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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加强精神卫生实施意见

医院加强精神卫生实施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工作目标、年度目标、工作要求、保障措施这几个方面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总体目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长效投入机制;完善精神疾病医疗保障体系;建立精神卫生专业防治网络;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精神疾病监测网络;组织保障;部门职责;技术保障;经费保障;加强督导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7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年—2015年)>的通知》(卫疾控发〔20*〕5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20*—2011年)>和<*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精神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1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实现“双百”目标,即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达到100%,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达到8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9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75%。

(二)年度目标

1、20*年:初步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长效投入机制和城乡统筹的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达到100%;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60%;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达到6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70%。

2、2010年: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达到7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80%。

3、2011年: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财政投入机制、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较高的精神卫生服务队伍;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达到8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9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75%。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长效投入机制

1、保证精神卫生防治专项工作经费满足全区常规精神卫生防治管理、人才培养、应急处置、疾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工作的需要。

2、加大对公共卫生经费和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的投入。

3、在社区公共卫生经费中,按每人每年1元标准列支,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精神疾病防治管理。

(二)完善精神疾病医疗保障体系

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实现精神疾病患者参保率达到100%,参保费用由市、区两级残联解决,城乡精神疾病患者参保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协调市级医保部门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定额拨付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

(三)建立精神卫生专业防治网络

建立以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主体,综合性医院为辅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专业防治体系。

指定*市第一精神卫生防治院统筹管理我区精神卫生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工作。

(四)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对精神卫生防治专业机构医务人员培训,提高精神疾病防治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五)建立精神疾病监测网络

组织开展全区精神疾病情况普查,掌握精神疾病患者基数,建立精神疾病健康档案,准确掌握患者现况,配合市上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由区卫生局牵头,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分局、区残联等部门参与,建立*区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和指导我区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建立月报制度,有关部门每月7日前将开展工作情况分别报市卫生、残联、医保、民政等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该项工作的联络员。

(二)部门职责

1、区卫生局:负责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开展精神疾病普查,负责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立卡工作,开展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2、区教育局:要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3、区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和孤老等“三无”对象中的精神疾病患者参保和医疗救助工作。

4、区司法局:负责协助市司法局做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以及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与康复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持续发展。

6、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协调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善相关政策,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减轻患者的费用负担,并逐步提高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定额拨付标准。

7、区*分局:负责对具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强制治疗和保护性治疗。

8、区残联:负责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线索调查,协助组织患者就诊,建立社区康复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庇护工场等,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的后期康复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解决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9、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残联等部门开展辖区内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

(三)技术保障

成立*区精神卫生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工作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并拟定全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市第一精神卫生防治院成立“关锁”病人阳光救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关锁”病人救治管理及协调工作;成立技术专家指导小组,负责“关锁”病人救治方案的制定及相关工作,按照市卫生局、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联合下发〈*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等6个方案的通知》(成卫发〔20*〕70号)开展医疗救治。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精神卫生个案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精神疾病患者随访和质量控制工作,按照《*市重性精神疾病阳光救助社区管理治疗方案》开展工作。

(四)经费保障

1、加大对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投入,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经费纳入城乡公共卫生经费统筹安排。

2、将参保的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经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报销范围,区残联为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经费,区民政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

(五)加强督导

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目标考核,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导和检查,确保精神卫生工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