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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意见

民政局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为推进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农民群众创业致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以确保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原则,采取“共保经营”为主、“互保合作”等形式为辅的运行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为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各镇、街道要按照“广覆盖、多品种、高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或农业龙头企业自愿参保,在2009年6月上旬全面启动参保工作,2009年6月底前承保面达到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80%以上,2009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承保工作。

三、保险品种

保险品种分为必保品种和选保品种两类。必保品种包括水稻、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公益林;选保品种根据农业产业发展和抗风险需要,选择大棚蔬菜、柑橘树、杨梅、林木、生猪、鸡、鸭中的6个品种开展保险。

四、参保对象和方式

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杨梅、公益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所有农户;水稻、大棚蔬菜、柑橘树、生猪、鸡、鸭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开展“保险服务村”创建活动。

五、运作方式和办法

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由人保财险*支公司承担经营。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对国家和省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参保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我区农业生产性救灾资金统一纳入农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不再以其他形式补助救灾资金。根据省定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和渔业互助合作保险。

(一)保障程度。以保障承保对象物化成本为主,保险金额为承保对象物化成本的50%左右。保险责任以保大灾为主,主要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具体责任见保险条款)、暴雨、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灾害。具体保险责任和参保条件按省农险条款规定执行。

(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区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其中:水稻、公益林(火灾险)保费全额补贴;油菜种植的保费补贴为90%;能繁母猪保费补贴为80%;生猪、鸡、鸭养殖保费补贴为65%;奶牛养殖、钢架大棚蔬菜(瓜果)保费补贴为60%;柑橘树、杨梅、林木、竹架大棚蔬菜(瓜果)的保费补贴为45%。以上所有品种保费的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除水稻、钢架大棚蔬菜瓜果外)由市财政补助50%;水稻种植、钢架大棚蔬菜(瓜果)保费补贴由区财政分别增加补贴10%、15%,其余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补助50%。财政局与保险公司以“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形式结算。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超赔补贴和购买再保险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以区为单位设立核算账户,市、区财政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预算安排的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三)风险分担。按省定政策,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倍(含)以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3倍(含3倍)的部分,由保险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3-5倍(含5倍)的部分,由保险公司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各级财政分担,分担比例按照浙政发〔2009〕26号文件执行。在年农业保险赔款总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度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按省定政策由省与区政府按二八比例执行。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再按全省范围内5倍封顶的要求,实行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转换后统一结算。

(四)理赔支付。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全省范围内农业保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在定损后,保险公司分两次向农户支付保险赔款,先由保险公司向农户预付核定赔款的50%,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若全省全年总赔款在保费5倍之内的,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省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则个案清算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封顶系数-预付赔款额。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农业防范和抵御风险能力,事关农业长远发展,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内容,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机制,落实责任、精心部署、广泛动员、积极推进。健全以镇(街道)干部和农技基层工作人员为主的专家理赔定损队伍,加强协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发改部门要及时掌握进度,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农业部门要积极提供农业生产基础数据,强化技术服务,协调巨灾定损,指导理赔纠纷的技术裁定,会商有关部门制订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相配套的具体措施;要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信息资料,为参保农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农业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补助资金,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跟踪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二)深入调研,制定方案。各镇、街道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核准农户基数,了解农户参保意愿,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要把农户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享受有关农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农户在财政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财政不补助。要在摸清参保底数的基础上,编制好保费补助和风险责任承担的财政预算方案,将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要积极落实以险养险配套政策,区及区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和镇(街道)的商业车辆险、综合财产险、龙舟意外险等,由人保财险公司承保。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人保财险公司相关业务的拓展和落实,积极支持人保财险公司发展其他涉农保险业务。

(三)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召开各层面政策性农业保险动员会议、发放各种形式宣传资料等,广泛动员各基层干部、种养大户,讲深讲透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条款责任、保险费率等,切实调动广大农户参保积极性,努力做到让广大农民高高兴兴投保,明明白白理赔。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对象包括区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人员、重点镇(街道)主管干部、基层农技人员,也可以扩大到重点村干部和种养大户。

(四)分类指导,优化服务。要结合参保品种不同生长期特点,如早稻播种收割季节、油菜种植生长时间、能繁母猪的生理成熟期等,在具体组织实施参保工作时实行分类指导,以确保广大农户能够及时投保,一旦受灾能及时有效获赔。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预警和运行监管机制,加强巨灾防范意识,建立大灾应急预案,筹建巨灾超赔准备金。人保财险公司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五)加强督导,狠抓落实。要把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来抓,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督促检查。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整合力量,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为确保分阶段目标任务的完成,要组织力量对重点镇(街道)的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如发现因政府或部门工作不力导致农户投保不及时、理赔不及时,农民利益因此蒙受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