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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意见

财政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慈溪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批复》(甬政发〔20*〕56号)精神,就我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农业和农村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抗风险能力仍比较薄弱,农民“因灾致贫”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随着农业专业化、设施化、规模化的快速发展,加快建立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已刻不容缓。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多年来的心愿,有利于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农村社会;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主动接轨WTO规则实施“绿箱”政策;有利于提高农村经营主体资金融通能力,进一步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有利于改进救灾救济方式,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防损机制。为此,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把它作为我市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并积极推进落实。

二、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参保者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稳定农村社会为目标,以确保政府有支持、农民得实惠、商保公司可持续经营为着眼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经营形式及保险范围、对象与方式

1.经营形式。参照省定的经营方式,组建“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受共保体的委托,首席承保人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承担具体业务经营。共保体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具体办法为,由市政府统一公布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农产品参保实行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共保体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及修改等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商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确定。

共保经营试点时间为三年。

2.保险范围、程度。根据省里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产品目录和“1+*”模式自行选择的要求,结合我市主导产业实际,试点阶段确定水稻、大棚蔬菜、生猪、鸡和鸭等5个保险品种;今年先行实施水稻、大棚蔬菜和生猪3个品种,明年对5个品种实行全面推开。

按照“低保障起步、保大灾为主”的要求,以大灾如台风、洪水、传染性疫病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对同一品种实行不同档次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额,由参保者自愿选择。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3.参保对象、方式。参保对象为列入保险范围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种养专业大户。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

(三)财政补贴、资金筹措及风险管理

1.财政补贴。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的参保对象,财政均给予50%的保费补助。财政对共保体结算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

2.资金筹措。宁波市与慈溪市两级财政根据省定的分担原则,安排专项资金:保费补贴和当年度5倍以内由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按“四六”比例分担;当年度5倍以上的超赔责任,按“二八”比例分担。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及超赔责任的款项均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应对今后巨险可能带来的政府超倍责任,两级财政对预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结余部分资金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3.风险管理。在试点阶段,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5倍封顶方案,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以我市为核算单位,建立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原则上所有农险业务和经核定的以险养险业务,均纳入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管理。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3—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

当年农险赔款总额超过当年农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超赔责任由宁波与慈溪市政府按“二八”比例承担。

4.理赔支付。共保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农业保险赔款。赔付分两次进行,先由共保体向农户支付50%的预付赔款,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全年总赔款在全市农险保费的5倍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了全市农险保费的5倍,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减扣预付赔款额。在操作中,要实行保单明示,即对“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5倍以内按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5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进行明列,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事先解释工作要做细,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5.理赔小组。各镇、街道均应建立定损理赔小组,由经济发展办(农办)分管农业负责人和保险企业业务人员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相关业务农技人员为成员,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市建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核损理赔调处小组,核实不服定损理赔小组认定的理赔数额,调处各地定损理赔过程中的争议。

三、配套措施及“以险养险”

(一)配套措施。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与农村信贷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把是否参保作为享受信贷支持、各类政策性扶持的重要条件,如对参保农户,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优先担保;与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依托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动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与农技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基层农技队伍渗透到农村的网络优势和技术优势,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防灾防损等工作。

(二)落实以险养险措施。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本市实际,决定自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之日起,所有政府投资(包括财政融资等)的基建性项目均办理“以险养险”保险业务,该业务由“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承保。今后视农业险种增加和共保体亏损等情况,相应增加或调整以险养险品种。在加强引导和参保者自愿的前提下,支持共保体开发农村建房险等其他涉农险业务的发展。

四、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府办、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气象局、农机总站等相关部门的同志参加,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见附件),负责做好具体事务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建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并落实专门的农险业务代办员。市级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市建设局、交通局、公建中心、水利局、重点办、招投标办、审计局等部门在开展“以险养险”配套政策时,应积极配合,提供便利。共保体首席承保人要增强农险业务工作的主体意识,扎实做好镇(街道)业务代办员的培训、保险合同条款的事前解释以及灾后及时理赔等工作。市财政局要担负起共保体资金专户的监管责任,足额筹措资金,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