布前置审批的行业、产品条件。要公开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条龙"或"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二)放宽行业准入。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和商品,均允许各类民间资本经营;鼓励非公企业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行业,参与山区、农业产业化等综合性开发和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经营;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企业开放;对非公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工业加工和商业服务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和招投标监管。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三)税收优惠政策。

1、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应税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80元提高到每次200元。

2、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月营业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

3、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州外来*投资非公企业,凡符合注册资本金中州外投资占51%以上或州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可享受*州对外招商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5、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自营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非公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非公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7、对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非公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及时给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保证我州非公企业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出口退税政策。

(四)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应缴出让金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出让金的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资金扶持及用地优惠政策

(五)补充专项扶持资金。从20*年起3年内,州财政每年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非公经济,各县(市)财政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持发展资金。各级专项扶持发展资金应主要用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非公经济园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州重点非公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六)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到20*年要建立起我州各级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州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县(市)都要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或商业性担保有限公司;支持由州、县(市)工商联或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自然人等牵头出资组建多元化、多层次、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开办的担保机构,民政部门应按照社团法人准予注册登记。企业贷款中涉及的资产抵押和产权登记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七)建立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制度。州每年对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优胜劣汰。对列入州重点龙头企业的非公企业,州将给予非公经济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科技发展资金扶持。

(八)满足用地需求。非公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建立非公经济园区,但要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九)降低用地成本。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属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属国家和省州鼓励的投资项目,由各县(市)根据项目发展情况制定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经批准设立的非公有制经济园区,自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的土地收益可留在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土地纳入统一供应,可采取分期付款、挂账付息、先交后返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简化用地审批。对非公企业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资料齐全的,在30天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三、科技创新政策

(十一)鼓励技术创新。对列入州重点扶持的非公企业,符合国家和州产业政策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由州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非公企业组织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纳入州科技发展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州科技发展资金向非公企业倾斜。

(十二)培育名牌产品。从2003年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被列为国家外贸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非公企业,由州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非公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对引进州外非公企业到我州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待项目建成后,经*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按《*州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和《*州招商引资暂行规定》给予奖励。

四、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四)监察机关对重点非公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努力为非公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州外来*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和列入州、县的重点企业,由所在县(市)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非公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

(十五)加强执法监督。要把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政法机关对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非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若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200万元至500万元、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必须分别报省、州、县政法委协调同意;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分别报州、县监察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六)规范收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州涉及非公经济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省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统一收费科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必须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

(十七)减少检查。严禁对非公企业进行重复检查,检查必须持有关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或证件,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

(十八)严管罚款。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进行处罚时,必须开具由省级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严禁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

(十九)杜绝摊派。禁止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企业搞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禁止强行向非公企业推销商品;禁止强行要求非公企业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禁止强制非公企业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禁止强制非公企业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禁止各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强行要求非公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并以各种协会名誉向企业收取会费;禁止强行向非公企业拉赞助、拉广告。

(二十)过错追究。实行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推派、乱检查"部门领导责任制,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四乱"行为负主要责任。对有令不行,违反本《意见》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调离原岗位,性质严重的,给予除名;凡出现3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向党委和政府作出检查,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部门领导降职或撤职处分。对典型的"四乱"案件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十一)社会监督。实行社会评议部门行风制度,各级人大、政协要把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纳入对部门行风评议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内容。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每年组织非公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民主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年满意率低的部门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

六、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

(二十二)建设服务型政府。把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纳入法制轨道。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审批行为。积极试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行政策公告制度,职能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必须以有效方式告知经营者。对限制性政策措施,不公告不得执行。完善便民服务中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十三)发展中介组织。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对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管,并按市场规则开展服务。政府部门不得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通过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向企业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不得向经营者指定中介组织;不得随意要求企业对同一项目搞重复评估。

(二十四)开发人才资源。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为非公企业提供人事人才服务,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企业就业。

1、继续实行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辞职、提前退休领办、创办非公企业或到非公企业工作。允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除外)有技术特长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和利益的前提下,到非公企业从事兼职工作并取得合法的劳动收入。

2、在评选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中,非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与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具体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二十五)健全社会保障。加快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非公经济,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确保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非公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就业的人员,按规定续接社会保障费后,交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档案按照职能分别由劳动、人事部门下属的中介组织托管。

(二十六)提供综合服务。努力为外来投资者解决后顾之忧,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本辖区外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企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1、凡到我州投资的非公企业经营者的子女入托、入学,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2、*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及其家属的城镇常住户口落户登记手续,并免收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七、组织领导机构

(二十七)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州发展非公经济工作的领导,将"*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更名为"*州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和"*州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要进一步落实工作经费,充实工作人员。建立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

(二十八)建立州、县(市)级党政领导联系非公经济制度,州级党政领导和州有关部门联系帮扶到县和州级重点企业,县(市)领导和县(市)有关部门联系到乡(镇)和县(市)级重点企业。

(二十九)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每年都要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视察),凡不落实的,要督促其尽快落实;对敷衍了事的,要限期改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

(三十)本《意见》自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州境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及非国有、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我州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十一)本《意见》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州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