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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一、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津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津补贴平均水平,由区人劳社保局、区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本区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区人劳社保局、区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五个项目。各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区人劳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其中:

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

教(工)龄补贴主要体现从教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

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和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主要体现对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教师的倾斜。根据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浙人发〔2008〕78号)规定发放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对部分地理位置偏远的山区教师加发农村任教津贴。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区教育局在区人劳社保局、区财政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办法,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各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考核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等项目及发放形式,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师的日常考勤、考绩等情况。

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内部分配时可进一步向班主任倾斜,更好地发挥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

名优教师奖励主要体现对各级各类优秀教师的倾斜。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区教育局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统一标准随所在学校教师一并发放,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区人劳社保局、区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特殊教育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可参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实施绩效工资。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区教育局每年应将所属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区人劳社保局、区财政局。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含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在对学校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纳入财政教育经费预算。区财政局要承担经费保障的责任,开展增收节支,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各种财力,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义务教育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工资由区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统一发放的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教育分中心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具体的发放方式及核算办法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区人劳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二)各相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本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区人劳社保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等部门,根据具体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区财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特别是优先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所需资金到位;区教育局要研究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统筹不同学校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分配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