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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发展贷款公司发展意见

财政局发展贷款公司发展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支持小企业发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各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物监督等有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也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53号)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于年度考核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政扶持力度,并与其贷款投向、利率执行、支持“三农”和小企业的贡献大小等考评情况相挂钩。

(一)实行税费返还补助。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各项税费,地方政府有权限减免的,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地方政府留成部分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金,期限3年。

(二)实行财政补助激励政策。为体现政府扶持小企业、惠农扶农的政策导向,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较大、经营成本较高等因素,对主动让利力度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适当的补助激励,按照当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低于12.15%(含)、当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高于12.15%且低于14.58%(含)两个档次,分别按日均贷款余额的相应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视省级财政的补助政策和当地财政实力而定。

(三)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计提拨备和风险补偿机制。鉴于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的高风险性和服务农村经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小额贷款公司的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帐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范围包括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的创业贷款及5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等3项(不重复计奖),按照贷款日均余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比例视省级财政的补助政策和当地财政实力而定。

(四)再担保风险补偿。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我市工业企业贷款再担保合作银行范围,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对种养殖业的贷款也纳入再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三、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加资金实力

(一)提前增资扩股。对健康发展、经营半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增资扩股。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可达资本金的1倍。要严格审查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对于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鼓励经营层适当持股,并不断完善约束激励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股由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并向省政府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报批后实施。

(二)降低融资成本。人行、银监等部门应采取措施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根据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金融办《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的通知》(浙信联发〔2009〕10号),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产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在市级银行业的业绩考评中,增加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包括利率和额度等)的支持奖励。

(三)扩大融资数量。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为银行机构包收包放组合贷款并承担贷款全部风险形式,与银行机构联合发放组合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配套贷款余额不得少于组合贷款余额的20%(含),利率由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自行确定。银行机构的组合贷款资金必须按规定由银行直接发放至客户帐户,不得由小额贷款公司转贷,且执行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银行机构可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奖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签订的组合贷款协议,须经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审议核准。

四、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规定,提高扶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能力

(一)逐步扩大经营业务范围。坚持审慎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不良贷款比例当年低于1%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新业务试点,由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并向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报批后实施。

(二)适当调整贷款投向比例。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在确保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试点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可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殖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考评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作为对开拓创新、支持农民创业、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业绩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政策扶持的主要依据;对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严肃处理。

六、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弥补农村金融服务不足

抓紧完成首批1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工作。探索吸收法人金融机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融资活跃、试点工作搞得好、扶持政策力度大的县(市、区),适当增加试点名额。

七、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扶持政策的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向相关县(市、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报送月、季度业务报表,年终还要提交经营业绩及融资审计报告。相关县(市、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监测和分析,每半年度牵头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一次现场检

查。次年第一季度要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兑现上述资助政策的申请进行联合会审,同时参考省、市金融办组织的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结果,报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给予兑现。通过公示程序无异议的,由相关县(市、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二)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相关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相关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综合管理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税收缴纳,并适时开展检查。审计部门要将小额贷款公司视同银行业金融机构,适时进行审计监督。适时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自律组织。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会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