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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农村公共卫生管理意见

卫生局发展农村公共卫生管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认真落实县“139富民攻坚计划”和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不断提高我县农民健康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公共卫生的工作目标

全县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年,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推进农村疾病控制、合作医疗、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全县开展产前筛查覆盖率达到60%,筛查率达3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覆盖率达到100%,农民参合率达到80%;全县农村改水普及率达到90%,农村改厕普及率达到80%。

到2010年,农村公共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全县开展产前筛查覆盖率达100%,筛查率达5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率达到85%;全县农村改水普及率达到95%,农村改厕普及率达到82%。全县主要健康指标达到省级有关规定的标准。

二、农村公共卫生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加强对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艾滋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加强疫情的监测和预警,严格落实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2、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婚前保健服务,积极引导欲婚青年接受婚前检查。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常见妇女病防治和孕产妇、儿童管理系统工作,强化产前筛查与诊断,有效降低出生缺陷,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3、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卫生村镇创建工作力度,建立卫生村镇创建的激励机制。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创造条件在部分乡镇逐步推行垃圾、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大力推进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4、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大力抓好农村卫生监督执法网络建设,突出对农村,尤其是城郊结合部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积极探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突出执法重点,对农村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二)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1、改进农村基本医疗服务。合理调整和优化农村有限的卫生资源,实现农村卫生资源利用率最大化。加快健全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力抓好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与发展工作,保证乡镇卫生院向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方向转化。充分利用卫生支农政策,有侧重点地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医疗服务项目,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2、切实转变现行的农村医疗服务模式。逐步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社区“六位一体”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尝试在条件成熟的乡镇或一定的区域开展“责任医生制”,使农村居民获得连续、便捷、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3、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通过主动上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巡访等服务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等基本医疗服务。把推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改进对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

4、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儿童免费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区管理服务。

5、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加强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重要部位卫生安全的巡查协管,加强对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

(三)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14个试点乡镇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确保预期农民参合率,逐步形成以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康运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合理调整和完善现行实施方案。坚持大病统筹的基本方案,按照以解决农民大病住院负担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调整和完善现行的实施方案,实现方案统一。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当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增强吸引力。认真做好为参合农民两年一次规范的免费健康体检工作,逐步建立农民健康档案。

3、大力推行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制定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方案,加大财政投入和技术力量的支持,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建设的步伐。争取建立*合作医疗网站,创建合作医疗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数据的下载和导入以及参保、补偿的查询和公示,实行网上自动化办公。

4、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实行“收支分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钱帐分离”制度,防止挪用、截留资金问题发生。县财政、卫生、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每年要审计一次,并公示审计结果。

5、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服务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政策,严格控制参合农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制订医疗机构的考核目标,纳入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综合目标考核。严格告知制度,严格控制自负费用的增长,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改变服务理念,为参合农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

1、县卫生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制定、完善农村卫生改革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要把农村卫生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新的体制和机制运行。

2、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医院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3、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并要逐步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农民提供“六位一体”便捷、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内设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4、村卫生室等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接受村“两委”、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做好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

5、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体系。尽快完成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工作。派出机构的人事和财务纳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

6、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从业比例。继续落实城镇支援农村卫生的相关规定,认真实施国家“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严格执行城镇医生到农村服务的制度。

(二)大力推进农村公共卫生运行机制改革。

1、抓好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各乡镇要努力办好一所卫生院,不再另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预防保健机构。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合理确定不同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临近城区、中心镇的卫生院应侧重公共卫生服务,边远地区的卫生院要确保为农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改革分配制度和用人制度。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以激活其运行机制。

2、防保站与乡镇卫生院实行合署办公,其防保经费以定岗不定人的形式,作为卫生院的劳务收入进行再次分配。即原国家规定的固定工资与津贴部分作档案工资处理,实际报酬纳入卫生院统一管理与工作实绩挂钩,乡镇卫生院新增预防保健人员采用定岗不定人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

3、不再列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要在20*年6月前完成改造任务,可改造为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分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也可以进行产权制度改造,转为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镇卫生院改革、创办农村民营医疗机构,促进国有、民营医疗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4、强化村卫生室的网底功能。合理布局村卫生室,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村级医疗机构提供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要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投入力度。

1、从20*年起,以县为单位设立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项目及基本内容见附表)。我县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设立。

2、建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参合农民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从20*年起,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

3、将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乡镇卫生院开展公共卫生需要的人员和业务经费。

4、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医疗服务工作需要予以核定安排。

5、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要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县财政预算,逐年安排。

6、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专项资金不冲抵国务院、省、市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冲抵县财政已有的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用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四、职责分工

1、县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发改、卫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督、质监、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公共卫生重大问题,并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制订农村公共卫生管理实绩考核办法,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考核。

2、乡镇政府要强化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定期开展对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乡镇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并在乡镇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乡镇驻村干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3、村“两委”作为农村公共卫生管理的落脚点,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药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巡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办好村卫生室,督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公共卫生联络员,协助村“两委”做好日常工作。

4、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县发改、卫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环保、宣传、教育、人口与计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5、建立县对乡镇、乡镇对村和服务人员的业务评估和量化考核机制,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

6、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县政府每年组织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农村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和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