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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意见

发改委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拓展自主创新空间

1、支持企业技术开发。企业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研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其中同一企业申报本市级各类研发机构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申报各级各类研发机构的,就高执行。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本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当年申请专利,每件专利资助500元。当年授权后的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8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已获得专利申请补助的,扣除申请补助500元)。对经鉴定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每项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对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培育科技型企业。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绍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本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允许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推进产学研合作。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引进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鼓励建立科技成果评估、交易、仲裁等配套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性贸易收入,经认定登记和税务部门审核后免征营业税。

5、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名品。对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省著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绍兴名牌、绍兴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每申报1件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奖励5000元;被核准注册的,每件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浙江省、绍兴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或行业联合会授予的国字号、省字号区域性品牌的,分别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行业组织40万元、20万元奖励。设立市长质量奖,每年组织一次“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表彰企业不超过5家,每家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质量奖、浙江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6、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对前两位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其余单位减半奖励;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支持出口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档次,当年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免检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实施出口产品“绿色通道”制度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出口商品检验一类管理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企业通过省级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评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当年工业企业通过SA8000、ISO14000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7、推进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市级信息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积极培育重点骨干企业

8、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对列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的20家企业,实施如下扶持政策:

(1)增强管理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实施职业经理制度,对新引进的职业经理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实行全额奖励。

(2)增强资本经营能力。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开展资本经营、发展创业投资,具体执行本市鼓励企业上市、兼并重组、创业投资等有关政策。

(3)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对企业技术创新除享受本市面上政策外,按研发费用实际抵扣的所得税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增强市场开拓能力。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实行跨国、跨地区经营,加强与国内外大企业合作,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外投资、授信额度、外汇管理、出口信用保险、人员出入境管理等方面要积极主动服务,重大事项可实行“一企一策。”

(5)增强主辅分离能力。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经济实体,具体执行本市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

(6)增强公共服务能力。鼓励企业建立面向市内外企业的省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平台,其对外业务量达到50%以上的,在享受本市企业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相应标准50%的奖励。

(7)增强本地贡献能力。企业在外设立的投资类经营公司,其投资收益并入市内关联企业的,对转入部分收益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的奖励。企业新发展控股型规范化股份制企业,三年内按其注册资本比例与新企业由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之积给予奖励。

(8)增强项目投入能力。对企业实施的转型升级示范项目及市级重点项目新征土地在计划建设期内竣工投产的,三年内对其新征土地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9)增强主业发展能力。鼓励企业增强持续的盈利能力和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对综合考核评定的前10位企业,授予“*市年度最具影响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称号。

9、培育行业优势企业。对列入行业优势企业培育名单的100家企业,实施如下扶持政策:

(1)推进企业持续发展。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基数,三年内按10%环比递增,超过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2)推进企业管理创新。鼓励企业实施职业经理制度,对新引进的职业经理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实行全额奖励。对企业新引进的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其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奖励。对企业经营者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及以上学历培训,获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0.3万元的奖励。

(3)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技术创新除享受本市面上政策外,按研发费用实际抵扣的所得税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4)推进企业开拓市场。当年企业广告支出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出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推进企业引领行业。鼓励企业发展行业协会,除享受本市面上行业协会扶持政策外,允许企业缴纳的会费列入其生产经营成本。

(6)推进企业争先创优。对当年新列入全国行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当年行业排名实现晋位的企业给予一次3万元的奖励。

(7)推进企业项目投入。对企业实施的转型升级示范项目及市级重点项目新征土地在计划建设期内竣工投产的,三年内对其新征土地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8)推进企业扩张优势。鼓励企业强化优势、增强实力,对综合考核评定的前20位企业,授予“*市年度最具竞争力的行业优势企业”称号。

10、培育成长型企业。对列入成长型企业培育名单的100家企业,实施如下扶持政策:

(1)提升企业发展水平。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基数,三年内按10%环比递增,超过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2)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实施职业经理制度,对新引进的职业经理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实行全额奖励。对企业新引进的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其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奖励。对企业经营者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及以上学历培训,获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0.3万元的奖励。

(3)提升企业科技水平。对企业技术创新除享受本市面上政策外,按研发费用实际抵扣的所得税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提升企业投入水平。对企业实施的转型升级示范项目及市级重点项目新征土地在计划建设期内竣工投产的,三年内对其新征土地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5)提升企业营销水平。对企业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出国(境)、国内展览会的摊位费补助标准各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奖励限额各提高2万元。

(6)提升企业创业水平。鼓励企业加大创业力度,对综合考核评定的前20位企业,授予“*市年度最具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称号。

11、开展企业家评选活动。每年在“211”工程培育企业经营者中开展评选活动,设立“创业功臣奖”10名、“创业贡献奖”20名、“创业新星奖”20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12、开展“工业百强企业”排序活动。每年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综合实力百强企业排序活动。

13、实行销售上台阶奖励。以上年销售收入为基础,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4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且当年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14、实行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实绩排名前10位的市内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三、切实加快转型升级步伐

15、加快传统产业提升发展。

(1)鼓励发展块状经济。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每年确定支持的块状经济的技改投入项目、公共创新平台、行业协会建设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由所在乡镇具体研究资金用途,市经贸局和财政局每年对确定支持的块状经济安排的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具体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订。对崧厦伞业、丰惠手套袜业、汤浦铜管、沥海新型包装、道墟机械仪器五大块状专业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三年内按10%环比递增,超收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乡镇,专项用于培育发展块状经济。

(2)大力发展现代家庭工业。降低创业门槛,扶持新办家庭工厂,强化规模带动。具体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村现代家庭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虞政发〔2007〕57号)的规定。

16、推进工业功能区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用于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借款贴息;实行乡镇工业功能区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环比超收返还、土地出让金留市部分返还,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盘活存量土地、闲置厂房,允许合作建厂、产权分割。具体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水平的指导意见》(虞政发〔20*〕11号)的有关规定。

17、鼓励企业加大结构调整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的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汽车零部件、照明电器、光伏及绿色能源三大新兴产业项目和除三大新兴产业之外的工业转型升级示范项目、市级重点项目等的技改投入奖励。其中市财政对每个新兴产业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资金和新兴产业中企业对本地财政贡献额的增长部分构成;另外,市财政每年再安排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对三大新兴产业之外的工业转型升级示范项目、市级重点项目等的技改投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18、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改造。经税务部门批准,对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等,允许其实行加速折旧。

四、着力提升对外开放层次

19、促进对外开放转型。进一步完善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加大对外贸企业在出口品牌建设、结构优化提升、国际市场开拓、贸易壁垒应对、扩大资源性商品和先进装备技术进品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升招商引资实效,加快对外合作投资步伐,切实提高我市开放型经济运行质量。具体执行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

五、不断提高集约发展水平

20、鼓励企业强化集约布局。

(1)对拟新建的企业厂房,通过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控制指标,尽可能提高土地单位利用率。容积率根据不同产业的技术要求只设定下限,不设上限。

(2)对现有企业厂区内技改需要加层及适当占用绿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同意核准建设。

(3)对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确因职工集体宿舍不足,经核准后允许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比例从总用地面积的7%调整到最高不超过10%,免交人防费。

(4)在基本符合城乡规划、消防安全条件、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实施厂房改建、扩建、翻建、加层、整合的企业,经依法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

21、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强度。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省规定投资强度或土地出让合同下限,按规定投资强度折算予以1万元/亩的奖励,整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鼓励企业提升产业层次。企业从原非鼓励类产业向鼓励类产业、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对转让房地产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买进方50%的奖励;对企业已受让工业用地发展转型新项目,允许边审批边建设厂房。

23、鼓励企业推进节能减排。市财政每年安排至少1000万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用于工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的奖励和淘汰落后产能、“三高一低”企业专项整治的补助等,具体执行工业循环经济(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继续强化行政服务效能

24、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对“211”工程培育企业实施的转型升级示范项目及市级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生产用电等要素实行重点倾斜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原则上执行区域最低价。

25、实施企业创业援助。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中小企业创业援助基金,对国家鼓励类、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给予其设备投入额30%的创业援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产生企业所得税之年起以原援助额缴回为止,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26、加强企业融资担保。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支持市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和市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补助,具体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的若干政策意见》(虞政办发[20*]62号)的规定。

27、减轻企业发展负担。对审批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自主创新、企业扶持、产业升级、集约发展等不同情况采取“减、免、缓、停”等措施;对企业投资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由各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减免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制;允许劳动密集型企业暂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警监控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