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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劳动实践目的

义务劳动实践目的

义务劳动实践目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劳动实践 教学 管理

加强中小学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使之成为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劳动技能和创新精神的重要途径。开展劳动实践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只有扎实有效地开展中小学劳动实践课程,才能培养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中小学劳动实践课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存在认识不足、教材内容与实际需要脱节、忽视培养学生操作能力、教学设备条件差等问题。因此,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切实加强中小学劳动实践课的教学与管理。

1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中小学校开展劳动实践课的重要意义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家对教育投入不断加大,国家要求将教育经费的投入增加到GDP的4%,这必然给我们教育环境带来深刻的变化。在基础教育改革方面,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需要各种教育手段的综合运用和各种教育资源全方位配合,因此,开辟多种育人场所成为基础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劳动实践的育人功能,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是时展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充分认识新时期开展劳动实践的重要意义。

第一,开展劳动实践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内在要求。《纲要》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劳动实践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为重点,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意识和劳动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和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有利于学生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第二,开展劳动实践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标准》,紧扣国家教育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德育的时代特征,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课程之中;体现了能力为重的要求,特别提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学习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注重知行结合,鼓励学生走进大自然,进入社会,使学生亲身体验各学科产生的过程。学校现有劳动实践基地(场所)为综合实践课、劳动技术课等课程教学提供了实践场所,为促进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提供了有效载体。实践证明,开展劳动实践,是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第三,开展劳动实践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我国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比较突出。解决农村中小学在校学生生活困难、保证农村学生健康成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劳动实践被实践证明能为教育教学、师生生活提供服务和保障,为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提供资助,为寄宿学生提供蔬菜副食等生活必需品,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劳动实践还能为地方经济建设培养适用人才,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对于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推进农村教育的发展、促进区域均衡、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集合各种资源,抓好劳动实践课程的教材开发

实施新课程标准后,学生实践活动已是一门不可或缺的必修课。学生在学校课程中获得的知识、技能不但可以在实践课程中得到综合运用,而且也是学校课程的拓展和延伸。应着力推行新课程改革,具体做到了“三个结合”和“三个到位”。一是坚持“土”“洋”结合,做到课程落实到位。二是坚持“手”“脑”结合,做到实践指导到位。三是坚持“学”“用”结合,做到考核评价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指导学校做好劳动实践活动教材开发,并加强管理,督促学校实施和运用。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和本校特色,结合新课程标准和劳动实践活动开展,设计符合素质教育理念和学生成长需求、充满活力、特色鲜明的校本教材内容。在校本教材课程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听取学校、家长意见,充分整合学校、家长资源,可以邀请家长中的行业能手指导学生开展劳动实践活动。

3 以操作训练为中心,改革中小学劳动实践课的教学方法

中小学劳动实践课是一门以培养学生的基本劳动技能为主要任务的课程,其特点主要在于它的实践性、基础性和通用性。它不同于以传授知识为主的一般的文化课,主要是通过中小学生劳动实践来培养动手能力;虽然它也有传授生产技术基本知识的任务,但那是为技能训练服务的。它也不同于以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劳动态度和劳动习惯的一般劳动课,而是使学生通过劳动过程把书本知识和实际劳动结合起来,掌握基本的生产知识和使用简单劳动工具的技巧。它更不同于为从事某种职业所进行的专门技术培训,而是给学生打下从事生产劳动的一般基础;即使在实际教学中把某一职业技术项目作为教学内容,也不能以这个职业的需要为目标,而应该使之成为培养学生通用技术的“载体”。因此,中小学劳动实践课必须以操作训练为中心,采用“手脑并用,操作为主”的教学方法,绝不能把它变成劳动知识课。为了保证中小学劳动实践课的教学质量,还应该建立考核评价制度。考核内容既要包括中小学劳动实践,也要包括劳动态度;既要注重平时考查,也要重视中小学劳动实践竞赛成绩。

4 为实践内容服务,加强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的建设

党中央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及其场所建设高度重视,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中发[200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中强调:要加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学校劳动实践基地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事物,它与早期的学工、学农、学军基地有很大的不同,对于学校劳动实践基地的建设工作,既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更要有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

4.1 整合资源,合理规划劳动实践基地建设。摸清本地情况,整合有利资源为劳动实践基地建设服务。面向未来,对全区学校劳动实践基地建设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功能定位、建设方式、管理模式和工作措施等方面进行合理规划。

4.2 均衡发展,创新城乡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建设。城市因人口集聚而学生集中,缺乏实践机会、缺乏劳动环境和远离大自然是城市学生与生俱来的不足。因此,在城区建设相当规模和数量的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有计划地、定期地、成批安排城市学生到基地参加实践活动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城区往往用地紧张,加之财力所限,如果每个基地都从征地拆迁搞起,难度太大,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源。为此,城区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除了有条件的独立新建之外,可分别采用联办和自办扩租两种类型。很多农村学校有初具规模的劳动实践基地,但是大多限于种养方面的劳动实践,只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提质改造就会完善基地的功能,满足学生的多样性实践活动。

4.3 加强管理,创新基地的运行机制建设。一是明确分工,协同作战。要使劳动实践基地运作好,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各有关方面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劳动实践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建设与运作管理;教育科研机构负责实践教材的研究和编写;教学和学生管理机构与学校负责组织和安排学生进基地。中小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结合推进新一轮课程改革,把实践活动排入课程表,切实保证活动时间,并做好具体组织工作。要把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活动以及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情况,作为对学校和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二是制度规范,高质运行。劳动实践基地要从各个方面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包括管理人员、教师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实践训练工作规程、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生活管理制度、食堂卫生管理制度等等。通过这些制度来规范实践活动的开展,不断提高基地的运行水平。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特别注重安全管理工作。要深化内部改革,增强自身活力,充分发挥基地教育资源的作用。

5 以人为本,加强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的教师队伍建设

要加强劳动实践基地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队伍结构。精心选拔热爱素质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懂业务、会管理的人才充实到基地的领导岗位,提高劳动实践基地的管理水平。要把劳动实践基地教师的继续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计划,培养双师型教师,不断提高他们自身的综合素质。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与其他系列教师同等对待,使他们留得住、有奔头、无后顾之忧、能焕发出高昂的工作热情。

参考文献:

[1]李虎.谈在大学生中开设劳动实践课的必要性[J].衡水师专学报,2001(01).

[2]祝美荣.心灵的塑造 希望的放飞――一次劳动实践课实践与反思[J].新课程研究(基础教育),2006(02).

义务劳动实践目的范文第2篇

关键词:最高院 劳动争议 司法解释 马克思主义哲学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纠纷问题愈演愈烈,用工问题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了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大量用工单位为规避法律政策,减少用工成本,采取了一系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颁布就是针对目前出现的用工单位侵权行为制定的,该法规的制定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紧密相连。

一、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实践与认识的紧密结合是促进劳动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重要条件

实践决定认识,是认识发展的动力。《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解释(四)》的颁布是建立在改革开放后,大量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通过变更企业名称,与原企业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关联企业之间频繁调动的方式,恶意逃避过给付经济补偿的责任。通过劳动关系的变动缩短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变相减少劳动者的休假时间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部门总结了近年频繁出现的劳动争议焦点,针对上述情况,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实践,制订了《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该法规第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规的制定颁布对指导劳动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劳动法规不断完善的重要举措。只有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理论认识,将实践与认识相结合,才能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

二、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矛盾双方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推动着矛盾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

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一个矛盾统一体。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同一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参与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起推动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两者的结合形成了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共同目的。其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着利益斗争。劳动者参与社会生产的根本目的是获得劳动报酬,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社会地位。用人单位参与社会生产的根本目的是获取最大收益。用人单位的收益取决于生产收人和生产成本,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劳动条件占据着用人单位生产成本的一大部分。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着斗争关系。正确把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协调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是推动矛盾事物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方法。

三、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理论研究的指导是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

马克思主义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的理论核心,是推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的有力保障。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对我国立法的指导,有利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明确我国立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切实履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基础,不断总结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通过立法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大力推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2013年,党的十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是缓解劳动纠纷的根本途径,在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指导下,通过立法手段规范社会劳务制度,完善用工体系,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Z].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Z].2008年05月0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Z].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义务劳动实践目的范文第3篇

义务劳动实践汇报材料:

踏着晨曦去劳动,不管睡眼惺忪,不管挥汗如雨;忍着酸痛去劳动,不管灰尘弥漫,不管气喘吁吁。从楼梯扫到走廊,从墙壁擦到玻璃,一周的劳动课,来也匆匆,去也匆匆。苦中有乐,酸中有甜,留下不尽思索。

劳动创造了美,它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完美结合。在我们的汗水浇灌下,一栋教学楼里里外外焕然一新——从垃圾散乱到窗明几净,这凝聚了我们的无尽心血。

劳动培养了我们吃苦耐劳的精神。以前的我,是一个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小太阳”。在家懒懒散散,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初上劳动课,感到新鲜。上完一天,腰酸背疼。第二天清晨,迟迟不愿起床,结果误了时间,造成恶性循环。经过几天的磨练,我已有所改变了,变得不怕脏,不怕累,俨然一个劳动者了。

劳动使我们认识到“团结就是力量,众人拾柴火焰高”。这次劳动课,我和三个女生负责打扫教学区的清洁卫生,可谓人少任务重。我们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配合默契、互帮互助,逐渐缩短劳动时间,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劳动质量。

劳动启示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持之以恒,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劳动如此,学习如此,工作也如此只有认定目标,脚踏实地,才能“绳锯木断,水滴石穿”。我会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发扬吃苦耐劳的优秀品质,正视一切挫折,不屈不挠,勇往直前。

劳动培养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它使我认识到:课本知识是不够的,应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经风雨,见世面,丰富人生阅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

义务劳动实践目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实际履行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就目前审判实践而言,法院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及劳动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而客观事实是,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劳动法》,劳动部又颁布了大量的劳动法规,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转型时期,劳动用工制度及相应配套措施正处在急剧变化之中,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下,新类型的劳动合同纠纷层出不穷,现有法律、法规对日趋复杂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已明显地力不从心,法律调整的漏洞也日渐显现。这增大了法官正确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难度。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正确认定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我国台湾学者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言之,凡一方对他方负劳务给付义务之契约,皆为劳动合同。举凡雇佣契约、承揽契约、居间契约、出版契约、委任契约、行纪契约、运送契约、合伙契约等皆属之。由是观之,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乃是包容关系,但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我国《劳动法》所称的劳动合同(或曰劳动契约)并非前文所称的广义上的劳动合同,乃是狭义上的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未规定雇佣合同,而在审判实践中,雇佣合同纠纷已普遍存在,由于雇佣合同在表象上同劳动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这便为此合同与彼合同的正确界定增加了难度。合同性质的不同,必然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同,以及当事人利益的不同,因此,对两者进行差异性比较,无疑会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按照我国学者的观点,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法律上明确区别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以德国劳动法为代表,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相同之处是不言而喻的,择其要者言之,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均以当事人之间相对立之意思之合致而成立;两者均以劳动之给付为目的;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及继续性合同。正是由于两者具有如此的相同之处,才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两者的区分极为困难。但实际上,两者还是具有明显的差别的,也正是由于两者存在差别,法律上才分别规定了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首先,雇佣合同是一方给付劳动,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纯为独立的两个经济者之间的经济价值的交换,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彼此独立的。而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则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对他方存有从属关系的前提下,向他方提供职业上的劳动力,而对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存在着特殊的从属关系-身份上的从属性,因此,劳动合同更强调一方的有偿劳务的给付是在服从另一方的情形下进行的,这种从属关系常因特殊的理由而成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其不得不处于用人单位的指示监督之下而给付劳务。劳动力与劳动给付不能与劳动者本人分离,劳动者本人在承受劳动的同时进入高度服从用人单位及其意思的从属的关系。正是由于劳动合同以当事人之间存有从属关系为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才被称为特殊的雇佣契约或曰从属的雇佣契约。基于这种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劳动者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指挥,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当然,我们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为所欲为:第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所为的工作不得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义务范围;第二,用人单位的所作所为要受到《劳动法》的约束,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处理。

    其次,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根据有关劳动法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而雇佣合同的主体则主要为自然人。

    再次,劳动合同调整的是职业劳动关系,而雇佣合同调整的是非职业的劳动关系。

义务劳动实践目的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 劳动合同法 教学实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2-0062-02

一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教学价值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用工行为的日益增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日益浮现出来,这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影响了用人单位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也最终阻碍了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商科院系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主要培养以人力资源管理为主要业务内容的职业经理人群体,在该专业课程中,劳动合同法等内容的教学主要致力于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纠纷以及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等各方权益的职业技能和业务素养,因此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价值和现实意义。

首先,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的执行、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等,这些内容的教学有利于加强商科专业学生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对社会用工行为的法理及实践认识,能有效提升他们的人力管理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为日后胜任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工作在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科学高效地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能有效地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让劳动者更富主动性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用人单位在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的辅助下,能够人性化地对待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在依法用工的同时,切实保障劳动者各项合理需求的满足和实现,从而极大地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后,劳动合同法的教学有利于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社会的祥和稳定和全面发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谙熟把握以及有效执行能够确保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价值目标和切身权益都得到有力的保障,在事有所劳、劳有所得、各得其所的社会氛围中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 劳动合同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虽然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工作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但在实践操作层面仍然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教材编排内容偏少

由于思想认识问题或者出于对教材篇幅控制的考虑,目前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主干课程教材,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以及其他相关课程教材,大多缺乏对劳动合同法内容的系统编排和详细阐述;而在对劳动合同法有所涉及的部分人力专业教材中,编排的内容也多作为“劳动关系管理”的一部分而予以展开,而且侧重于对劳动合同的概念、内容、订立、解除等法律规范内容本身的阐述,缺乏体现权利保护以及秩序维护等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实际案例的编排,难以满足系统传授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有效增强劳动权益保护理念的日常教学需要。

2.理论传授讲解过多

在劳动合同法的教学过程中,首先要落实适当的理论传授,以使得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法理和价值取向有必要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更好地把握人力管理的具体工作。但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教学过分偏重于教材已有理论内容的讲解和

传授,照本宣科、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方法还在一定程度上主导着日常的教学课堂,学生只是现有知识的被动接受对象,学生的教学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有效地调动起来,还直接导致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劳动合同法的课堂教学效果和课程教学实效都不理想。

3.实践教学环节缺乏

当前的劳动合同法教学活动主要在学校里通过课堂教学的形式实现,而且偏重于劳动关系管理理论的讲解和传授,较为理想的教学实现途径也只是适当地采用案例分析、视频观摩等教学手段,将枯燥乏味的理论讲解转变为具有一定背景氛围的情景教学,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教学活动的趣味性和生动性,有利于教学实效的提高,但无法比拟真正的实习教学活动。无论是案例分析,还是视频观摩都是对过往管理事例的探讨和研究,都无法与实时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实践相比较,在时效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脱节性,难以及时反映当前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劳动者权益保护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等方面的现实问题,因而不算是真正具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活动。

三 劳动合同法的教学改进对策

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工作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综合素养的提高、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鉴于目前劳动合同法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拟从以下三方面采取措施寻求解决策略。

1.切实完善教材内容

针对当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课程中劳动合同法教学内容不足的问题,可以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人力资源管理实务等课程教材中编设劳动合同法的专章内容或者以专题讲义的形式对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进行系统深入的补充讲授,以不断完善专业教师的授课内容以及丰富学生的劳动合同知识体系,使学生能够全面地领悟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实施要求以及社会效用等,真正做到学有所教、教有所据。

第一,编设劳动合同法专章内容。在现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教材修订时增编劳动合同法专章内容,在现行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吸收劳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对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实际应用进行必要的拓展性阐述,使得教材内容能够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特色和社会的发展要求。

第二,补充劳动合同法专题讲义。专业课程的教材内容是劳动合同法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和载体,普及范围广、规范性较强,但受限于教材内容的固定性和教材版本的更新速度,教学内容需要不断地加以延伸和拓展,针对特定主题而编撰整理的专题讲义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劳动合同法的授课教师可以根据教学进度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结合劳动合同相关的社会热点问题,搜集资料,并形成具有一定逻辑结构的教学补充材料,以满足实际教学活动的需要。

2.积极实施参与式教学

人力资源管理是实践性较强的一门课程,对培养学生的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技能具有重要价值的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应该充分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利用案例教学、视频教学等手段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主体作用,不断激发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一,案例教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教学需要,设计出囊括劳动合同法所有应知应会知识点的案例或把实际的劳动合同管理事例改编成贴合教学实际需要的案例,进行分组式的教学讨论,使学生参与实际问题的发现、分析和解决,增强鲜明的教学体验感,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变被动式的知识接受为主动式的方法探索,从而有力地促进劳动合同法教学实效的提高。

第二,视频教学。视频教学具有理论讲授和案例讨论等传统教学方法所无法比拟的生动性和形象性,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支撑下的多媒体教学手段使得课堂教学更加丰富多彩,学生的学习兴趣会进一步地得到提升,自主思考和自我创新等学习习惯的形成将有效改变当前劳动合同法课堂教学被动、低效的现状。

第三,角色扮演。在理论讲授、案例讨论以及视频教学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劳动合同法的运用能力,可以模拟真实的职场环境,设计出用人单位代表及劳动者等人物角色,进行劳动合同的内容草拟、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商讨、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在特定情形下的合同解除、终止及续订等,使得学生能够尽早接触劳动关系管理的实践内容,更好地体会法律的公正取向和实践的纷繁复杂。

3.有效推行实习教学

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工作应该密切关注企业管理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把教材内容的教学与人力管理实务的发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把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的教学课堂延伸至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当中,使得学生能够真正做到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检验和提升自己的理论认知。因此,安排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深入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实地调研或者管理实习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实地调研。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安排学生开展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调研活动,通过参与档案查阅、人员座谈、管理观摩等,为学生们的课程学习提供原始的资料和素材,进一步缩小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的距离,加强学生对现有知识的领悟与巩固和所需知识的探索和学习。

第二,管理实习。深入企事业单位开展调研活动是提升劳动合同法教学实效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伺机留驻单位进行管理实习的重要渠道。在课时充裕、单位合适的有利条件下,可以安排学生进入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相关的实习工作,在实际的工作岗位上进行专业锻炼,以学促用、以用促学,形成学用相长的良性互动,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劳动合同法教学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景琴.简析新《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机遇与挑战[J].中国外贸,2011(12)

[2]肖进成.《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研究——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视角[J].调研世界,20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