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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发展旅游区规划意见

旅游局发展旅游区规划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加强*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生态旅游区的保护与开发工作有序推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生态旅游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生态旅游区(以下简称旅游区)既有独特的自然生态资源,又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与开发好旅游区,不仅是我市创建省旅游经济强市和构建南中北大旅游格局的重要内容,而且有利于加快旅游区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旅游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按照"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强化管理,注重保护,合理开发,稳步推进旅游区的整体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虎鹿镇政府要从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推进旅游区开发和管理工作。

二、准确定位,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生态旅游区建设

(一)*生态旅游区四至范围为:东至嵊州交界线;南至*水库大坝(坝内库区);西至*镇*、*、*村;北至诸暨分界线(西北*镇岭头、大爽村),面积约70平方公里。旅游区的控制范围、核心区按《*生态旅游区总体规划》确定。

(二)《*生态旅游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市政府领导下,由旅游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规划部门指导,会同虎鹿镇、*镇政府和发改、民族宗教、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文化、环保、供电、旅游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结合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审批。《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三)依据《规划》,旅游区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编制详细规划,并由旅游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抓好规划实施与管理工作(不含本区范围内的镇、村规划)。旅游区范围内的单位,涉及到旅游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应服从旅游区管委会办公室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加强管理,扎实做好*生态旅游区保护开发工作

(一)旅游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地形地貌、林木植被、水体,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旅游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一书两证"制度,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后方可实施。临时建设的设施,必须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拆除,恢复原状。需延长使用的,须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同意,重新报批。

(二)建立*生态旅游区建设项目选址及建筑设计方案会审制度。凡拟在旅游区范围内落实的各类建设项目,由建设业主向旅游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旅游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后(会审表见附件),按规定审批渠道报批,严格禁止二、三类工业项目。

(三)旅游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其用地性质,均需按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省和留市部分外,其余原则上补助用于旅游区公共设施建设。

(四)旅游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买卖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茶园、水面)、改变土地用途。在规划控制区,严禁擅自签订租地协议。*茶场处旅游核心区范围,其规划、建设、土地对外出租等必须经旅游区管委会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对20*年4月17日以前未经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出租的土地,一律停止建设,待《规划》和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办理。

(五)旅游区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