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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意见

财政局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有效解决新形势下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基础

(一)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事关社会稳定和集体经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群众关心的"热点",诱发干群矛盾的焦点。因此,广大农村干部要把管好村级财务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和要事来抓,切实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财务管理负主要监管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组织领导,严肃财经纪律,做好对村级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

(三)县农经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职责,财政、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不做帐、做假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要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帐户、票据、现金、村级工程项目款、非生产性开支、村级资产债务等管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村级财务管理问题。

(一)加强帐户管理。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收入全额上缴,开支计划支付"制度。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只能在乡镇、街道中心开一个结算户,所有收支必须通过乡镇、街道中心。严禁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

2、村级每笔收入必须及时解缴"中心"银行存款账户。乡镇、街道中心要每月(季)对各村收入入账情况与收入档案进行核对,对未入账的收入查明原因,杜绝该收不收,已收不入和乱收费等现象的发生。

3、资金支付坚持"量入为出、先批后用、先审后用"的原则,根据各村编制的收支计划,以用款报告或代管资金领款单等书面形式写明领款用途和开支事项,报乡镇、街道中心审核后按开支用途领取代管资金。

4、生产队(组)的集体资产通过村级纳入到中心管理。

(二)加强票据管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款项时只能使用金华市财政局监制的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实行统一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票据由报账员负责填制,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等行为。严格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往来凭证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记录使用情况。

2、预付和支付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款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工程款结算票据(即税票),严禁白条子支付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

3、所有票据在入帐报销时必须有经手人(或证明人),稽核人,监委会,审批人签名。

4、严格控制白条子入帐的使用范围。除村内部管理工资,村民劳务及会议工资,村民内部结算外,其余一律不准白条入帐,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乡镇、街道纪委审核后方可入帐。

(三)加强现金管理。

1、预(支)付工程款大于20000元时,必须通过转帐支付方式进行;其它生产性开支大于20000元、非生产性开支大于10000元也必须通过转帐支付方式进行。

2、各村的备用金数额原则限定3000元,各中心可以根据各村的资金流量大小、交通便利等实际情况,对备用金数额作适当的调整。备用金的领取必须执行"一报一领"制度。

3、严禁村报帐员以外的人员管理货币资金,严禁村书记和主任直接经手现金收付,严禁村书记和主任到中心领取备用金和代领工程款。

(四)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1、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各行业承包经营、资产租赁、大额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办法按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采用村二委讨论决定方式决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中,必须坚持整体项目总包,严禁人为分割工程发包。项目发包合同、工程项目预决算书、工程项目审价书等材料须报乡镇、街道中心备案。

2、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有预算、决算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决算审价。

3、变更工程(增加工程量或支解工程)时,须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报乡镇、街道中心备案。

4、工程款的(预)支付。按规定的程序和合法的结算票据结算项目工程款。各村在预付项目工程款时最多只能预付80%,剩余部分的工程款待完成工程决算审价后才能支付。

(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

1、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切实掌握村级债权债务家底。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由于担保而形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并追究法律责任。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

2、各村两委会应于每年年初按村经济实力,制定本年度收支计划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对没有列入年初计划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一事一议"制度进行。

3、严禁超负荷高举债进行项目工程建设。

(六)加强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1、严格控制招待费和礼品等非生产性开支标准。公务活动实行零招待,商务活动的招待可与业务挂钩,招待费比例具体由各乡镇、街道确定。

2、严禁村干部、党员、群众代表等以学习考察的名义进行公款旅游。

3、各乡镇、街道已统一发放的费用和补贴,各村领导不得在村里重复报销领取。

三、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

(一)规范乡镇、街道村级财务中心工作。

1、乡镇、街道要重视中心建设,保障会计中心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待遇。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经干部的管理,不能对农经干部进行移岗、混岗。

2、整合现有人力资源,加强中心工作队伍的力量。乡镇、街道中心会计、出纳必须持证上岗。对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各中心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3、乡镇、街道会计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年初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进行逐笔逐项审核,对实物、款项、财产清查进行监督。拒绝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票据入账,将违规违纪情况记录在册,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乡镇、街道及县农经站反映有关情况。

4、乡镇、街道总出纳要及时敦促各村报帐员按时报帐,控制各村报帐员手上的备用金数,做好与开户银行、各村的对帐工作。

(二)加强中心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1、严禁各中心超范围记帐和管理货币资金。各中心只能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各行政村(自然村)的村级财务以及村集体下属企业(单位)的帐务。各中心要及时清理超范围的帐户,稳妥做好帐务的移交工作。

2、实行基本账户制度。各中心取消存折户,实行基本账户制度,基本帐户中的银行票据和财务印鉴要按规定分开保管。

3、严禁乡镇、街道中心进行担保和借贷。

(三)严格村报帐员管理。

1、要按《会计法》有关规定保持村报帐员的相对稳定,维护报帐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报帐员依法行使其工作职责。

2、各村对财务人员的任用更换要报送乡镇、街道农经站复核。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配偶不得担任本村报帐员。村报帐员离职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3、积极组织对村报帐员的培训,提高村报帐员的政策法规素质和业务水平。县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进行统一培训。

(四)积极推进村级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建设。

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省村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在全县范围内积极推进县、乡镇、街道、村三级联网的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建设,实现财务数据实时传递、实时查询,实时监控。

四、强化监督检查,促进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各中心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时组织互审工作。

(二)对村级财务管理有隐患或管理混乱、群众意见大的村,县农经站和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专业人员组成村级财务审计组,强制审计财务收支。需要审计的项目村由乡镇、街道核定上报,由县农经站统一安排。

(三)对村级固定资产类的投资项目、公益性投资项目进行强制审价,规范预决算行为。项目的审价方法参照国家财政投资类项目进行。

(四)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和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