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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意见

民政局发展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机关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努力实现绩效综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列入目标管理的范围

县委工作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县政协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政府工作部门,县各人民团体,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责任制考核的省市属在平单位和县属事业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目标考核、共性目标考核、领导考评三项,采取量化分值管理,共100分,其中:工作目标考核60分;共性目标考核30分;领导考评10分。同时,设立政府公信度评价和争先创优加减分项目。

(一)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分为重要工作责任制重点目标和部门职能目标,共设10项,每项6分,基本分60分。由各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2009年重要工作责任制和本部门重要职能工作设置,工作目标要覆盖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凡县委、县政府2009年重要工作责任制涉及的工作任务,必须列入工作目标,并进行分解、细化。重要工作责任制涉及处数在8处及以下的,按对应项数设置,其余设置为本部门重要职能目标;重要工作责任制涉及处数在9处及以上的,要综合、合并为8项,另设2项本部门重要职能目标。

职能目标要在上年基础上有所提高,能量化的尽量量化。工作目标须经县分管领导审定。工作目标的难度通过难度系数调节,重要工作责任制重点目标难度系数设为1.0、1.05、1.1,职能目标难度系数设为0.9、0.95、1.0、1.05、1.1,具体根据工作目标的重要性、创新性和投入大小的程度进行区分。(质量系数、难度系数对照表见附1)

重点目标和职能目标经单位设置后,由县目标考核办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责任分解内容核准后并报县分管领导审核,在平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共性目标

共性目标共设团队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单位党建、结对挂钩工作、行政审批工作等六项内容,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直机关工委,县委办、县府办和县审管办等考核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分30分,按100分分解换算。

(三)领导考评

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对各自分管部门进行量化考评,基本分为10分。

(四)政府公信度考核

1、机关效能评议考核。在机关效能建设中,受效能投诉经查实的单位,或发现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有令不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的,对单位进行量化扣分,扣分值最高不超过5分。

2、议案提案办理答复情况考核。在议案提案办理答复过程中,被评为满意的加5分,被评为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适当给分或扣分,但扣分值最高不超过5分。

三、考核办法

(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1、部门自评。各部门结合年终总结进行自评,写出简明扼要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项目要说明原因。有关材料经县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县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办公室。

2、分组联评。将被考核部门分成若干组别,分别由县分管领导担任各组的考核责任人,并抽调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联评。考核组对各部门重要工作责任制重点目标和职能目标进行逐项考评。考评组成员实行回避,不对本单位进行评分。

计算公式: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责任制重点目标联评得分=∑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责任制重点目标基本分×(质量系数+难度系数-1);工作目标联评得分=∑职能目标基本分×(质量系数+难度系数-1)。

(二)共性目标考核办法

由各考核责任部门根据共性目标要求,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时须拉开档次。

(三)领导考评办法

领导考评采用10分制标准评分,设置五个档次(具体考评办法见附3),县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办公室为责任部门,根据考评办法组织开展。

(四)政府公信度考核办法

1、社会各界评议机关考核办法(机关效能评议考核办法)。社会各界评议机关和机关效能评议活动由县直机关党工委和县效能办为责任部门,根据我县有关满意不满意单位评选和机关效能评议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2、议案提案办理答复情况考核。议案提案办理答复情况由县人大代表委、县政协提案委为责任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

(五)争先创优加分办法

对部门获以下奖励或荣誉称号的,予以适当加分:获县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授予的奖励或荣誉称号,加0.5分;获市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授予的奖励或荣誉称号,加1分;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奖励综合管理部门授予的综合奖励或荣誉称号,加1.5分;获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授予的奖励或荣誉称号,加2分;获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奖励或荣誉称号,以及为县委、县政府在某项工作方面取得部级奖励的业务牵头部门加3分。

以上重叠获奖按最高奖加分,加分项目以正式文件或证书(奖杯、奖牌照片)为准,当年未能加分的,转入下一年度。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四、综合审定

县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办公室根据汇总后的工作目标、共性目标、领导考评得分、政府公信度考核得分和争先创优加分,计算出目标考核总分。计算公式为,目标考核总分=工作目标联评得分+共性目标考核得分+领导考评得分+政府公信度加减分+争先创优加分。

同时,从“目标考核总分”高到低,按参加考评单位15%的比例,推荐“年度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对重要工作责任制重点目标明显未完成和工作绩效明显落后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推为“告诫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年度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评选资格:(1)未完成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责任制重点的;(2)考核年度有单位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或中层及以下公务员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部门应负责任的;(3)考核年度本部门、本系统发生不良事件,影响恶劣的;(4)考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虚报成绩等不当行为的;(5)在社会各界评议机关满意不满意单位活动中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6)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一票否决情况的;(7)因信访工作不利或不负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县机关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适时召开成员会议,听取县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办公室分组联评和年度综合考核情况汇报,审定“年度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如有需确定为“告诫单位”的同时审定,审定意见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五、考核结果运用

目标考核结果由县委、县政府发文通报,同时作为县委对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依据。对完成工作目标有功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嘉奖或记功。

考核结果与奖金发放挂钩,目标考核达标单位发给年终目标考核奖,对被评上“年度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如有被评为“告诫单位”的,则该单位扣发年终目标考核奖的50%。

六、组织实施

1、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机关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县机关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局,联系电话:63722178)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列入目标管理的部门,要根据县委、县政府2009年重点工作目标和本部门职能工作目标进行分解、细化。《县级机关工作目标申报表》须于7月25日前报县机关目标考核办公室。

按照县机关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在2009年12月份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进行考核。

3、考核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不得虚报、瞒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扣除该项目所有得分,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各考核责任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考核程序和考核目标,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本实施意见具体事宜由县机关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机关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