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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企业上市意见

民政局发展企业上市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多形式、多渠道上市,提高企业资本运作能力,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县企业上市工作、完善上市培育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积极培育企业上市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原则,对上市培育对象、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给予政策扶持,培育企业上市。

对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新意识强,经审计后上一年度盈利(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有可能在三年内上市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县上市办审查,县上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为上市培育对象。

对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基本符合上市要求,预计二年内有可能上市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县上市办审查,县上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为拟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主板或创业板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IPO),或者通过注入本地资产实现买壳上市的企业。在产权、OTCBB等市场实现股权流动的不在此列。

上市培育对象有效期三年,拟上市公司有效期二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因自身或政策变化对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上市培育对象、拟上市公司,县上市办可终止其资格。

二、进一步完善上市培育政策

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地方性规费(不含土地出让金)原则上只收取工本费。

(二)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权益变化部分所涉税收按规定征收,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安排给所在乡镇街道扶持工业经济发展。

(三)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因上市需要在控股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转让,权益变化部分所涉税收按规定征收,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安排给乡镇街道扶持工业经济发展;在控股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转让但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权益变化部分所涉税收按规定征收,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安排给所在乡镇街道扶持工业经济发展。

(四)企业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审计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安排给所在乡镇街道扶持工业经济发展。

(五)企业原来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因上市需要取消而增加的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安排给所在乡镇街道扶持工业经济发展。

(六)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财政扶持资金。

(七)企业进入券商辅导期给予补助60万元,企业首发公开上市并将上市募集的资金70%投资*的,奖励发起人300万元(分5年兑现,第一年奖励100万元,以后每年50万元);买壳上市并相对控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至*的再奖励200万元(分5年兑现,第一年100万元,以后每年25万元)。境外上市的企业,需提供有关上市及募集资金进入境内公司的证明,并经县上市办确认。

(八)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本地工业项目的,其在工业用地招标评分时给予适当加分。

(九)在上市过程中企业享受上市扶持政策的部分不再重复享受社会贡献奖。

(十)企业上市前按照本意见享受的政府扶持资金所有权归属政府。由县上市办、财政局与其签订培育上市协议,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3年内上市、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5年内上市的,无偿让渡给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上市的,取消并收回所有上市优惠政策中所兑现的优惠部分;培育期间如发生重大不利上市事项的,取消兑现扶持政策。

三、合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全县企业上市工作由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由县上市办具体牵头负责,各部门要把促进企业上市列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县政府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上市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支持。县上市办负责上市培育对象、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规划、培育、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由县上市办牵头协调,会同相关部门确认,领导小组批准后以“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强化综合服务功能。发改、经贸、财政、国土、建设、税务、工商、环保、质监、劳动保障、人行、银监等部门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努力为上市培育对象、拟上市公司提供优质服务,合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三)强化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各乡镇、街道安排专人负责企业上市工作,并统一纳入园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每设立一家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年终考核加0.5分,每收到一家公开发行上市受理函的加0.5分,每上市成功一家加1分。

本意见由县上市办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武政发〔20*〕5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