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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高毕业生创业就业意见

普高毕业生创业就业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矛盾,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到基层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结合我县实际,就切实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象范围

*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户籍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家庭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对毕业2年以内(指20*年及以后毕业,下同)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从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有关部门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和扶持。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延期1年。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的,可申请1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或自行通过其他途径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现代农业项目和来料加工的,在小额担保贷款标准额度内,县财政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租赁经营场所且首次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合同和经营地社区(村)证明,给予年租金10%的租金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不超过2年。

三、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就业

企业招用非本县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鼓励其在本县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就近落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等基层公共服务领域就业

按照《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县委〔20*〕41号)的精神,加快推进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到社区从事社区服务工作,为居民提供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区卫生、社区安全、社区文化和社区教育等公共服务。被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聘用年限及待遇参照"大学生村官"执行。

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无特殊情况均应拿出岗位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在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时,以项目招聘、临时聘用、劳务派遣等形式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

五、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县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主动面向各类用人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征集高校毕业生需求岗位,岗位需求信息,采取公益性招聘、网络招聘、专场招聘等方式,提供快捷便利的岗位对接和相关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加强高校毕业生择业观念教育,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人事服务。对毕业2年以内回本县的高校毕业生自本文下达之日起提供两年免费人事服务。

六、着力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980元以内的一次性培训鉴定补助;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资格(合格)证书的,给予1500元以内的一次性培训鉴定补助;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补助办法按县委办〔2009〕3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其培训鉴定所需费用参照《*县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实施意见》(武政办〔20*〕75号)的援助政策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七、加快建立回本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对回本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见习制度。选择一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区等作为见习基地。组织回本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为期6个月至1年的见习活动。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经见习基地面试合格后,在一周内与见习基地签订《*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基地要及时将见习学员名单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县财政按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单位补贴。见习期间找到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见习协议。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给《*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书》。见习单位应优先录用见习期满学员;未被录用的,县人才交流中心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

八、积极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列为就业帮扶对象,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政策。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和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最低交费标准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5%计算。对毕业后仍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部门要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帮助其就业。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时,应优先安排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

九、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

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县政府建立高校毕业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县农办、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地税)局、人劳社保局、农业局、新闻传媒中心、广播电视台、城管委办、工商局、国税局、人行*县支行、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要坚持政府指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到负责不推卸,服务不包揽,通过政府促进就业,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统筹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做好各项就业服务。财政部门要从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经费,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