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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发展粮食生产意见

农业局发展粮食生产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工作的意见》(诸政发〔2009〕16号)精神,为充分激励镇乡(街道)抓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营造创强争先的工作氛围,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各镇乡(街道)中继续开展粮食生产优质丰产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对象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竞赛资格

按照市政府下达的2009年镇乡(街道)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凡完成2009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的镇乡(街道)具有竞赛评比资格;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出现全年性连片抛荒10亩以上的镇乡(街道),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竞赛评比资格。

三、竞赛规则

竞赛设基本分、倒扣分和争优加分三项,基本分为100分,倒扣分40分,争优加分若干,上不封顶。

(一)基本分: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009年粮食生产、水稻机械化插秧推广任务;早稻目标面积2000亩及以下的镇乡(街道)建立30亩以上早稻示范方、2000亩以上镇乡(街道)建立50亩以上早稻示范方2个以上,得100分。否则得零分。

(二)倒扣分:

1、镇乡(街道)重视粮食生产,配套出台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政策执行落实好。否则在基本分中扣20分。

2、按照市下达早稻播种面积目标任务,2000亩及以下的镇乡(街道),建立早稻示范方的面积不少于目标面积的10%;2000亩以上的镇乡(街道),建立早稻示范方的面积不少于目标面积的20%。否则基本分中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0分。

(三)争优加分:

1、早稻播种面积目标任务在2000亩以下的镇乡(街道),每建立一个50亩以上早稻示范方,加2分;早稻播种面积目标任务在2000亩以上的镇乡(街道),每建立一个100亩以上早稻示范方,加2分。

2、粮食高产示范创建中,由镇乡(街道)申报,市择优确定的200—499亩早稻高水平示范方,再加2分;500—999亩示范方,再加6分;1000亩以上示范方,再加10分。

3、建立晚稻300亩以上新技术新品种集成高产示范方,每个加1分。评为十佳高产示范方的,每个再加1分。

4、2009年冬种生产中,建立100亩以上春粮示范方,每个加2分。

5、粮食生产示范方评为绍兴市、省级优秀示范方,每个再分别加1分、2分。同时获绍兴市、省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6、粮食、农机、植保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为绍兴市、省级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分别加1分、2分。同时获多项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7、粮食生产新技术和新品种推广成绩显著的,加2分。

8、完成水稻机械化插秧技术推广任务的,加2分。其中实际推广面积在1000亩、5000亩和1万亩以上的,分别再加1分、2分和3分。

9、政策性早稻订单售粮(含早稻良种交售)实绩比上年每增加10%,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10、镇乡(街道)实际投入配套补贴资金20—49万元的,加1分;50—99万元的,加2分;100万元以上的,加3分。

(四)考评依据:镇乡(街道)出台政策以党委、政府正式文件为依据;实际投入配套补贴资金须有发票或发放清单等有效凭证。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以统计数据为准。示范方以验收合格的实际数为准。新技术、新品种和水稻机械化插秧技术推广由市农业局综合考评计分。政策性早稻订单售粮根据粮食等部门提供上年基数和今年实际完成情况考评计分。

四、竞赛评优

该竞赛由市农业局具体组织实施。镇乡(街道)在年底上报竞赛自评材料,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市农业局在平时检查验收和镇乡(街道)自评的基础上实行综合考评。按总得分,确定前6个为粮食生产优质丰产竞赛优胜镇乡(街道);另根据今年工作实际,增幅明显、成绩显著的,择优确定1—2个粮食生产优质丰产竞赛优胜镇乡(街道)。每个奖励10万元。

五、其他事项

对竞赛中完不成指导性目标任务、出现全年性连片抛荒10亩以上的镇乡(街道),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竞赛评比资格。对因工作不力、消极懈怠造成大面积抛荒或粮食播种面积严重不足的镇乡(街道),将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该竞赛与2009年镇乡(街道)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直接挂钩,竞赛得分和优胜镇乡名单以市政府文件形式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